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4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104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洪文松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洪文松被訴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6日以102年度易字第104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該判決正本於103年1月5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屏東縣琉球鄉區○○村○○路0巷00號之5之戶籍地,因未獲會晤本人,乃由被告之同居人洪黃顙利受領,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㈡第110頁)。是上開判決已於103年1月5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則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同年月6日起算,因被告居住屏東縣,加計在途期間6日,被告上訴期間本應於103年1月21日屆滿。嗣上訴人於期間內即103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雖未逾期,然其上訴狀僅稱「上訴人即被告洪文松之上訴理由,請容後補呈」,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洪文松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依法即應以判決駁回之,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