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32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32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魏子涵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緝字第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子涵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原記載「搖頭丸」部分,均更正為「內含MDMA及Ketamine成份之搖頭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