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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5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鄭燕璘周宛瑩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字第5號

自訴人
王漢祥
被告
張明賢
被告
盧品君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又自訴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2項第1款、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自訴人提起自訴,未委任律師充任代理人,其提起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30日裁定諭知自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2年2月7日寄存送達於自訴狀所載「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中山路派出所,已於同年月17日發生送達效力,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自訴人最遲應於102年2月27日委任律師充任代理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前來,自應依首揭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曾美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5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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