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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8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9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梁博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梁博盛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確有不該,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殘渣袋1只,其內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業經檢驗無訛,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988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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