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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威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7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耿志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2714號、執聲字第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耿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耿志因商標法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商標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龍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75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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