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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聖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專科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堆高機貳部、剷裝機壹臺、車牌號碼312-SD號營業大貨車壹輛、磁選機壹臺、集塵機壹臺、球磨機貳臺、廢IC電路板作業桶貳桶(含內容物廢IC電路板)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聖義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504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100年1月13日期滿),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以99年度上職議字第346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堆高機2部、剷裝機1臺、車牌號碼312-SD號營業大貨車1輛、磁選機1臺、集塵機1臺、球磨機2臺、廢IC電路板作業桶2桶(含內容物廢IC電路板)等,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1頁、偵卷第20頁),參照前開法條規定,本件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61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