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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207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朱天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天福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叁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朱天福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8日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已就被訴事實全部坦承犯行,本院亦於101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經本院審酌全部卷證後,認原羈押原因消滅,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又被告既自101年3月21日起受另案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即無予以釋放之必要,附此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07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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