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7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3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4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豪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豪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引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志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志豪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陳志豪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6 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各罪中,另有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