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1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蔡直青
- 當事人陳世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1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明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0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明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處分其財產,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並補述: ㈠附件犯罪事實欄一第8至9行,「本金2684萬元及自92年9月 30日起迄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等語,更改為「本金 1154萬元及自92年9月30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6.625%計 算之利息,暨自9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本金1530萬元及自92年10月2日起迄清償日止,按 年息6.62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 ㈡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附表1之土地」等語,更改為「附表2之土地」等語。 ㈢附件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16、18行「8月30日」等語,更 改為「9月24日」等語。 ㈣附件附表4編號3之金額欄,「14,325」等語,更改為「14,328」等語。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以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 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隱匿其財產為構成要件。此之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如債權人已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各款所定之執行名義、或如業經受有確 定之終局判決、或受有假執行宣示之判決,以及已經開始執行尚未終結以前,固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55年台非字第118號判決亦同此意 旨),又若於執行法院發給債權憑證予債權人收執後,債務人之財產仍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亦該當於刑法第356條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要件,否則如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後,因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原因撤銷執行程序,債權人迫於無奈接受法院發給之債權憑證,俟債務人有財產後再為強制執行,竟不能認此時亦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而任債務人得自由處分財產,則顯與刑法上損害債權罪之本旨有違。查本院於93年1月27日分別 以93年度促字第2128號支付命令被告應與陳連美珠及張永華連帶給付告訴人臺南縣六甲鄉農會(現已改制為臺南市六甲區農會)1154萬元及自92年9月30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6.625%計算之利息,暨自92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及以93年度促字第2129號支付命令被告 應與陳連美珠及陳清河連帶給付告訴人臺南縣六甲鄉農會1530萬元及自92年10月2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6.625%計算 之利息,暨自92年11月3日起至93年5月2日止,按上開利率 10%,自9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有本院93年度促字第2128、2129號支付命令影本2份 在卷足憑,是告訴人即債權人於斯時業已取得執行名義,而隨時可以聲請執行,告訴人持上開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原執行程序因法院於94年4月28日發 給告訴人債權憑證後終結,被告所有全部財產仍係處於隨時受告訴人強制執行之狀態甚明。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 ㈢爰審酌被告積欠臺南縣六甲鄉農會2684萬元及利息、違約金之債務,不思力圖償還,反而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擅自處分其所有如附件之附表2所示之土地5筆,致令告訴人之債權無法獲得清償,且迄今仍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其法治觀念已有偏差,暨念其犯後始終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辯稱其尚積欠其他債權人多筆債務,故將其處分土地之金額給付予其他債權人云云,固據其提出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營分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影本8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影本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影本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贈與免稅證明書影本1份、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3份為據,惟按債務人之總資產乃其全部債務之擔保,已取得執行名義參與分配者,除具有優先受償權者外,債權人應就債務人可受執行之財產平均受償,並由法院依法分配,此見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甚明。是債務人若明知將受強制執行,且有財產可供執行,但未告知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即擅自處分財產償還債務。縱其所清償之債務確係存在,仍難免厚此薄彼,損及其餘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據此,被告自行處分其名下土地縱使係用以償還債務,亦有令告訴人無從強制執行之意,被告顯有損害債權之意圖,其上開所辯要難可採。 四、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5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蔡直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杏月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罪)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0632號 被 告 陳世明 男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居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明前向臺南市六甲區農會(以下簡稱六甲農會)貸款新臺幣(下同)2684萬元,並未全數清償。嗣六甲農會取得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促字第2128、2129號支付命令,陳世明應給付六甲農會2684萬元及利息,並經六甲農會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陳世明之不動產,惟未受償,該院因而分別於民國94年4月28日、93年12月10日核發債權 憑證予六甲農會。嗣六甲農會於100年9月16日,以給付債權本金2684萬元及自92年9月30日起迄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 金,再度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陳世明所有坐落於臺南市官田區南廍段91、91之1、92、121之21、121 之22、121之23、122之4、123、124、125、126、127、128 、129、130、131、132、133、134、197、198、200、200之2、201、914之1、914之2、914之3地號共27筆土地,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附表1所示方式,於101年9月24日由第三人 王憶秋以2422萬5000元承買,詎陳世明明知拍定價格不足受償積欠六甲農會款項,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竟意圖損害六甲農會債權,於101年11月1日,將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六甲區成功段之如附表2所示土地,以925萬2299元售予其女婿陳炳旭,陳炳旭於附表3所示日期,匯款至陳世明所有之金融帳 戶內,陳世明因而以附表4所示之方式處分買賣價金,並於 同年11月13日移轉登記完畢。 二、案經六甲農會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世明矢口否認有何毀損債權犯行,辯稱:伊養魚需要資金,故於101年11月1日,將附表1之土地以925萬2299元出售給其女婿陳炳旭,其中附表4編號2至9之土地增值稅 合計223萬3195元係由陳炳旭直接繳納,餘款則由陳炳旭於 附表3所示日期,匯至伊所有之金融帳戶內,伊取得附表3資金合計699萬2680元後,於附表4編號1、10至12所示日期, 償還積欠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飼料款及臺南市官田區農會之貸款等語,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份、土 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1份、金融帳 戶存摺內頁影本1份、臺南市政府稅務局新營分局土地增值 稅繳款書影本8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非屬贈與財產同意移 轉證明書影本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 額證明書影本1份、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贈與免稅證明書影本1份為據。惟查:被告將附表2所示土地售予其女婿陳炳旭之 時點,係上開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27筆土地於101 年8月30日拍定後,才於101年11月1日處分附表2所示土地,收到附表3所示款項後,用於附表4編號1、10至12之其他用 途上,被告於101年8月30日拍定後,對告訴人六甲農會所負債務之擔保能力業已減損,更因101年11月1日處分財產而確實影響告訴人求償,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既明知其附表2 之財產,將因上開臺南市○○區○○段00地號等27筆土地不足受償,而將受強制執行,竟私自處分其財產,其損害告訴人債權之意圖甚明。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檢 察 官 蔡 英 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書 記 官 陳 湛 繹 附錄所犯法條: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1 ┌──┬──────┬────┬─────┬────┐ │編號│日期 │拍次 │底價 │拍賣結果│ ├──┼──────┼────┼─────┼────┤ │1 │101年7月17日│1 │37,850,000│流標 │ ├──┼──────┼────┼─────┼────┤ │2 │101年8月7日 │2 │30,280,000│流標 │ ├──┼──────┼────┼─────┼────┤ │3 │101年8月28日│3 │24,225,000│流標 │ ├──┼──────┼────┼─────┼────┤ │4 │101年8月30日│特別變賣│24,225,000│第三人王│ │ │ │ │ │憶秋於 │ │ │ │ │ │101年9月│ │ │ │ │ │24日具狀│ │ │ │ │ │應買 │ └──┴──────┴────┴─────┴────┘ 附表2 ┌──┬───┬──┬────┬────┐ │編號│地號 │地目│面積(平│權利範圍│ │ │ │ │方公尺)│ │ ├──┼───┼──┼────┼────┤ │1 │131 │建 │591.68 │全 │ ├──┼───┼──┼────┼────┤ │2 │167 │建 │845.87 │全 │ ├──┼───┼──┼────┼────┤ │3 │101 │道 │52.50 │2分之1 │ ├──┼───┼──┼────┼────┤ │4 │127 │道 │2.37 │8分之5 │ ├──┼───┼──┼────┼────┤ │5 │128 │建 │44.35 │8分之5 │ └──┴───┴──┴────┴────┘ 附表3 ┌──┬───────┬─────┐ │編號│日期 │金額(元)│ ├──┼───────┼─────┤ │1 │101年10月29日 │1,000,000 │ ├──┼───────┼─────┤ │2 │101年11月13日 │2,110,000 │ ├──┼───────┼─────┤ │3 │101年11月21日 │3,882,680 │ ├──┼───────┼─────┤ │合計│ │6,995,680 │ └──┴───────┴─────┘ 附表4 ┌──┬───────┬───────┬─────┐ │編號│日期 │資金去向 │金額(元)│ ├──┼───────┼───────┼─────┤ │1 │101年10月29日 │贈與其女陳敏玲│ 1,000,000│ ├──┼───────┼───────┼─────┤ │2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45,033│ │ │ │功段101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3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14,325│ │ │ │功段101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4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4,005│ │ │ │功段127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5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131│ │ │ │功段127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6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4,554│ │ │ │功段128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7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77,365│ │ │ │功段128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8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774,009│ │ │ │功段131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9 │101年11月8日 │臺南市六甲區成│ 1,313,770│ │ │ │功段167地號之 │ │ │ │ │土地增值稅 │ │ ├──┼───────┼───────┼─────┤ │10 │101年11月13日 │大成長城企業股│ 2,104,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11 │101年11月21日 │大成長城企業股│ 500,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12 │101年11月21日 │贈與其配偶陳連│ 2,962,231│ │ │ │美珠(即用以償│ │ │ │ │還附表1土地在 │ │ │ │ │臺南市官田區農│ │ │ │ │會之設定抵押權│ │ │ │ │借款)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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