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21 日
- 法官盧鳳田
- 被告張炎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炎輝 鄭豊輝 孫啟源 上列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王進勝律師 被 告 金拓土木包工業(即張哲瑞) 上列被告等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 字第13252號、101年度偵字第10190號、第10547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及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炎輝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至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至五十三、六十、六十二至六十四及六十六所示之罪,共二十五罪,各處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拾萬元。 鄭豊輝共同犯如附表編號一、十三、十四、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七、三十二、三十六、三十九、四十一至四十三、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至五十三、六十、六十二至六十四及六十六所示之罪,共二十五罪,各處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拾萬元。 孫啟源共同犯如附表編號十四、六十二及六十六所示之罪,共三罪,各處如附表上開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金拓土木包工業之代理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壹、張炎輝(綽號:小輝)為佑晟瀝青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佑晟公司,佑晟公司前身為新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統公司》,新統公司之負責人為何麗華,張炎輝於民國100 年4月間向何麗華買下新統公司後,改名為佑晟公司)之負 責人,張炎輝與鄭豊輝(綽號:大輝)為朋友關係。王國彥(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東柏有限公司(下稱:東柏公司)、永道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永道公司,由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陳啟勇(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宏展瀝青有限公司(下稱:宏展公司)、宏基瀝青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及承瑋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承瑋公司,由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孫啟源係永登公司之負責人,且為金拓土木包工業之實際負責人。緣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間有一定之限制,為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質,故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乃限縮可投標之廠商資格,惟供料瀝青廠之瀝青價格對於營造廠投標公共道路工程之標價具有實質之影響;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張炎輝、鄭豊輝覬覦臺南地區道路瀝青工程之龐大利益,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竟分別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自99年10月間起自100年4月間止,陸續擇定道路瀝青工程,要求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應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支付每公噸200元予張炎輝、鄭豊輝,藉詞以分配 給其他未得標或未參與投標之瀝青同業,亦即所有廠商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每公噸提高200元,作為最後競標之價格,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各別 詳情如下:張炎輝、鄭豊輝即與王國彥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合意由王國彥以永道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編號1、13、17、18、23、32、36、39、41、42、43、46、49、50、51、52、53、60、63、64所示之 工程時;張炎輝、鄭豊輝另與王國彥、陳啟勇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合意由王國彥以永道公司名義、陳啟勇以承瑋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編號27、47所示之工程時;張炎輝、鄭豊輝又另與孫啟源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合意由孫啟源以實際負責人即代理人身分,以金拓土木包工業名義在投標如附表編號14、62、66所示之工程時;均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每公噸提高200元,作為最後競標之價格,不為 價格之競爭(詳見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張炎輝、鄭豊輝於決標後再分別向王國彥、陳啟勇收取圍標金。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檢察官自動檢舉及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偵辦。 貳、證據名稱: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彥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證述(偵卷一第57至60、80至89、91至93頁、偵卷四第7至12頁 ,本院卷六第55頁背面至6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啟勇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證述(偵卷一第96至99、107至117頁、偵卷四第37至40頁)、證人吳健保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40至43頁)、證人吳禹寰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48至50頁)、證人楊畯驛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60至62頁)、證人張哲銘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63至65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卷二第92至118頁)、「工程明細表」共13張(偵卷一第60至72頁)、「圍標工程一覽表」共7張(提示 偵卷一第73至79頁)、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南市會員名單」1份(偵卷二第57至64頁)、100年12月1日於被告 孫啟源住處扣得之「工程明細表」3紙(偵卷四第121至124 頁)、「開標紀錄」5紙及「退押標金紀錄」3紙(偵卷二第194至202頁)、臺南市政府山上區公所102年2月6日所行字 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1之1頁至33頁)、臺南市政府下營區公所102年2月6日所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 卷二第34至88頁)、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102 年2月8日五工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89至296 頁、本院卷三第2至242頁)、臺南市政府新營區公所102年2月21日所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三第243至249頁)、臺南市政府新化區公所102年2月20日所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三第250至290頁)、臺南市政府龍崎區公所102年4月1日南龍所社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30至43頁)、臺南市政府北門區公所102年4月1日所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44至95頁)、臺南市政府楠西區公所102年4月3日所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96至109頁)、臺南市政府永康區公所102年4月8日所工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110至112頁)、臺南市政府歸仁區 公所102年4月18日所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113至153頁)、臺南市政府仁德區公所函(本院卷四第154至 159頁)、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4月10日公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五第1至145頁背面)、被告被告張炎輝、被 告鄭豊輝、被告孫啟源及被告金拓土木包工業即張哲瑞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陳述及自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參、㈠按所稱着手,指犯人對於犯罪構成事實主觀上有此認識,客觀上並有開始實行此一構成事實之行為,而所實行者乃犯罪行為之開端,且與犯罪行為之實行已達到相當密接之程度(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715號裁判要旨參照)。又按 刑法之未遂犯,係指已經著手於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實行,而尚未完全實現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者而言;其若尚在預備階段,乃開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是否開始實行,尚未可知,與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尚有一段距離,是行為必達於開始實行階段,始有既遂、未遂可言,倘尚未著手犯罪之實行,自不成立未遂犯。又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以 行為人主觀上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並以契約、協議、合意等為手段,而達於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為要件,其犯罪行為始能成立。原判決說明:雙方投標前縱有互相提出條件要求對方退出,其提議之行為,僅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預備行為,必雙方意思合致後,果為「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始為著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205號判決意旨參照)。㈡另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合意圍標罪,行為人使參與投標之部分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縱使該部分廠商之合意,客觀上尚不能決定性地左右決標結果,或尚有其他未參與協議或合意之廠商參與投標或競價,均仍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 字第6035號判決意旨參照)。㈢再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政府採購法第92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政府採購法於 第92條既有兩罰規定,而廠商之範圍,依同法第8條規定甚 為明確,是廠商並不限於法人,應包括合夥、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勞務之機構或團體,故獨資商號亦應依法併科罰金(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判決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3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意見、法務部95年2月6日法檢字第 0000000000號函參照)。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之適格;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裁判要旨參照)。 肆、論罪科刑事項: 一、核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就如附表編號1、13、14、17、18、23、27、32、36、39、41、42、43、46、47、49、50、51、52、53、60、62、63、64、66部分之所為,各係犯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詳見附表各該編號,共25罪);核被告孫啟源就如附表編號14、62、66部分之所為 ,各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妨害投標罪(詳見附表 各該編號,共3罪);被告孫啟源為被告金拓土木包工業即 張哲瑞之代理人,被告金拓土木包工業因其代理人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罪,亦應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金拓 土木包工業即張哲瑞科以同法第87第4項所定之罰金(共3罪)。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與共犯王國彥間,就如附表編號1、13、17、18、23、32、36、39、41、42、43、46、49 、50、51、52、53、60、63、64部分;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與共犯陳啟勇、共犯王國彥間,就如附表編號27、47部分;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與被告孫啟源間,就如附表編號14、62、66部分;就各該犯罪事實有參與之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被告孫啟源就各該所為犯罪事實,犯意有別,行為時間不同,地點有異,各分論併罰之。被告被告金拓土木包工業就所犯事實,應依被告孫啟源上述3個妨害投標罪,依政府 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3次罰金刑。起訴意旨雖認為如附 表編號60、63及64犯行部分為未遂(詳見附表各該編號),揆諸上開所引判決意旨,應以妨害投標既遂罪名論處較妥,起訴意旨就該等部分容有誤會,惟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所謂 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若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僅關乎行為程度之不同,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裁判要旨參照),乃更正之。 二、至於公訴意旨亦謂:緣王銘裕(由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昺弘土木包工業(由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王銘裕因聽聞同業談及上開廠商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每公噸提高200元,作為最 後競標之價格,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此事,而得知投標時須依合約瀝青數量外加每公噸200元於投標金額,王銘裕同 意遵照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之上開意見為投標,王銘裕與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之犯意聯絡,王銘裕以翊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翊展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編號42所示之工程(昺弘土木包工業係與翊展公司合作該標案,由翊展公司投標,投標金額係由王銘裕計算,翊展公司之負責人不知情),及以昺弘土木包工業投標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工程時,均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每公噸提高200元,作為最後競標之價格,而不為價格之競 爭,因認王銘裕就如附表編號42、46所示部分亦為共同正犯等語。惟查,就如附表編號42、46部分,王銘裕係因聽聞同業談及,而得知投標時須依合約瀝青數量外加每公噸200元 於投標金額,嗣於投標時方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之每公噸提高200元,作為最後競標之價格,而不為價格之競爭, 然而並非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與王銘裕間存有契約、協議或類同契約、協議之其他方式之合意,尚難憑此遽認雙方意思達成合致,無法認為王銘裕所為已達著手階段,故就如附表編號42、46部分,不能認為王銘裕(即翊展公司、昺弘土木包工業)係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或第6項罪責之共同正犯,亦無法以翊展公司、昺弘土木包工業就如附表編號42、46部分得標之情形,逕認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就此2 部分業已既遂。故就如附表編號42、46部分,僅認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與共犯王國彥為共同正犯,且係成立妨害投標未遂罪名,併為說明。 三、審酌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被告孫啟源素行尚佳,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其等雖以和平、合意方式為本件犯犯行,非難性較強制圍標或詐術圍標要低,然仍屬不正競爭之行為,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影響政府採購制度之正確性及公平性,使政府採購法欲規範之經由公平競價制度以確保採購品質之目的形同虛設,其等主導、參與前揭標案、合意圍標之件數、程度及所獲利益,兼衡其等於審理中均坦承犯行,被告張炎輝從事瀝青工作,國小畢業,被告鄭豊輝無業,高中畢業,被告孫啟源從事瀝青工作,專科畢業,暨其等家庭生活狀況、本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審理中坦認犯罪之態度、檢察官於審理中之求刑(見本院卷6第110頁背面至111頁)及被 告金拓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狀況與行為人間之關係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自然人被告部分詳見附表相關編號所示),自然人被告部分另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金拓土木包工業諭知科處罰金,亦定其應執行之罰金,以資懲儆。 四、被告張炎輝、被告孫啟源5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被告鄭豊輝、被告金拓土木包工業前亦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等對所涉上揭犯行,已知坦白認錯,應認無再犯之虞,經此教訓,當已知所警惕,可藉由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如主文所示之緩刑宣告。惟因其法治觀念有所偏差,為促使其日後能記取教訓,心存惕勵,本院認除上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茲斟酌被告間之資力與犯案情節,並參考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之意見(見本院卷6第110頁背面至111頁),併諭知自然人被告3人於緩刑期間,各應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修復被告本案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並顧公允以啟自新,兼收惕儆之效。又依刑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此附帶條件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且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被告倘有違反上揭所定負擔情節重 大,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附此說明。 伍、不另為無罪部分(即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2、15、16、19 至22、24至26、28至31、33至35、37、38、40、44、45、48、54至59、61及65部分,共有41項): 一、公訴意旨亦略謂:緣許金讚為展源瀝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源公司)及富威營造有限公司之負責人,鄭金發係嘉慶開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嘉慶公司)之負責人,王春生乃景皇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景皇公司)之負責人。李碧霞為智勝瀝青拌合工廠有限公司(下稱:智勝公司)之負責人,且為鎮群營造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李炎山為永晟瀝青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永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信志為富廣鑫瀝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下稱:富廣鑫公司)之負責人。林志明為坤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坤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吳慶輝為坤慶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股東。99年間,臺灣區瀝青工業同業公會臺南縣市之會員除臺南市政府公共工程處國民瀝青拌合工廠以外,共有14家廠商,包括:新統公司、永登公司、東柏公司、宏展公司、展源公司、嘉慶公司、景皇公司、智勝公司、永晟公司、富廣鑫公司、坤慶公司,及建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士成興業有限公司、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緣瀝青自出料到施工時間有一定之限制,以避免瀝青施工時溫度不足,影響施工品質等特質,故道路工程之施工區域,同時亦限縮可投標之廠商,故投標模式雖以營造廠具名投標,惟最後具有標價之決定者,均係供料之瀝青廠。初期各瀝青廠採公平競價方式,惟遭規模較大之瀝青廠殺價競爭,致決標價格無法提高,同業間均無利潤可言。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覬覦臺南地區道路瀝青工程之龐大利益,且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於99年10月間,邀集王國彥、陳啟勇、孫啟源、許金讚、鄭金發、何麗華、王春生、李碧霞、陳信志之父陳宗翰、李炎山、林志明等瀝青同業研議,為提高決標價格,保障同業利潤,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提議自99年10月間起,針對臺南地區公務機關發包之道路瀝青工程,得標之廠商於決標後,應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支付每公噸200元予被告張炎輝、被告鄭 豊輝,以分配給其他未得標或未參與投標之瀝青同業,亦即所有廠商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每公噸提高200元,作為最後競標之價格,使廠商不為價格 之競爭,與會之瀝青業者均無反對之意思表示。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即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自99年10月間起自100年4月間止,陸續擇定如附表編號2至12、15、16、19至22、24至26、28至31、33至35、37、38、40、44、45、48、54至59、61及65所示之道路瀝青 工程,要求得標廠商於決標後,應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支付每公噸200元予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以分配給 其他未得標或未參與投標之瀝青同業,亦即所有廠商應將原擬競標之底價,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每公噸提高200 元,作為最後競標之價格,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王國彥同意遵照張炎輝、鄭豊輝之上開意見為投標,王國彥即與張炎輝、鄭豊輝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決標價格並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聯絡,王國彥以永道公司名義投標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工程時,均依工程合約瀝青總公噸數,每公噸提高200元 ,作為最後競標之價格,而不為價格之競爭,張炎輝、鄭豊輝於決標後再分別向王國彥收取圍標金,分配與其他未得標或未參與該標案投標之廠商,因認被告張炎輝及被告鄭豊輝就此等部分亦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 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及同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遂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30年度上字第816號、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張炎輝及被告鄭豊輝就此等部分涉犯上開犯嫌,係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國彥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證述(偵卷一第57至60、80至89、91至93頁、偵卷四第7至12頁, 本院卷六第55頁背面至67頁)、證人即同案被告陳啟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一第96至99、107至117頁、偵卷四第37至40頁)、證人吳健保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40至43頁)、證人吳禹寰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48至50頁)、證人楊畯驛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60至62頁)、證人張哲銘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63至65頁)、通訊監察譯文1份(偵卷二第92至118頁)、被告張炎輝、鄭豊輝發放之「工程明細表」共13張(偵卷一第60至72頁)、「圍標工程一覽表」共7張(提示偵卷一第73至79頁)、臺灣區瀝青 工業同業公會「臺南市會員名單」1份(偵卷二第57至64頁 )、100年12月1日於被告孫啟源住處扣得之「工程明細表」3紙(偵卷四第121至124頁)、「開標紀錄」5紙及「退押標金紀錄」3紙(偵卷二第194至202頁)、臺南市政府山上區 公所102年2月6日所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1之1頁至33頁)、臺南市政府下營區公所102年2月6日所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二第34至88頁)、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養護工程處102年2月8日五工機字第0000000000號函 (本院卷二第89至296頁、本院卷三第2至242頁)、臺南市 政府新營區公所102年2月21日所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三第243至249頁)、臺南市政府新化區公所102年2月20日所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三第250至290頁)、臺南市政府龍崎區公所102年4月1日南龍所社字第0000000000 號函(本院卷四第30至43頁)、臺南市政府北門區公所102 年4月1日所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44至95頁)、臺南市政府楠西區公所102年4月3日所秘字第0000000000 號函(本院卷四第96至109頁)、臺南市政府永康區公所102年4月8日所工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110至112頁)、臺南市政府歸仁區公所102年4月18日所經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四第113至153頁)、臺南市政府仁德區公所函(本院卷四第154至159頁)、公平交易委員會102年4月10日公製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卷五第1至145頁背面)、被告被告張炎輝及被告鄭豊輝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陳述及自白、證人即同案被告王銘裕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三第29至32頁、偵卷四第68至69頁)、證人即昺弘土木包工業、翊展營造有限公司員工郭明淵於偵查中之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證人即大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許嘉峯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許嘉峯(大旺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7、54、58、59、61部分,本院卷五第198頁背面至210 頁)、證人張哲銘(弘爃實業有限公司,大旺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7、54、58、59、61部分,本院卷五第210頁背面至224頁)、證人楊清田(裕連興營造有限公司、欣 義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51、53部分,本院卷五第224至227頁)、證人蔡維正(,仁勝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63、64部分,本院卷五第227至234頁)、證人范志超(士成興業有限公司,本院卷六第2頁背面至6頁)、證人陳吉慶(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6部分, 本院卷六第6至9頁背面)、證人陳世亨(再生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25部分,本院卷六第10至11頁背面)、證人鐘儀欽(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35部分,本院卷六第12至14頁)、證人楊政達(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45部分,本院卷六第14至21頁)、證人林永勇(鼎昌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55、56、57部分,本院卷六第21至23頁)、證人沈志雄(億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55部分,本院卷六第23至25頁)、證人邱豐祺(日鑫土木包工業,關於如附表編號65部分,本院卷六第43至44頁背面)、證人黃金玉(鴻金營造有限公司,關於如附表編號8、9、48、61部分,本院卷六第44頁背面至48頁)、證人何麗華(本院卷六第48至55頁背面)、證人許金讚(本院卷六第67頁背面至70頁)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為主要論據。 四、按雙方投標前縱有互相提出條件要求對方退出,其提議之行為,僅係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預備行為,必雙方意思合致後,果為「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始為著手,業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7205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證人王國彥於偵查中結證稱:如附表編號3、4部分,因為我沒印象在工程明細表中有看到,所以我投標時都沒有加200元等語(偵卷四第10頁),證人陳 啟勇於偵查中結證稱:如附表編號15、19、22、24、29部分,我投標時都沒有加200元等語(偵卷四第39、58、59頁) ,且如附表編號2、5至12、16、20、21、25、26、28、30、31、33至35、37、38、40、44、45、48、54至59、61及65部分,依該等相關之廠商人員即證人王國彥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證述、證人陳啟勇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郭明淵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吳健保、證人吳禹寰、證人楊畯驛、證人張哲銘於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許嘉峯於警詢時及偵審中之證述、證人張哲銘、證人楊清田、證人蔡維正、證人范志超、證人陳吉慶、證人陳世亨、證人鐘儀欽、證人楊政達、證人林永勇、證人沈志雄、證人邱豐祺、證人黃金玉、證人何麗華、證人許金讚於審理中之證述、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工程明細表、圍標工程一覽表、臺南市會員名單、開標紀錄、退押標金紀錄、上開各區公所函文、上開第五區養護工程處函文及公平交易委員會函文,亦均無法認定確有投標廠商與被告張炎輝及被告鄭豊輝就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規定部分,雙方意思達成合致後,而果為「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之「行為」,故難謂業已著手,至多僅達預備階段,而刑法第25條所謂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係指對於構成犯罪要件之行為,已開始實行者而言,若於著手此項要件行為以前之準備行動,係屬預備行為,除法文有處罰預備犯之明文,應依法處罰外,不能遽以未遂犯罪論擬,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684號刑事判例亦有明文,故難令被告 張炎輝及被告鄭豊輝就此等部分負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 或第6項罪責。 五、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張炎輝、被告鄭豊輝2人縱有如公訴意 旨所載之此等部分(即如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12、15、16、19至22、24至26、28至31、33至35、37、38、40、44、45、48、54至59、61及65部分,共有41部分)行為,其等於行為 時並無處罰之明文,係屬不成立犯罪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本件被告2人就此等部分有何違反政 府採購法之犯罪,自不能證明其等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依公訴意旨(參見起訴書之犯罪事實及本院卷6第110頁背面),被告2人此等部分行為與上開起訴有罪部分為實質 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予說明。 六、末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所規範之多種圍標行為態樣,之所以具有可非難性與違法性,在於破壞政府採購程序之市場競爭機制,造成假性競爭,使政府建立公平競爭之採購機能形同虛設,應給予刑事罰責,包括該條第1 項「強制圍標」、第3 項「詐術圍標」、第4 項「合意圍標」及第5 項「借牌圍標」等罪,均係針對出於圍標行為參與之人或廠商所為規範,其中「強制圍標」及「詐術圍標」類型皆係經由妨害競爭對手自由意志之形成,而達其一己不正競爭之目的,是就行為本質而言,與「合意圍標」、「借牌圍標」雖亦屬非法競標,但係二人以上或廠商間各具有其主觀不法構成要件,本於自由意志以「合意」之方式進行不正競爭之行為者,迥然有別。前二者圍標態樣,該有投標意願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及因被施詐而無法投標之廠商,乃本罪被害客體;就後二者圍標方式,其各廠商間相互意思一致,則參與協議之有投標意願之廠商,或無投標意願而出借牌照者,對於破壞政府採購機制之程度並無差別,概屬行為主體。而前揭第5項之規定係於91年2月6日增列,係因政府認為部分建 築物遭震毀係由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所由設,該等行為人僅係單純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投標之行為,則出借名義或證件之廠商,本身既無參與投標或競價之意思,行為人自無促使該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決意之可言,則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之犯罪構成要件不相符合,是依修正前之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4項規定,並未涵蓋廠商借牌陪標之行為在 內(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425號)。綜上可知,該條所規定之4種圍標行為皆屬相異之態樣,彼此互斥,不具有 社會基本事實同一性,為數罪關係。而依本案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公訴人已明確記載被告等人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6項罪名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欄亦係記載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4項之罪嫌,足見公訴人是認被告等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之未遂犯,並 未提及同條第5項,併為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項第4款,第51條第5款、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烱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編號│發包機關 │ 工程名稱 │決標價 │決標日期│瀝青數量│投標廠商│得標廠商│既未遂 │ │ │ │ │底價 │ │(公噸)│ │ ├─────┤ │ │ │ │標比 │ │ │ │ │不為價格競│ │ │ │ │(決標價/│ │ │ │ │爭之廠商 │ │ │ │ │ 底價) │ │ │ │ │(此欄為起│ │ │ │ │ │ │ │ │ │訴書附表所│ │ │ │ │ │ │ │ │ │載) │ ├──┼─────┼───────┼────┼────┼────┼────┼────┼─────┤ │ 1 │交通部公路│ 台19甲線 │0000000 │99.10.5 │2352 │永道 │永道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 0K+700~ │0000000 │ │ │ │ ├─────┤ │ │養護工程處│ 2K+200段路面 │97.25% │ │ │ │ │永道 │ │ │ │ 整修工程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2 │交通部公路│台86線5k+090~│0000000 │99.10.5 │893 │宏田 │宏田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435路面整修工│0000000 │ │ │富威 │ │ │ │ │養護工程處│程(新編) │98.2% │ │ │景皇 │ │ │ │ │ │ │ │ │ │日新 │ │ │ │ │ │ │ │ │ │宏帛 │ │ │ ├──┼─────┼───────┼────┼────┼────┼────┼────┼─────┤ │ 3 │臺南縣下營│下營鄉轄內甲中│0000000 │99.10.5 │919 │永道 │永道 │未遂 │ │ │鄉公所 │等村道路改善工│0000000 │ │ │ │ │ │ │ │ │程 │95.83% │ │ │ │ │ │ ├──┼─────┼───────┼────┼────┼────┼────┼────┼─────┤ │ 4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姑爺里轄│0000000 │99.10.5 │2848 │永道 │永道 │未遂 │ │ │市公所 │內道路路面改善│0000000 │ │ │ │ │ │ │ │ │工程 │100% │ │ │ │ │ │ ├──┼─────┼───────┼────┼────┼────┼────┼────┼─────┤ │ 5 │臺南縣善化│99年度鎮內道路│0000000 │99.10.6 │1641 │展新 │展新 │未遂 │ │ │鎮公所 │路面AC改善工程│0000000 │ │ │鎮群 │ │ │ │ │ │ │96.96% │ │ │ │ │ │ ├──┼─────┼───────┼────┼────┼────┼────┼────┼─────┤ │ 6 │南部科學工│99年度台南園區│00000000│99.10.11│29314 │建中 │建中 │未遂 │ │ │業園區管理│AC路面重鋪工程│00000000│ │ │勇輝 │ │ │ │ │局 │ │ │ │ │仁勝 │ │ │ ├──┼─────┼───────┼────┼────┼────┼────┼────┼─────┤ │ 7 │臺南縣仁德│大甲農地重劃區│0000000 │99.10.14│2537 │大旺 │大旺 │未遂 │ │ │鄉公所 │道路改善工程 │0000000 │ │ │鎮群 │ │ │ │ │ │ │88.42% │ │ │景皇 │ │ │ ├──┼─────┼───────┼────┼────┼────┼────┼────┼─────┤ │ 8 │臺南縣仁德│南160線文賢路1│00000000│99.10.19│4901 │景皇 │景皇 │未遂 │ │ │鄉公所 │段2段道路改善 │00000000│ │ │鴻金 │ │ │ │ │ │工程 │96.44% │ │ │勤耕 │ │ │ ├──┼─────┼───────┼────┼────┼────┼────┼────┼─────┤ │ 9 │臺南縣仁德│南151線至86號 │00000000│99.10.19│4142 │景皇 │景皇 │未遂 │ │ │鄉公所 │道路交流道道路│00000000│ │ │鴻金 │ │ │ │ │ │改善工程 │96.29% │ │ │勤耕 │ │ │ ├──┼─────┼───────┼────┼────┼────┼────┼────┼─────┤ │ 10 │臺南縣白河│99年度白河鎮市│0000000 │99.10.26│1918 │三泰 │三泰 │未遂 │ │ │鎮公所 │區瀝青道路改善│0000000 │ │ │展新 │ │ │ │ │ │工程 │73.35% │ │ │德冠 │ │ │ ├──┼─────┼───────┼────┼────┼────┼────┼────┼─────┤ │ 11 │交通部公路│台20線28k+100 │00000000│99.10.27│5773 │得聖 │得聖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32k+ 500等5 │00000000│ │ │ │ │ │ │ │養護工程處│處路面整修工程│99.73% │ │ │ │ │ │ │ │ │(再生瀝青混凝 │ │ │ │ │ │ │ │ │ │土鋪設) │ │ │ │ │ │ │ ├──┼─────┼───────┼────┼────┼────┼────┼────┼─────┤ │ 12 │交通部公路│172線33k+803~│0000000 │99.11.2 │3840 │山駒 │山駒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35k+ 019等2處 │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路面整修工程( │99.59% │ │ │ │ │ │ │ │ │註:白河) │ │ │ │ │ │ │ ├──┼─────┼───────┼────┼────┼────┼────┼────┼─────┤ │ 13 │交通部公路│175線4K+300~ │0000000 │99.11.2 │842 │永道 │永道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5K+700等2處挖 │0000000 │ │ │山駒 │ ├─────┤ │ │養護工程處│掘路面修復工程│97.72% │ │ │ │ │永道 │ │ │ │(再生瀝青混凝│ │ │ │ │ │ │ │ │ │土鋪設)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14 │臺南縣新化│唪口里轄內道路│0000000 │99.11.2 │738 │金拓 │金拓 │既遂 │ │ │鎮公所 │柏油翻修工程 │0000000 │ │ │福來 │ ├─────┤ │ │ │ │88% │ │ │建鑫 │ │金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孫啟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貳仟元折算壹日。 │ ├──┼─────┬───────┬────┬────┬────┬────┬────┬─────┤ │ 15 │臺南縣白河│白河鎮三民路、│0000000 │99.11.4 │695 │三泰 │三泰 │未遂 │ │ │鎮公所 │新起街及新生路│0000000 │ │ │承瑋 │ │ │ │ │ │瀝青路面改善工│89.3% │ │ │ │ │ │ │ │ │程 │ │ │ │ │ │ │ ├──┼─────┼───────┼────┼────┼────┼────┼────┼─────┤ │ 16 │經濟部工業│99年臺南科技工│0000000 │99.11.4 │2319 │山駒 │山駒 │未遂 │ │ │局 │業區第一次道路│0000000 │ │ │吉田 │ │ │ │ │ │修復工程 │100% │ │ │景皇 │ │ │ ├──┼─────┼───────┼────┼────┼────┼────┼────┼─────┤ │ 17 │交通部公路│172線38K+518~│0000000 │99.11.5 │1379 │永道 │永道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39K+ 715路段挖│0000000 │ │ │山駒 │ ├─────┤ │ │養護工程處│掘路面修復工程│98.48% │ │ │ │ │永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18 │交通部公路│176線18k+900~│0000000 │99.11.9 │2188 │永道 │永道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19k+ 850等2路 │0000000 │ │ │ │ ├─────┤ │ │養護工程處│段路面整修工程│97.77% │ │ │ │ │永道 │ │ │ │(註:麻豆) │ │ │ │ │ │ │ │ │ │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19 │交通部公路│台19甲線 │0000000 │99.11.16│2536 │承瑋 │承瑋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48K+680~ │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50K+850挖掘路 │99.52% │ │ │ │ │ │ │ │ │面補強修復工程│ │ │ │ │ │ │ ├──┼─────┼───────┼────┼────┼────┼────┼────┼─────┤ │ 20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南71線高│0000000 │99.11.16│1016 │健程 │健程 │未遂 │ │ │市公所 │速公路至太子路│0000000 │ │ │宏洲 │ │ │ │ │ │段及建業路、南│97.78% │ │ │信雅 │ │ │ │ │ │紙街部分巷道 │ │ │ │ │ │ │ │ │ │AC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21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南紙里太│0000000 │99.11.16│962 │健程 │健程 │未遂 │ │ │市公所 │子路、南紙街、│0000000 │ │ │宏洲 │ │ │ │ │ │建業路等巷道 │94.54% │ │ │信雅 │ │ │ │ │ │AC路面改善工程│ │ │ │ │ │ │ ├──┼─────┼───────┼────┼────┼────┼────┼────┼─────┤ │ 22 │交通部公路│174線14K+015~│0000000 │99.11.18│1849 │承瑋 │承瑋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15K+130等2處挖│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掘路面補強修復│99.19%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3 │交通部公路│台19甲線2K+200│0000000 │99.11.18│2017 │承瑋 │承瑋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3K+ 292路段 │0000000 │ │ │永道 │ ├─────┤ │ │養護工程處│挖掘路面修復工│98.05% │ │ │ │ │永道 │ │ │ │程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24 │交通部公路│台20線17k+900 │0000000 │99.11.18│2491 │戴竹 │戴竹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19k+ 110路面│0000000 │ │ │山駒 │ │ │ │ │養護工程處│整修工程(註: │98.91% │ │ │承瑋 │ │ │ │ │ │新化) │ │ │ │ │ │ │ ├──┼─────┼───────┼────┼────┼────┼────┼────┼─────┤ │ 25 │臺南縣仁德│臺南縣仁德鄉中│00000000│99.11.18│3798 │再生 │再生 │未遂 │ │ │鄉公所 │山路一、二段道│00000000│ │ │ │ │ │ │ │ │路改善工程 │96.36% │ │ │ │ │ │ ├──┼─────┼───────┼────┼────┼────┼────┼────┼─────┤ │ 26 │台南縣新化│民生路與大新路│0000000 │99.11.23│830 │鎮群 │鎮群 │未遂 │ │ │鎮公所 │等路面改善工程│0000000 │ │ │ │ │ │ │ │ │ │93.11% │ │ │ │ │ │ ├──┼─────┼───────┼────┼────┼────┼────┼────┼─────┤ │ 27 │臺南縣下營│下營鄉轄內鄉道│0000000 │99.11.23│860 │承瑋 │承瑋 │既遂 │ │ │鄉公所 │養護工程 │0000000 │ │ │戴竹 │ ├─────┤ │ │ │ │91.67% │ │ │永道 │ │承瑋 │ │ │ │ │ │ │ │ │ │永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28 │交通部公路│178線9K+481~ │0000000 │99.11.23│2291 │山駒 │山駒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10K+500挖掘路 │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面補強修復工程│97.2% │ │ │ │ │ │ ├──┼─────┼───────┼────┼────┼────┼────┼────┼─────┤ │ 29 │交通部公路│台1線302K+221 │0000000 │99.11.23│2069 │承瑋 │承瑋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303K+332左側│0000000 │ │ │山駒 │ │ │ │ │養護工程處│路面整修工程 │93.81% │ │ │ │ │ │ ├──┼─────┼───────┼────┼────┼────┼────┼────┼─────┤ │ 30 │交通部公路│台1線342k+200 │0000000 │99.11.24│1663 │山駒 │山駒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500(左側)│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等3段路面整修 │100%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1 │交通部公路│182線6k+863~ │0000000 │99.11.24│3133 │山駒 │山駒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8k+250路面整修│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工程(再生瀝青│99.89% │ │ │ │ │ │ │ │ │混凝土鋪設)(│ │ │ │ │ │ │ │ │ │註:仁德) │ │ │ │ │ │ │ ├──┼─────┼───────┼────┼────┼────┼────┼────┼─────┤ │ 32 │交通部公路│174線35k+500~│0000000 │99.11.25│1437 │永道 │永道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38k+400等2處路│0000000 │ │ │ │ ├─────┤ │ │養護工程處│面整修工程(再 │97.72% │ │ │ │ │永道 │ │ │ │生瀝青混凝土鋪│ │ │ │ │ │ │ │ │ │設)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33 │交通部公路│182線10k+900~│0000000 │99.11.30│3196 │山駒 │山駒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12k+350路面整 │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修工程(再生瀝 │99.96% │ │ │ │ │ │ │ │ │青混凝土鋪設)(│ │ │ │ │ │ │ │ │ │註:六甲) │ │ │ │ │ │ │ ├──┼─────┼───────┼────┼────┼────┼────┼────┼─────┤ │ 34 │臺南縣將軍│將軍鄉南21線及│0000000 │99.11.30│1542 │戴竹 │戴竹 │未遂 │ │ │鄉公所 │昌平社區道路整│0000000 │ │ │秉承 │ │ │ │ │ │修工程 │90.64% │ │ │金昌 │ │ │ │ │ │ │ │ │ │振盈 │ │ │ ├──┼─────┼───────┼────┼────┼────┼────┼────┼─────┤ │ 35 │臺南縣永康│永大陸橋路面改│00000000│99.11.30│4653 │三聯發 │三聯發 │未遂 │ │ │市公所 │善工程 │00000000│ │ │ │ │ │ │ │ │ │80.11% │ │ │ │ │ │ ├──┼─────┼───────┼────┼────┼────┼────┼────┼─────┤ │ 36 │交通部公路│178線17k+920~│0000000 │99.12.1 │2194 │山駒 │山駒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18k+ 980路面整│00000000│ │ │永道 │ ├─────┤ │ │養護工程處│修工程 │6.4% │ │ │ │ │永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37 │交通部公路│台17線158k+000│0000000 │99.12.1 │1206 │山駒 │山駒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158k+550左側│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等二處挖掘路面│99.21% │ │ │ │ │ │ │ │ │補強修復工程(│ │ │ │ │ │ │ │ │ │七股) │ │ │ │ │ │ │ ├──┼─────┼───────┼────┼────┼────┼────┼────┼─────┤ │ 38 │國防部陸軍│知義營區道路整│0000000 │99.12.1 │2313 │玄岱 │玄岱 │未遂 │ │ │司令部 │修工程 │0000000 │ │ │佑鎮 │ │ │ │ │ │ │98.54% │ │ │景皇 │ │ │ │ │ │ │ │ │ │聖心 │ │ │ │ │ │ │ │ │ │百建 │ │ │ │ │ │ │ │ │ │上海 │ │ │ ├──┼─────┼───────┼────┼────┼────┼────┼────┼─────┤ │ 39 │交通部公路│174線3k+947~ │0000000 │99.12.7 │1015 │永道 │永道 │既遂 │ │ │總局第五區│4k+350路段及零│0000000 │ │ │ │ ├─────┤ │ │養護工程處│星挖掘路面修復│95.69% │ │ │ │ │永道 │ │ │ │工程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40 │交通部公路│178線7k+952~ │0000000 │99.12.7 │3738 │山駒 │山駒 │未遂 │ │ │總局第五區│9k+481挖掘路面│0000000 │ │ │ │ │ │ │ │養護工程處│補強修復工程 │98.8% │ │ │ │ │ │ ├──┼─────┼───────┼────┼────┼────┼────┼────┼─────┤ │ 41 │臺南縣新營│新北里新南里忠│0000000 │99.12.7 │2878 │戴竹 │戴竹 │既遂 │ │ │市公所 │政里三仙里等轄│0000000 │ │ │永道 │ │ │ │ │ │內路面改善工程│98.96% │ │ │坤茂 │ │ │ │ │ │ │ │ │ │翊展 │ ├─────┤ │ │ │ │ │ │ │ │ │永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42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土庫、新│0000000 │99.12.7 │3340 │翊展 │翊展 │既遂 │ │ │市公所 │東、王公里轄內│0000000 │ │ │永道 │ ├─────┤ │ │ │道路瀝青混凝土│99.47% │ │ │坤茂 │ │永道 │ │ │ │改善工程 │ │ │ │戴竹 │ │翊展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43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太北、太│0000000 │99.12.7 │1079 │永道 │永道 │既遂 │ │ │市公所 │南里等多條巷道│0000000 │ │ │翊展 │ ├─────┤ │ │ │AC路面改善工程│98.08% │ │ │坤茂 │ │永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44 │臺南縣下營│下營鄉轄內營前│0000000 │99.12.7 │669 │戴竹 │戴竹 │未遂 │ │ │鄉公所 │等村道路改善工│0000000 │ │ │秉承 │ │ │ │ │ │程 │94.58% │ │ │全吉 │ │ │ ├──┼─────┼───────┼────┼────┼────┼────┼────┼─────┤ │ 45 │臺南縣歸仁│歸仁鄉南保村大│0000000 │99.12.8 │943 │堆高 │堆高 │未遂 │ │ │鄉公所 │順街及民權十街│0000000 │ │ │國富 │ │ │ │ │ │等路面改善工程│89.20% │ │ │ │ │ │ ├──┼─────┼───────┼────┼────┼────┼────┼────┼─────┤ │ 46 │臺南縣新營│健康路等路面改│0000000 │99.12.9 │938 │昺弘 │昺弘 │既遂 │ │ │市公所 │善工程 │0000000 │ │ │永道 │ │ │ │ │ │ │91.6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永道 │ │ │ │ │ │ │ │ │ │昺弘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47 │臺南縣新營│本市轄內東山一│0000000 │99.12.9 │2320 │承瑋 │承瑋 │既遂 │ │ │市公所 │路、東山三路及│0000000 │ │ │永道 │ ├─────┤ │ │ │東山中路等道路│93.31% │ │ │翊展 │ │永道 │ │ │ │瀝青混凝土鋪設│ │ │ │ │ │承瑋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48 │臺南縣永康│永安路及中正路│0000000 │99.12.9 │1400 │鴻金 │鴻金 │未遂 │ │ │市公所 │等道路改善工程│0000000 │ │ │ │ │ │ │ │ │ │98.62% │ │ │ │ │ │ ├──┼─────┼───────┼────┼────┼────┼────┼────┼─────┤ │ 49 │臺南縣政府│後壁鄉南88線道│0000000 │99.12.9 │1395 │承瑋 │承瑋 │既遂 │ │ │ │路拓寬改善工程│0000000 │ │ │永道 │ ├─────┤ │ │ │ │93.65% │ │ │ │ │永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50 │臺南縣柳營│柳營鄉南81、 │0000000 │99.12.14│977 │永道 │永道 │既遂 │ │ │鄉公所 │108-1線道路等 │0000000 │ │ │健程 │ ├─────┤ │ │ │路面改善改善工│99.16% │ │ │ │ │永道 │ │ │ │程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51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太子路( │0000000 │99.12.21│2584 │永道 │永道 │既遂 │ │ │市公所 │嘉芳街口至新太│0000000 │ │ │欣義 │ ├─────┤ │ │ │路口段)及太南 │91.22% │ │ │ │ │永道 │ │ │ │里部分巷道AC路│ │ │ │ │ │ │ │ │ │面改善工程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52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民生、民│0000000 │99.12.21│2970 │力永 │力永 │既遂 │ │ │市公所 │榮、太南里部分│0000000 │ │ │永道 │ │ │ │ │ │巷道AC路面改善│98.01%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 │ │ │永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53 │臺南縣新營│新營市太子路( │0000000 │99.12.21│2025 │永道 │永道 │既遂 │ │ │市公所 │復興路口至南紙│0000000 │ │ │欣義 │ ├─────┤ │ │ │街口段) AC路面│91.86% │ │ │ │ │永道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54 │臺南縣永康│自強路路面改善│00000000│99.12.21│4922 │大旺 │大旺 │未遂 │ │ │市公所 │工程 │00000000│ │ │金沺 │ │ │ │ │ │ │94.38% │ │ │南銘 │ │ │ ├──┼─────┼───────┼────┼────┼────┼────┼────┼─────┤ │ 55 │臺南縣楠西│楠西鄉東勢村村│0000000 │99.12.21│1854 │億益 │億益 │未遂 │ │ │鄉公所 │里道路巷道改善│0000000 │ │ │振忠 │ │ │ │ │ │工程 │85.28% │ │ │佑吉 │ │ │ │ │ │ │ │ │ │鼎昌 │ │ │ ├──┼─────┼───────┼────┼────┼────┼────┼────┼─────┤ │ 56 │臺南縣楠西│楠西鄉照興村村│0000000 │99.12.21│1028 │鼎昌 │鼎昌 │未遂 │ │ │鄉公所 │里道路巷道改善│0000000 │ │ │振忠 │ │ │ │ │ │工程 │99.34% │ │ │佑吉 │ │ │ ├──┼─────┼───────┼────┼────┼────┼────┼────┼─────┤ │ 57 │臺南縣楠西│楠西鄉楠西村村│0000000 │99.12.21│1045 │鼎昌 │鼎昌 │未遂 │ │ │鄉公所 │里道路巷道改善│0000000 │ │ │振忠 │ │ │ │ │ │工程 │99.01% │ │ │佑吉 │ │ │ ├──┼─────┼───────┼────┼────┼────┼────┼────┼─────┤ │ 58 │臺南縣永康│三合、二王等里│0000000 │99.12.21│697 │大旺 │大旺 │未遂 │ │ │市公所 │巷道路面改善工│0000000 │ │ │永代 │ │ │ │ │ │程 │94.29% │ │ │金沺 │ │ │ ├──┼─────┼───────┼────┼────┼────┼────┼────┼─────┤ │ 59 │臺南縣永康│永勝街、洲工街│0000000 │99.12.21│740 │大旺 │大旺 │未遂 │ │ │市公所 │22巷等路面改善│0000000 │ │ │翰翔 │ │ │ │ │ │工程 │94.14% │ │ │永代 │ │ │ ├──┼─────┼───────┼────┼────┼────┼────┼────┼─────┤ │ 60 │臺南縣東山│東山鄉轄內道路│0000000 │99.12.22│662 │益成 │益成 │既遂(起訴│ │ │鄉公所 │改善工程(二) │0000000 │ │ │永道 │ │意旨誤為未│ │ │ │ │93.85% │ │ │ │ │遂)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61 │臺南縣仁德│中正西路大甲橋│00000000│99.12.24│4438 │大旺 │大旺 │未遂 │ │ │鄉公所 │至行大路段道路│00000000│ │ │振盈 │ │ │ │ │ │改善工程 │88% │ │ │景皇 │ │ │ │ │ │ │ │ │ │鴻金 │ │ │ ├──┼─────┼───────┼────┼────┼────┼────┼────┼─────┤ │ 62 │臺南市山上│南140-1線等九 │0000000 │99.12.28│746 │金拓 │金拓 │既遂 │ │ │區公所 │處道路鋪設AC改│0000000 │ │ │ │ ├─────┤ │ │ │善工程 │89.12% │ │ │ │ │金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孫啟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貳仟元折算壹日。 │ ├──┼─────┬───────┬────┬────┬────┬────┬────┬─────┤ │ 63 │交通部公路│171線11k+452~│0000000 │100.1.12│1888 │承瑋 │承瑋 │未遂(起訴│ │ │總局第五區│12k+200挖掘路 │0000000 │ │ │永道 │ │意旨誤為未│ │ │養護工程處│面補強修復工程│97.7% │ │ │山駒 │ │遂) │ │ │ │ │ │ │ │仁勝 │ │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64 │交通部公路│177線2k+343~ │0000000 │100.1.19│1706 │仁勝 │仁勝 │未遂(起訴│ │ │總局第五區│5k+250等3處路 │0000000 │ │ │永道 │ │意旨誤為未│ │ │養護工程處│面整修工程 │95.81% │ │ │ │ │遂)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 65 │臺南市北門│南鯤鯓代天府廟│0000000 │100.1.25│1697 │日鑫 │日鑫 │未遂 │ │ │區公所 │埕柏油路面改善│0000000 │ │ │ │ │ │ │ │ │工程 │99.84% │ │ │ │ │ │ ├──┼─────┼───────┼────┼────┼────┼────┼────┼─────┤ │ 66 │臺南市龍崎│龍崎鄉大坪村路│0000000 │100.4.12│959 │永道 │永道 │既遂 │ │ │區公所 │面改善工程 │0000000 │ │ │金拓 │ ├─────┤ │ │ │ │97.94% │ │ │ │ │金拓 │ │ ├─────┴───────┴────┴────┴────┴────┴────┴─────┤ │ │張炎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鄭豊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參仟元折算壹日。 │ │ │孫啟源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貳仟元折算壹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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