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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2號

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7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勝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6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葉勝賢犯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勝賢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之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罪。爰審酌被告欠缺守紀觀念,無故擅離職役,妨害役政管理,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之犯後態度,並兼衡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2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7日者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792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