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涂原富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玖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玖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