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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威龍鄭雅文余玟慧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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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增溢
被告
黃榮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00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榮財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緝字第499號提起公訴,該刑事訴訟案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10月31日宣判。原告於辯論終結後,始於102年10月30日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足見原告係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向本院遞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該刑事訴訟復尚未經提起上訴。是以,原告既於上開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逕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余玟慧

書記官 葉東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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