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林欣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馮玉高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玉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玉高因犯傷害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傷害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玲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傷害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            │1日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7月10日      │      99年7月10日     │      99年12月27日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364號 │ 100年度偵字第11681號 │
├─┬────┼───────────┼───────────┼───────────┤
│最│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523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3號  │ 100年度易字第1260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9年12月22日     │     99年12月22日     │    100年12月13日     │
├─┼────┼───────────┼───────────┼───────────┤
│確│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1523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3號  │ 100年度易字第1260號  │
│決├────┼───────────┼───────────┼───────────┤
│  │確定日期│     100年1月26日     │     100年1月26日     │     101年1月9日      │
├─┴────┼───────────┴───────────┼───────────┤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1年度執字第1936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56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