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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基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李國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主動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程伊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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