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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38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3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葉壽塗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63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分案號:101年度簡字第177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法定刑原規定「三萬元以下罰金」,惟該法條經修正並於民國一00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施行,同年七月一日生效,修正後已廢止刑罰,改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行政罰,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反第七十八條規定處罰行為人外,併罰法人部分自亦應依第七十八條所定之罰鍰處罰之。本件被告蕾斯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壽塗於九十六年間犯罪後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八條已廢止其刑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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