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勝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勝賢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勝賢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欠缺守紀觀念,無故擅離職役,妨害役政管理,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