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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0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尹水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毒偵字第13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尹水永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尹水永前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8年度毒聲字第30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以98年度毒聲字第41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於99年6月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6月10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143號、87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10年、10月確定,後者並經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月確定,上開2案接續執行,於97年10月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0年9月12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0年11月1日尹水永因案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報到並接受採尿,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三、按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約80%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且尿液中能否驗出嗎啡陽性反應與其投與量、投與途徑、採尿時間、個人體質及檢驗方法之靈敏度有關,而文獻報導注射6 毫克之海洛因鹽酸鹽,其代謝物嗎啡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9月8日(81)藥檢壹字第8114885 號函述明綦詳,佐以被告查獲採尿時間,及其尿液送驗呈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被告自白於上開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應堪認定。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強制戒治後,於99年6月9日執行強制戒治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100年11月1日下午2時10分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再犯本件施用毒品之罪,自應依法論科;且查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以供施用,其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犯罪科刑紀錄(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歷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處遇措施,仍未能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而繼續施用毒品,不思悔改,徹底袪除施用毒品之惡習,顯見其深陷毒癮難以自拔,意志力薄弱,對其家庭及社會已然造成負擔;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尚未害及他人,且被告犯後業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家庭狀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詹尚晃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