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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5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959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長成
被告
陳春香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簡涵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01、1079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黃長成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春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陳春香前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三一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減為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黃長成係金穩泰企業社(登記負責人為黃雪芬,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及邁康科技企業社(登地負責人為黃金發,已歿)之實際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春香則為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或商號委託之記帳業者。黃長成、陳春香均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竟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金穩泰企業社、邁康科技企業社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或商號間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自九十八年三月起至十二月間,由陳春香利用職務持有附表一、二公司或商號資料之便,虛偽填載其於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附表一、二公司或商號向金穩泰企業社、邁康科技企業社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以此不正當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或商號逃漏營業稅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一十四萬八千五百九十五元(所開立之發票時間、張數、金額、逃漏稅額詳見附表一、二),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稅及處理稅賦事務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黃長成復承上開犯意,而與鄭慶祥(經檢察官另行起訴)共同基於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營業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金穩泰企業社、邁康科技企業社與如附表三、四所示公司間無銷貨之事實,竟於九十八年三月起至八月間,由黃長成虛偽填載其於業務上所製作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如附表三、四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再交由鄭慶祥充作附表三、四公司向金穩泰企業社、邁康科技企業社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以此不正當之方式幫助如附表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合計六萬零七百八十二元(所開立之發票時間、張數、金額、逃漏稅額詳見附表三、四),影響稅捐稽徵機關核稅及處理稅賦事務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黃長成、陳春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金穩泰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黃雪芬、證人即附表所示公司或商號負責人鄭昑敏、劉忠和、黃清順、張袁紹、徐秀霜、洪志民、許可否、杜瑞銘、陳桓昌、陳中莉、陳文忠、陳鎮川、陳秀好、陳蘇金蜜、鄭啟章、侯福成、蘇榮彬、鄭瑞鄰、郭雅蕙、李俊男、胡財富、黃華良、尤素香於偵查中之證詞(見偵卷一第九十一至九十二頁、第十五至二十二頁、第三十七至三十九頁、第四十三至四十四頁、第五十二至六十一頁、第七十二至七十六頁)。

(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一○○年三月十一日函(見偵卷一第十至十一頁)。

(四)金穩泰企業社及邁康科技企業社之設立、變更基本資料、銷售額與稅額申報資料、專案申請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銷項去路明細表、談話筆錄、統一發票等資料(見書證卷)。

(五)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一○○年十二月五日、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各一件(見本院訴字卷第二十九頁、第三十四至三十五頁、第四十三至四十五頁、第四十九至五十一頁、第五十七至六十二頁)。

(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七號起訴書一份(見本院訴字卷第八十一頁)。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所指之商業會計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六七九二號、九十四年臺非字第九八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長成為金穩泰企業社及邁康科技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被告陳春香則係記帳業者,被告黃長成、陳春香二人未依實際交易情形而分別填製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統一發票,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又被告黃長成、陳春香二人分別將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予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公司或商號即納稅義務人充作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分別幫助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公司或商號逃漏營業稅,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陳春香並未參與如前揭犯罪事實㈡所載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等情,業經同案被告黃長成供述在卷,並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一○○年十二月五日函各一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訴字卷第三十四至三十五頁),此部分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犯罪事實如上,附此敘明。被告黃長成、陳春香就前揭犯罪事實㈠;被告黃長成與案外人鄭慶祥就前揭犯罪事實㈡所載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臺上字第一○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黃長成、陳春香先後多次開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公司、商號逃漏稅捐等犯行,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等犯行,本身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幫助逃漏稅捐之舉措,仍應各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公訴意旨認為應分論併罰,尚有未洽,惟此部分亦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又被告黃長成開立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與幫助如附表一至三及附表四編號一所示公司、商號逃漏稅捐之行為;以及被告陳春香開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之行為,與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公司、商號逃漏稅捐之行為,就該等行為外觀而言,客觀上已有局部之重合,依一般社會通念,可認被告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陳春香有如上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二人以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或充作進項憑證,影響國家稅政之正確性及公平性,所為誠屬不當,復審酌被告二人幫助逃漏之營業稅額非微,惟念及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另被告陳春香業已將逃漏稅額繳清,態度良好,並考量被告二人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長成明知邁康科技企業社與健祿企業有限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於九十八年三月起至十二月期間,開立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健祿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項憑證,用以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黃長成此部分所為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等語。

(二)按行為人為虛設行號販賣統一發票牟利,於虛設之公司辦理設立登記後,據以領取該虛設公司之統一發票,嗣再將該虛設公司所領取實際並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連續售予需要進項憑證抵銷銷項稅額之公司資以牟利,即係以不正當方法幫助購買發票者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至行為人為製造該虛設公司確有營業假象,乃與其餘虛設公司行號彼此間對開發票,或自有實際營業而無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公司取得發票之情形,因該虛設公司並無實際營業行為,要無逃漏稅捐之情形,且實際有營業行為之公司開立發票予虛設公司行號,亦無幫助逃漏稅捐可言(最高法院九十九年臺非字第七○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健祿企業有限公司係虛設行號乙節,有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函一份附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四十三至四十五頁),惟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上開公司既為虛設行號,而無實際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可言,則上開公司自無繳納營業稅之責,雖上開公司取得如附表四編號二所示之發票,然稅捐稽徵機關既無從對上開公司課徵營業稅,上開公司當無逃漏營業稅之可能。從而,被告黃長成以上述不實統一發票充作上開虛設公司之進項憑證,應不成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上開部分若成立犯罪,亦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故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本件係於被告黃長成、陳春香表示願受科刑範圍內所為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二人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金穩泰企業社銷項去路明細表
┌──┬──────────┬─────┬──┬─────┬─────┐
│編號│公司或商號名稱      │發票時間  │發票│銷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                    │          │張數│單位:元  │單位:元  │
├──┼──────────┼─────┼──┼─────┼─────┤
│ 1  │坊堃行              │98年6-8月 │10  │ 1,073,970│ 53,699   │
├──┼──────────┼─────┼──┼─────┼─────┤
│ 2  │明陽飾品有限公司    │98年4-8月 │11  │ 2,512,156│125,608   │
├──┼──────────┼─────┼──┼─────┼─────┤
│ 3  │駿廷企業社          │98年6月   │1   │   213,840│ 10,692   │
├──┼──────────┼─────┼──┼─────┼─────┤
│ 4  │德發企業社          │98年6-8月 │2   │   404,000│ 20,200   │
├──┼──────────┼─────┼──┼─────┼─────┤
│ 5  │精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4-8月 │11  │ 1,766,535│ 88,327   │
├──┼──────────┼─────┼──┼─────┼─────┤
│ 6  │吳昌企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3   │   645,020│ 32,251   │
├──┼──────────┼─────┼──┼─────┼─────┤
│ 7  │友仕達實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1   │   293,800│ 14,690   │
├──┼──────────┼─────┼──┼─────┼─────┤
│ 8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2   │   707,720│ 35,386   │
├──┼──────────┼─────┼──┼─────┼─────┤
│ 9  │喬易開發有限公司    │98年6月   │2   │   415,200│ 20,760   │
├──┼──────────┼─────┼──┼─────┼─────┤
│ 10 │通大興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1   │   410,200│ 20,510   │
├──┼──────────┼─────┼──┼─────┼─────┤
│ 11 │金昇精密有限公司    │98年6月   │2   │   706,174│ 35,309   │
├──┼──────────┼─────┼──┼─────┼─────┤
│ 12 │捷用企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1   │   204,000│ 10,200   │
├──┼──────────┼─────┼──┼─────┼─────┤
│ 13 │瑞鑫實業社          │98年8月   │4   │ 1,060,570│ 53,028   │
├──┼──────────┼─────┼──┼─────┼─────┤
│ 14 │東佳工程行          │98年6月   │1   │   307,200│ 15,360   │
├──┼──────────┼─────┼──┼─────┼─────┤
│ 15 │辰瑋科技有限公司    │98年6-8月 │4   │ 1,550,880│ 77,544   │
├──┼──────────┼─────┼──┼─────┼─────┤
│ 16 │柏信企業社          │98年6-8月 │2   │   726,565│ 36,329   │
├──┼──────────┴─────┼──┼─────┼─────┤
│合計│                                │58  │12,997,830│649,893   │
└──┴────────────────┴──┴─────┴─────┘
 附表二:
 邁康科技企業社銷項去路明細表
┌──┬──────────┬─────┬──┬─────┬─────┐
│編號│公司或商號名稱      │發票時間  │發票│銷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                    │          │張數│單位:元  │單位:元  │
├──┼──────────┼─────┼──┼─────┼─────┤
│ 1  │膠一企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1   │  401,200 │ 20,060   │
├──┼──────────┼─────┼──┼─────┼─────┤
│ 2  │福馬企業社          │98年6月   │2   │  312,600 │ 15,630   │
├──┼──────────┼─────┼──┼─────┼─────┤
│ 3  │欣勝企業社          │98年6月   │2   │  416,800 │ 20,840   │
├──┼──────────┼─────┼──┼─────┼─────┤
│ 4  │惠合美儀器有限公司  │98年12月  │1   │    6,600 │    330   │
├──┼──────────┼─────┼──┼─────┼─────┤
│ 5  │琮大興業有限公司    │98年6-8月 │6   │1,234,000 │ 61,700   │
├──┼──────────┼─────┼──┼─────┼─────┤
│ 6  │精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4-8月 │4   │1,009,721 │ 50,487   │
├──┼──────────┼─────┼──┼─────┼─────┤
│ 7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98年4月   │6   │  818,758 │ 40,939   │
├──┼──────────┼─────┼──┼─────┼─────┤
│ 8  │喬易開發有限公司    │98年4月   │6   │  816,992 │ 40,851   │
├──┼──────────┼─────┼──┼─────┼─────┤
│ 9  │常瑋企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1   │  418,650 │ 20,933   │
├──┼──────────┼─────┼──┼─────┼─────┤
│ 10 │良駒商行            │98年6-8月 │3   │1,166,000 │ 58,301   │
├──┼──────────┼─────┼──┼─────┼─────┤
│ 11 │瑞鑫實業社          │98年6-8月 │6   │1,767,810 │ 88,391   │
├──┼──────────┼─────┼──┼─────┼─────┤
│ 12 │瑞鴻實業社          │98年6-8月 │6   │1,640,800 │ 80,240   │
├──┼──────────┴─────┼──┼─────┼─────┤
│合計│                                │44  │9,973,931 │498,702   │
└──┴────────────────┴──┴─────┴─────┘
附表三:
金穩泰企業社銷項去路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時間  │發票│進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                    │          │張數│單位:元  │單位:元  │
├──┼──────────┼─────┼──┼─────┼─────┤
│ 1  │穩泰水電工程有限公司│98年4月   │1   │255,000   │12,750    │
├──┼──────────┼─────┼──┼─────┼─────┤
│ 2  │宏映興業有限公司    │98年4-8月 │5   │383,770   │19,189    │
├──┼──────────┼─────┼──┼─────┼─────┤
│ 3  │禾笠興業有限公司    │98年8月   │1   │ 53,700   │ 2,685    │
├──┼──────────┼─────┼──┼─────┼─────┤
│合計│                    │          │7   │692,470   │34,624    │
└──┴──────────┴─────┴──┴─────┴─────┘
附表四:
邁康科技企業社銷項去路明細表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時間  │發票│銷項金額  │扣抵稅額  │
│    │                │          │張數│單位:元  │單位:元  │
├──┼────────┼─────┼──┼─────┼─────┤
│ 1  │映崙企業有限公司│98年4-8月 │8   │  523,140 │26,158    │
├──┼────────┼─────┼──┼─────┼─────┤
│ 2  │健祿企業有限公司│98年4-8月 │10  │  956,290 │無        │
│    │(虛設行號)      │          │    │          │          │
├──┼────────┴─────┼──┼─────┼─────┤
│合計│                            │18  │1,479,430 │26,158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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