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6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國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30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國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國基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李國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主動請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所提出之數罪併罰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