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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張瑛宗周紹武洪士傑

原告
吳明勳
被告
陳振宗
被告
建昇蕾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立

上列被告陳振宗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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