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士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士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士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前雖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55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然因其中一案遭最高法院非常上訴,故原先定應執行刑裁定已不生拘束力,本件並無重覆裁定之虞,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