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志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1年度執字第3178號、101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志翔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翔因犯竊盜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張志翔因犯竊盜等四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附表編號⒊、編號⒋「宣告刑」欄應分別更正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外,餘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