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1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柄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執聲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柄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受刑人蔡柄昆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蔡柄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