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撤緩字第1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撤緩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吉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百年度侵訴字第八二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五日以一百年度侵訴字第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柒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三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四日復因搶奪案件,經本院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一日以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並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上揭聲請意旨業有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應認聲請意旨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卓穎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