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95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9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柏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柏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毒品戕害身心,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處分及刑之執行後,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前經國防部南部軍事法院於101年5月21日以101年度訴字第1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確定,本案再次施用毒品,顯未因前所受觀察、勒戒處分及刑之宣告而記取教訓,惟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其犯罪後自首並坦承施用毒品犯行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