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奇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士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士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前雖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然因其中一案遭最高法院非常上訴,故原先定應執行刑裁定已不生拘束力,本件並無重覆裁定之虞,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奇秀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