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6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06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明學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明學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更正犯罪事實欄第七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為「甲基安非他命」。
二、爰審酌被告歷經觀察、勒戒處分,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後,又再犯本案,足認悔意不堅,兼衡施用毒品乃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