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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鄭雅文

  • 當事人
    伍文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7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伍文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六一三、一七二八八號、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九○六、五九○七、一○七○三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伍文宏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日前向林維峯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犯罪事實 一、伍文宏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設立伸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伸奇公司),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並以伸奇公司名義分別向彰化銀行旗山分行、第一銀行旗山分行、萬泰銀行鳳山分行與臺灣銀行中庄分行開設第○三一四一六一八○號、第七三二三○○二一六六一號、第三○八一一○九○○號與第一二○○三一○四一八四五號支票帳戶,請領支票使用。九十七年間伸奇公司因遭八八水災與卡玫基颱風之災害,財務困難,急需資金,伍文宏乃於九十七年農曆年後,向綽號「阿宏」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借款新臺幣(下同)十萬元,在「阿宏」要求要有擔保物質押下,伍文宏明知伸奇公司及其本人均無資力,並可預見提供空白支票供他人任意使用,將可能遭不法犯罪集團作為財產犯罪工具,竟基於縱有人持伸奇公司支票實施財產犯罪,亦不違反其幫助犯罪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將伸奇公司所請領之空白支票質押交付綽號「阿宏」之成年男子,自「阿宏」取得十萬元借款,以此方式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嗣戴武彰、洪士益、沈富堅、郭士榮、謝璋信、蘇銘弘、莊俊傑、尤東遊、蘇騰達、王一傑、李宗桂、陳建光、謝志明、杜吾駿、黃世華、邱博祥、李政輝、吳天勝、王裕祥、戴嘉霖等(下稱戴嘉霖等二十人,所涉詐欺罪現由本院審理中)取得上開伸奇公司支票後,明知為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即俗稱之芭樂票),竟分別在改制前臺南縣市、改制前高雄縣市、嘉義縣市、屏東縣等地報紙刊登『支票借你使用』等廣告或以手機簡訊招攬買家,以每張六千元至二萬元不等之價格(按照信用良好為有退票紀錄、有補票紀錄及拒絕往來等分類),招攬出售予不特定人謀利。 二、欒淑芬(所犯詐欺取財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五二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係東成起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成公司)、新倡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倡暉公司)之負責人,因自身財務困窘,為求周轉資金,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以戴嘉霖等人所組成之犯罪集團所提供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其中編號一、二為伸奇公司之支票),均係無資力之公司或個人所簽發,若無自行存入票款至該支票付款銀行帳戶內均屬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俗稱「芭樂票」),仍自九十七年三月某日起,以每張支票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代價,接續向戴嘉霖購入上開支票五十三張,再持以向詠豐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維峯票貼借款,並佯稱所交付之支票均係施作工程客戶所給付之支票,致林維峯誤信供擔保借款之支票係屬信用正常之票據,而同意以依票面金額扣除一定之利息後借款,共計取得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三千一百九十六萬一千二百元之借款或借款債權。嗣經林維峯屆期提示票據均遭拒,至此始知受騙。 三、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已改制為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高雄市調查站、高雄縣調查站(已改制為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站)、嘉義縣調查站、嘉義市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伍文宏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供述:伊經營伸奇公司十餘年,因八八水災與卡玫基颱風,急須資金,在某社團結識綽號「阿宏」不詳姓名年約四十餘歲之男子,乃向「阿宏」調借資金十萬元,「阿宏」稱調現須要擔保物質押,伊乃將伸奇公司空白支票質押交付「阿宏」,並自「阿宏」取得借款十萬元,後來即找不到「阿宏」,伊也未清償十萬元,直至調查人員通知,始知「阿宏」將伊交付的空白支票轉賣給芭樂票集團等語。經查: ㈠伸奇公司於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設立登記,被告伍文宏為法定代理人,有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本院伍文宏第一卷第二五三頁,下稱本院卷),被告以伸奇公司名義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及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分別開設前述彰化銀行旗山分行、第一銀行旗山分行、萬泰銀行鳳山分行與臺灣銀行中庄分行等支票帳戶。上開伸奇公司之支票自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止共計退票九十五張,退票金額合計二千九百零四萬六千九百八十元,有上開各銀行支票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往來明細、請領支票紀錄暨臺灣票據交換所檢附之退票紀錄等在卷可明(見本院卷第七四至二三六頁)。 ㈡伸奇公司之支票嗣由同案被告戴武彰等販賣支票集團取得,該集團成員明知所取得之伸奇公司支票,係無法兌現之空頭支票,竟在改制前臺南縣市、改制前高雄縣市、嘉義縣市、屏東縣市等地刊登「支票借你使用」等廣告或以手機簡訊招攬買家,以每張六千元至二萬元不等價格,將支票出售他人,已據證人即同案被告戴嘉霖、戴武彰、謝璋信、洪士益、杜吾駿、黃世華、謝志明、陳建光於調查、偵查中供述在卷,並有渠等販售支票報紙廣告等附卷可資佐證。另經檢調人員於九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對同案被告戴武彰、杜吾駿、謝志明、陳建光、謝璋信、黃世華等執行搜索,查獲扣案戴武璋所持有伸奇公司空白支票二十六張、洪士益所有銷售支票登記簿、杜吾駿所有廠商名單、謝志明所有送貨單、筆記本、陳建光所有帳證資料、謝璋信與黃世華所有記事本等物,可據以佐證渠等有經手出售伸奇公司之支票,從而伸奇公司之支票確在戴嘉霖等販賣支票集團販賣之列。 ㈢欒淑芬因所經營之東成公司、新倡暉公司財務困窘,為求周轉資金,自九十七年三月間某日起,以每張支票二千元至三千元不等之代價,接續向綽號「阿弟」之戴嘉霖購入如附表所示支票五十三張(其中編號一、二即伸奇公司之支票),再持以向詠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維峯票貼借款,佯稱所交付之支票均係施作工程客戶所給付之支票,致林維峯誤信供擔保借款之支票係屬信用正常之票據,而同意以依票面金額扣除一定之利息後借款,欒淑芬共計取得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共計三千一百九十六萬一千二百元之借款或借款債權。嗣所交付之上開支票經林維峯屆期提示均遭退票等情,業經欒淑芬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戴嘉霖、被害人林維峯於偵查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林維峯提出所持附表所示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各五十三紙為證。上開欒淑芬對林維峯之借款債務經移付調解後,渠等於一百年八月四日在臺灣高雄地方法調解室達成調解,約定欒淑芬給付林維峯一千萬元,除調解期日前已付三萬元外,餘款九百九十七萬元自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完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三萬元(除最末期給付一萬元),如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有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欒淑芬所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五二九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並命緩刑期間應履行上述調解約定之負擔確定,已據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易字第五二九六號欒淑芬詐欺案件偵、審全部案卷核閱無訛。 ㈣綜上,被告質押交付綽號「阿宏」之伸奇公司空白支票嗣為戴嘉霖等販賣支票集團取得後販賣予不特定人謀利,其中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伸奇公司之支票,嗣經戴嘉霖出售欒淑芬,由欒淑芬持向林維峯詐欺取財罪之用,至堪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所謂「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金融機構支票帳戶所請領之支票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一般人均會謹慎保管使用,不會隨意交付他人,亦無任意借用他人帳戶之必要,如有不使用自己名義之支票或帳戶而需借用他人支票,足可懷疑係供作財產犯罪以收取贓款之用或從事其他不法行為,以逃避檢警追緝。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且經營伸奇公司十餘年,業據供述在卷,行為時已四十餘歲,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應明知支票為支付證券,具有流通功能,支票發票人應依票載內容負兌付責任,則其在明知伸奇公司及自己均無資力兌付票款,且無法掌控對方如何使用支票之情況下,竟為籌得借款十萬元即將伸奇公司空白支票任意交付來歷不明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顯見主觀上確有容任他人使用伸奇公司之支票從事財產犯罪之不確定故意至明。綜上事證,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四、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意旨參照)。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六九四六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附表所示行使支票之欒淑芬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雖提供支票供他人使用,惟其對於他人嗣後以其支票出售持以犯詐欺取財罪之具體事實,尚難謂有明確認識,亦未參與施用詐術之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行為,要不足據以認定成立詐欺取財罪,應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並衡諸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本件檢察官雖以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起訴被告,本院審理結果認被告提供支票帳戶之行為係幫助犯,復經蒞庭檢察官以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補充理由書變更論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罪,本院即無變更起訴法條必要,併為說明。爰依被告於本院之供述及卷內事證等,審酌:被告係因伸奇公司經營困難,急需資金下,為取得資金始將伸奇公司空白支票交付他人之犯罪動機,本案之犯罪手段,離婚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任意提供空白支票予來歷不明之人,致為犯罪集團持以販售而為財產犯罪之用,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所提供支票之行為造成被害人林維峯所受財產損害(二紙支票依票面金額合計高達三百萬元),事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等一切情狀,認為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五月,尚屬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因一時短於思慮,觸犯本案犯行,事後已與被害人調解成立,願賠償被害人損害共計十二萬元,其中十萬元已支付完竣,並應於一百零二年二月十日前支付二萬元,有本院調解筆錄附卷足憑,而被害人復表示宥恕被告,綜合上情,本院認被告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二年,以勵自新。併命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之日期,向被害人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五、至公訴意旨以被告提供伸奇公司之支票,經同案被告戴嘉霖等販賣支票集團販售他人,造成附表編號一、二所示支票以外其餘退票部分,認為被告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㈠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使用人頭支票者,並非僅有以該支票供作詐財手段之一途,其於取得財物後,方以支票供清償債務之用,即以之賴債者,於商場交易上事所恆有。惟依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故詐欺取財既遂後,以支票清償債務,彼此間既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依上開規定,其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甚明,尚與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有間,要難另成立該項罪責(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非字第八一號、八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照)。換言之,販賣人頭支票者,須已將該人頭支票交由「知情」並「具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之買受人,持向被害人著手實施詐財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行為,始成立共同詐欺取財罪或詐欺得利罪。如係向他人取得財物後,方持所取得之人頭支票向他人清償積欠之債務,即僅係以之供賴債之工具,因彼此間並無另有意思表示,則該支票屆期未獲兌現,依上開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其應給付之舊債務仍不消滅,即無法獲得免除債務之不法利益甚明,即難論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或詐欺取財罪,則此時販賣人頭支票者,亦不成立上開罪名。抑且,取得人頭支票者,自己不使用該支票,而將該支票借予不知情之人使用,嗣該不知情者持以向他人取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則該使用者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亦屬商場交易上所常見,此時既不成立詐欺犯行,該販賣人頭支票或取得人頭支票之人,益無犯上開罪名之餘地。易言之,不能單純因有退票紀錄,即當然成立詐欺罪。 ㈡本件檢察官就附表編號一、二以外伸奇公司為發票人之其餘退票,既未舉證證明有何人持以犯何財產犯罪,有無被害人,即無積極事證足資證明上開支票供犯罪所用,被告自無成立幫助犯可言。然被告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因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予說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三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件判決係於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被告與檢察官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被告伍文宏) │ ├──┬─────┬───────────┬──────┬───────────────────────────────────┤ │編號│行使支票之│行使支票之行為態樣 │被害人 │ 支 票 明 細 │ │ │行為人 │ │ ├──────┬─────┬─────┬────┬────┬──────┤ │ │ │ │ │金融機構與支│支票帳戶名│支票號碼 │發票日 │退票日 │面額 │ │ │ │ │ │票帳號 │稱 │ │ │ │(新臺幣) │ ├──┼─────┼───────────┼──────┼──────┼─────┼─────┼────┼────┼──────┤ │ 1 │欒淑芬 │欒淑芬係東成公司、新倡│詠豐通運股份│萬泰銀行鳳山│伸奇企業有│AS0000000 │97.07.08│97.07.08│1,500,000元 │ │ │(所犯詐欺 │暉公司負責人,因自身財│有限公司法定│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取財罪,業│務困窘,為求周轉資金,│代理人洪美華│ │代理人伍文│ │ │ │ │ │ │經臺灣高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實際負責人 │ │宏 │ │ │ │ │ ├──┤地方法院99│,明知以戴嘉霖(綽號「│林維峯) ├──────┼─────┼─────┼────┼────┼──────┤ │ 2 │年度審易字│阿弟」)等人所組成之犯│ │萬泰銀行鳳山│ 同 上 │AS0000000 │97.07.16│97.07.16│1,500,000元 │ │ │第5296號判│罪集團所提供如右列所示│ │分行 │ │ │ │ │ │ ├──┤處有期徒刑│之支票,均係無資力之公│ ├──────┼─────┼─────┼────┼────┼──────┤ │ 3 │2年,緩刑2│司或個人所簽發,若無自│ │三信銀行台南│延倫企業有│BA0000000 │97.07.26│97.07.29│ 678,000元 │ │ │年確定) │行存入票款至該支票付款│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銀行帳戶內均屬無法兌現│ │ │代理人吳瑞│ │ │ │ │ │ │ │之空頭支票(俗稱「芭樂│ │ │南 │ │ │ │ │ ├──┤ │票」),仍自97年3月起 │ ├──────┼─────┼─────┼────┼────┼──────┤ │ 4 │ │,以每張支票2000元至 │ │第一銀行永春│伊丹麗企業│ZA0000000 │97.08.12│97.08.12│ 374,000元 │ │ │ │3000元不等之代價,接續│ │分行 │有限公司法│ │ │ │ │ │ │ │向戴嘉霖購入,再持以向│ │ │定代理人莊│ │ │ │ │ │ │ │詠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維│ │ │麗真 │ │ │ │ │ ├──┤ │峯票貼借款,並佯稱所交│ ├──────┼─────┼─────┼────┼────┼──────┤ │ 5 │ │付之支票均係施作工程客│ │第一銀行仁和│數位通影音│ZA0000000 │97.07.20│97.07.21│ 573,000元 │ │ │ │戶所給付之支票,致林維│ │分行 │媒體行銷股│ │ │ │ │ │ │ │峯誤信供擔保借款之支票│ │ │份有限公司│ │ │ │ │ │ │ │係屬信用正常之票據,而│ │ │法定代理人│ │ │ │ │ │ │ │同意以依票面金額扣除一│ │ │蔡文亮 │ │ │ │ │ ├──┤ │定之利息後借款,共計取│ ├──────┼─────┼─────┼────┼────┼──────┤ │ 6 │ │得票面金額合計31,961, │ │第一銀行仁和│ 同 上 │ZA0000000 │97.07.25│97.07.25│ 736,000元 │ │ │ │200元之借款債權。嗣經 │ │分行 │ │ │ │ │ │ ├──┤ │林維峯屆期提示票據均遭│ ├──────┼─────┼─────┼────┼────┼──────┤ │ 7 │ │拒,始知受騙。 │ │第一銀行南屯│潤力國際實│YA0000000 │97.07.28│97.07.29│ 488,000元 │ │ │ │ │ │分行 │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法定代理人│ │ │ │ │ │ │ │ │ │ │林政峰 │ │ │ │ │ ├──┤ │ │ ├──────┼─────┼─────┼────┼────┼──────┤ │ 8 │ │ │ │板信銀行新店│銘寬有限公│SD0000000 │97.09.15│97.09.15│ 197,000元 │ │ │ │ │ │分行 │司法定代理│ │ │ │ │ │ │ │ │ │ │人謝寬水 │ │ │ │ │ ├──┤ │ │ ├──────┼─────┼─────┼────┼────┼──────┤ │ 9 │ │ │ │聯邦銀行汐止│志宸實業有│UA0000000 │97.09.10│97.09.10│ 184,000元 │ │ │ │ │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蔣志│ │ │ │ │ │ │ │ │ │ │明 │ │ │ │ │ ├──┤ │ │ ├──────┼─────┼─────┼────┼────┼──────┤ │10 │ │ │ │聯邦銀行汐止│ 同 上 │UA0000000 │97.10.27│97.10.27│ 435,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11 │ │ │ │台新銀行敦南│兆邦國際行│SS0000000 │97.10.27│97.10.27│ 489,000元 │ │ │ │ │ │分行 │銷顧問有限│ │ │ │ │ │ │ │ │ │ │公司法定代│ │ │ │ │ │ │ │ │ │ │理人吳順德│ │ │ │ │ ├──┤ │ │ ├──────┼─────┼─────┼────┼────┼──────┤ │12 │ │ │ │台新銀行敦南│ 同 上 │SS0000000 │97.11.17│97.11.17│ 680,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13 │ │ │ │花旗(台灣)│和徠有限公│ECA0000000│97.07.19│97.07.21│ 478,000元 │ │ │ │ │ │銀行鳳山分行│司法定代理│ │ │ │ │ │ │ │ │ │ │人林育慶 │ │ │ │ │ ├──┤ │ │ ├──────┼─────┼─────┼────┼────┼──────┤ │14 │ │ │ │花旗(台灣)│ 同 上 │ECA0000000│97.07.24│97.07.24│ 535,000元 │ │ │ │ │ │銀行鳳山分行│ │ │ │ │ │ ├──┤ │ │ ├──────┼─────┼─────┼────┼────┼──────┤ │15 │ │ │ │土地銀行三民│ 劉品秀 │CFA0000000│97.09.16│97.09.16│ 248,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16 │ │ │ │土地銀行三民│ 劉品秀 │CFA0000000│97.10.04│97.10.06│ 415,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17 │ │ │ │臺企銀豐原分│ 柯朝盛 │AW0000000 │97.10.22│97.10.22│ 478,000元 │ │ │ │ │ │行 │ │ │ │ │ │ ├──┤ │ │ ├──────┼─────┼─────┼────┼────┼──────┤ │18 │ │ │ │臺企銀北鳳山│ 陳銘裕 │AV0000000 │97.10.28│97.10.28│ 535,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19 │ │ │ │臺企銀北鳳山│ 陳銘裕 │AV0000000 │97.10.22│97.10.22│ 546,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20 │ │ │ │華南銀行鳳山│智磊貿易有│YC0000000 │97.07.26│97.07.29│ 458,800元 │ │ │ │ │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陳銘│ │ │ │ │ │ │ │ │ │ │裕 │ │ │ │ │ ├──┤ │ │ ├──────┼─────┼─────┼────┼────┼──────┤ │21 │ │ │ │華南銀行鳳山│ 同 上 │YC0000000 │97.08.26│97.08.26│ 586,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22 │ │ │ │華南銀行台中│菁盈實業有│PC0000000 │97.08.26│97.08.26│ 463,000元 │ │ │ │ │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施瓊│ │ │ │ │ │ │ │ │ │ │珠 │ │ │ │ │ ├──┤ │ │ ├──────┼─────┼─────┼────┼────┼──────┤ │23 │ │ │ │華南銀行台中│ 同 上 │PC0000000 │97.08.26│97.08.26│ 533,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24 │ │ │ │華南銀行板橋│全俊實業有│XC0000000 │97.11.25│97.11.25│ 460,000元 │ │ │ │ │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柯朝│ │ │ │ │ │ │ │ │ │ │盛 │ │ │ │ │ ├──┤ │ │ ├──────┼─────┼─────┼────┼────┼──────┤ │25 │ │ │ │華南銀行板橋│ 同 上 │XC0000000 │97.10.25│97.10.27│ 467,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26 │ │ │ │華南銀行南松│ 王慶祥 │AD0000000 │97.10.15│97.10.15│ 337,000元 │ │ │ │ │ │山分行 │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埔墘│聯成事業有│XC0000000 │97.11.10│97.11.10│ 773,000元 │ │27 │ │ │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王偉│ │ │ │ │ │ │ │ │ │ │成 │ │ │ │ │ ├──┤ │ │ ├──────┼─────┼─────┼────┼────┼──────┤ │28 │ │ │ │華南銀行南松│ 王慶祥 │AD0000000 │97.11.26│97.11.26│ 538,000元 │ │ │ │ │ │山分行 │ │ │ │ │ │ ├──┤ │ │ ├──────┼─────┼─────┼────┼────┼──────┤ │29 │ │ │ │華南銀行信維│台新柴油機│UC0000000 │97.07.30│97.07.30│ 865,000元 │ │ │ │ │ │分行 │股份有限公│ │ │ │ │ │ │ │ │ │ │司法定代理│ │ │ │ │ │ │ │ │ │ │人吳勝男 │ │ │ │ │ ├──┤ │ │ ├──────┼─────┼─────┼────┼────┼──────┤ │30 │ │ │ │華南銀行信維│ 同 上 │XC0000000 │97.08.16│97.08.18│ 775,3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31 │ │ │ │華南銀行信維│ 同 上 │XC0000000 │97.08.28│97.08.28│ 968,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32 │ │ │ │華南銀行信維│ 同 上 │XC0000000 │97.09.11│97.09.11│ 947,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33 │ │ │ │國泰世華商業│芳溢實業有│AA0000000 │97.07.25│97.07.25│ 578,000元 │ │ │ │ │ │銀行台北分行│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施瓊│ │ │ │ │ │ │ │ │ │ │珠 │ │ │ │ │ ├──┤ │ │ ├──────┼─────┼─────┼────┼────┼──────┤ │34 │ │ │ │國泰世華商業│ 同 上 │AA0000000 │97.07.26│97.07.29│ 525,000元 │ │ │ │ │ │銀行台北分行│ │ │ │ │ │ ├──┤ │ │ ├──────┼─────┼─────┼────┼────┼──────┤ │35 │ │ │ │國泰世華商業│山竹實業有│AA0000000 │97.10.27│97.10.27│ 560,000元 │ │ │ │ │ │銀行大同分行│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游漢│ │ │ │ │ │ │ │ │ │ │章 │ │ │ │ │ ├──┤ │ │ ├──────┼─────┼─────┼────┼────┼──────┤ │36 │ │ │ │國泰世華商業│ 同 上 │AA0000000 │97.11.12│97.11.12│ 688,000元 │ │ │ │ │ │銀行大同分行│ │ │ │ │ │ ├──┤ │ │ ├──────┼─────┼─────┼────┼────┼──────┤ │37 │ │ │ │臺灣銀行樹林│祥容資訊有│AF0000000 │97.09.23│97.09.23│ 584,000元 │ │ │ │ │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郭茂│ │ │ │ │ │ │ │ │ │ │誠 │ │ │ │ │ ├──┤ │ │ ├──────┼─────┼─────┼────┼────┼──────┤ │38 │ │ │ │臺灣銀行三民│統領事業有│AB0000000 │97.10.23│97.10.23│ 695,000元 │ │ │ │ │ │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王偉│ │ │ │ │ │ │ │ │ │ │成 │ │ │ │ │ ├──┤ │ │ ├──────┼─────┼─────┼────┼────┼──────┤ │39 │ │ │ │臺灣銀行三民│ 同 上 │AB0000000 │97.10.26│97.10.27│ 458,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40 │ │ │ │臺灣銀行三民│ 同 上 │AB0000000 │97.11.23│97.11.24│ 598,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41 │ │ │ │安泰銀行竹北│弘晨工程有│BV0000000 │97.10.26│97.10.27│ 598,000元 │ │ │ │ │ │簡易型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司徒│ │ │ │ │ │ │ │ │ │ │宇 │ │ │ │ │ ├──┤ │ │ ├──────┼─────┼─────┼────┼────┼──────┤ │42 │ │ │ │陽信銀行新和│集士企業有│AD0000000 │97.09.26│97.09.26│ 763,000元 │ │ │ │ │ │簡易型分行 │限公司法定│ │ │ │ │ │ │ │ │ │ │代理人柯希│ │ │ │ │ │ │ │ │ │ │貴 │ │ │ │ │ ├──┤ │ │ ├──────┼─────┼─────┼────┼────┼──────┤ │43 │ │ │ │陽信銀行新和│ 同 上 │AD0000000 │97.10.16│97.10.16│ 792,000元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 │ │ ├──────┼─────┼─────┼────┼────┼──────┤ │44 │ │ │ │陽信銀行新和│ 同 上 │AD0000000 │97.10.16│97.10.16│ 688,000元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 │ │ ├──────┼─────┼─────┼────┼────┼──────┤ │45 │ │ │ │陽信銀行新和│ 同 上 │AD0000000 │97.10.26│97.10.27│ 676,000元 │ │ │ │ │ │簡易型分行 │ │ │ │ │ │ ├──┤ │ │ ├──────┼─────┼─────┼────┼────┼──────┤ │46 │ │ │ │陽信銀行西華│ 邱志峰 │AC0000000 │97.12.26│97.12.26│ 475,0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47 │ │ │ │臺灣銀行安南│ 邱志峰 │AB0000000 │97.12.15│97.12.15│ 548,100元 │ │ │ │ │ │分行 │ │ │ │ │ │ ├──┤ │ │ ├──────┼─────┼─────┼────┼────┼──────┤ │48 │ │ │ │中國信託商業│ 邱容華 │BQ0000000 │97.12.10│97.12.10│ 515,000元 │ │ │ │ │ │銀行西台南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49 │ │ │ │合作金庫商業│ 許銘麟 │KR0000000 │97.09.22│97.09.22│ 750,000元 │ │ │ │ │ │銀行東沙鹿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50 │ │ │ │合作金庫商業│ 同 上 │KR0000000 │97.09.22│97.09.22│ 525,000元 │ │ │ │ │ │銀行東沙鹿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51 │ │ │ │合作金庫商業│ 同 上 │KR0000000 │97.09.28│97.09.30│ 750,000元 │ │ │ │ │ │銀行東沙鹿分│ │ │ │ │ │ │ │ │ │ │行 │ │ │ │ │ │ ├──┤ │ │ ├──────┼─────┼─────┼────┼────┼──────┤ │52 │ │ │ │合作金庫商業│貝帝妮企業│XG0000000 │97.10.22│97.10.22│ 467,000元 │ │ │ │ │ │銀行西屯分行│有限公司法│ │ │ │ │ │ │ │ │ │ │定代理人莊│ │ │ │ │ │ │ │ │ │ │麗真 │ │ │ │ │ ├──┤ │ │ ├──────┼─────┼─────┼────┼────┼──────┤ │53 │ │ │ │合作金庫商業│ 同 上 │XG0000000 │97.10.28│97.10.28│ 488,000元 │ │ │ │ │ │銀行西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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