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3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代表人
- 葉壽塗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分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7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法定刑原規定「三萬元以下罰金」,惟該法條經修正並於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同年七月一日生效,修正後已廢止刑罰,改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罰,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行為人外,併罰法人部分自亦應依第七十八條所定之罰鍰處罰之。本件被告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壽塗於九十六年間犯罪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已廢止其刑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