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林湘茹、林簡美筍、賴進國、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陳浴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 告 林湘茹 法定代理人 林簡美筍 被 告 賴進國 被 告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浴生 上列被告賴進國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至被告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屬應負僱用人責任之人,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蘇碧珠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