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4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41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莞琵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參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參月」,應係「有期徒刑參月」之誤寫,爰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