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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5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75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明宏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明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明宏前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一年十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一0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75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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