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9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廷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01年度偵緝字第58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楊廷襄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增列被告楊廷襄於本院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 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