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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卓穎毓曾子珍施介元

附民原告  祖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帆若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附民被告  蔡振德

      葉信良

      陳華欣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自字第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振德、葉信良及陳華欣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曾子珍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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