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58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5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徐展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8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展宸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徐展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有竊盜之前科,猶不知悔改,再為本件竊盜犯行,顯見其未能深切記取前案教訓,復考量其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所竊之物已發還予被害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