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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易字第4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美欣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3292號),嗣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乃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吳美欣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開犯罪事實之證據:

(一)被告吳美欣於警詢中及本院訊問中之自白。

(二)拍賣網頁列印資料、交易明細表、鑑定報告及證明書、IP申請資料、會員資料、商標專用證明資料各1份。

(三)蒐證照片64幀、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搜索扣押筆錄、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被告吳美欣之中華郵政桃園茄苳郵局00000000000000帳號存摺影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至被告將侵害商標權商品張貼於拍賣網站網頁,供人觀覽挑選,與陳列商品於貨架無異,惟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96年度台上字第150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自民國100年某日起至100年6月24日經警查獲時止,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其販賣行為,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未尊重他人商標權益,僅為圖小利,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僅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且足以擾亂國內同一商品市場之健全發展,影響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並參酌所扣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單價、被告販賣所得利益,及其為家庭主婦,尚有幼子需扶養之家庭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復與被害人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美商卡文克雷恩商標信託公司、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BRS Nike Taiwan Inc.)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論是否屬於其所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詹尚晃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品     名     │  數量  │        商標權人        │
├──┼────────┼────┼────────────┤
│一  │CK皮帶          │   9條  │    美商卡文克雷恩公司  │
├──┼────────┼────┼────────────┤
│二  │CK女用內褲      │   4件  │    美商卡文克雷恩公司  │
├──┼────────┼────┼────────────┤
│三  │CK內衣          │   2件  │    美商卡文克雷恩公司  │
├──┼────────┼────┼────────────┤
│四  │adidas鞋子      │   1雙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五  │adidas跆拳道衣服│   2件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六  │adidas跆拳道褲子│   2件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七  │adidas跆拳道腰帶│   2條  │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
├──┼────────┼────┼────────────┤
│八  │NIKE襪子        │   3雙  │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
├──┼────────┼────┼────────────┤
│九  │NIKE運動褲      │   1件  │    美商皮奧爾斯公司    │
├──┼────────┼────┼────────────┤
│十  │MY MELODY背包   │   1個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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