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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4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程克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政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本院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政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七月九日以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六五四號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惟因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侵占遺失物罪部分,已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以一百零一年偵緝字第五八七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一百零一年簡字第一七六八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一萬元,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案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在卷足憑,是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部分顯應為免訴判決,依法不得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有待續查釐清,本件雖業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且認有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爰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4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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