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管劍虹 管李鳳玉 被 告 陳正偉 明輝菸酒有限公司 前 一 人 黃宏誌 法定代理人 前 一 人 楊慧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交易字第2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吳坤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