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耀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許耀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該判決於101年5月8日送達被告住所地,被告不服判決,於101年 5月21日提起上訴,此有判決書、送達證書各一件及被告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上本院收狀章戳記在卷可稽。而被告住所位在臺南市龍崎區,依法應加計在途期間 2日,是加計在途期間後,其上訴期間於同年 5月20日屆滿,而當日為星期日,其上訴期間應延至翌日即同年 5月21日屆滿,是被告上訴並未逾越法定期間。惟其所提出之上訴狀內僅記載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云云,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乃於101年6月29日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4日送達被告住所地,由被告之父許榮良代收,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茲被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