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李庭葦、焦文豪、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榮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 附民原告 李庭葦 附民被告 焦文豪 附民被告 友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 年度交簡字第128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郭千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