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0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天瑞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 第79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丁○○自民國99年8月30日起至100年11月11日止,係受雇於販售嬰幼兒及清潔保養品之舒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宇泰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均設於新北市○○區○○路 000 號4樓,舒好公司係銷售嬰幼兒用品品項、宇泰公司則 銷售清潔保養品項,負責人均為丙○○,以下統稱「舒好公司」),其係擔任至客戶處推廣、販售公司產品,並負責收取貨款之嘉義、台南地區之業務代表。其處理公司業務之模式略為:由擔任業務代表之被告,至該公司位於臺南、嘉義地區之客戶處推廣公司產品,客戶若欲訂貨,則向被告下單,再由被告填寫日報表回傳給公司。若單一客戶訂購物品數量金額達新台幣(下同)1,500元,則由公司直接寄貨至客 戶處,若訂貨數量較少,將集合數客戶訂購之貨品,統一寄至業務代表住處,再由業務代表送貨給客戶,並向客戶收取其自身所送貨物或公司利用貨運送貨之貨款。業務代表最遲應於貨物送達後2個內收取款項,並於每個月16日填寫繳款 明細表,將支票(票期約2月內)或現金繳回公司。然丁○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業務侵占公司貨款或貨物之接續犯意,自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之期間,利用其代收貨款或代送貨品予客戶之機會,藉下列方式將價值共計約190,514元(起訴書誤載為189,930元)之款項及物品,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 ㈠其接受如附表一所示客戶之訂單,從「舒好公司」取得貨品並交付予客戶,自該等客戶處收得如附表所示之貨款後,未繳回公司,而予侵占入己,花用殆盡。 ㈡其於接受附表二所示客戶之訂單,並從公司取得客戶所訂購貨品後,並未將貨品送交下訂之客戶,反將貨品侵占入己。案經「舒好公司」代表人丙○○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本件被告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三、證據: ㈠被告丁○○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代表人丙○○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被告於舒好公司任職之人事保證契約書1份。 ㈣舒好公司、宇泰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各1份。 ㈤「舒好公司」與附表一所示客戶之對帳單、收款單及各客戶繳款紀錄資料1份。 ㈥「舒好公司」與附表二所示客戶之收帳單、送貨登錄表資料1份。 ㈦被告到職前各客戶收款、未收款對帳單、被告向舒好公司繳款之繳款明細表、舒好公司業務人員管理辦法各1份。 四、核被告丁○○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臺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自100年3月間起至同年11月11日止所為多次業務侵占之犯行,雖係於不同時間所為,然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則在刑法評價上,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接續犯,包括以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是應論以一個業務侵占罪。爰審酌被告身為「舒好公司」之員工,基於員工與雇主之信任關係,本應忠實執行業務,竟利用其因業務關係持有告訴人貨物、貨款之機會,將之侵占入己,行為殊屬不該,兼衡其智識程度、素行、生活狀況及犯後坦承犯行,迄今僅賠償告訴人90,000元(101營偵795號卷二第158頁背面),而未完全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侵占貨款部分 ┌─┬──────────────┬────────┐│編│ 客戶名稱 │侵占貨款之金額 ││號│ │(新臺幣) │├─┼──────────────┼────────┤│1 │只要我長大(嘉義) │ 21,989元 │├─┼──────────────┼────────┤│2 │國同藥局(嘉義) │ 2,208元 │├─┼──────────────┼────────┤│3 │樂寶婦嬰用品店(嘉義) │ 7,354元 │├─┼──────────────┼────────┤│4 │欣大東藥局(嘉義) │ 13,680元 │├─┼──────────────┼────────┤│5 │黃莉雅藥局(嘉義) │ 9,511元 │├─┼──────────────┼────────┤│6 │後潭藥局(嘉義) │ 14,199元 │├─┼──────────────┼────────┤│7 │信宜藥局(嘉義) │ 2,770元 │├─┼──────────────┼────────┤│8 │欣寶婦嬰用品(嘉義─水上) │ 2,913元 │├─┼──────────────┼────────┤│9 │欣寶婦嬰用品(嘉義─竹崎) │ 292元 │├─┼──────────────┼────────┤│10│芳瑜藥局(臺南) │ 4,172元 │├─┼──────────────┼────────┤│11│美兆藥局(臺南) │ 6,234元 │├─┼──────────────┼────────┤│12│小而大嬰兒房(臺南) │ 1,320元 │├─┼──────────────┼────────┤│13│安安藥局(臺南) │ 12,721元 │├─┼──────────────┼────────┤│14│佳嬰房婦嬰用品(臺南) │ 11,551元 │├─┼──────────────┼────────┤│15│江梁藥局(臺南) │ 3,239元 │├─┼──────────────┼────────┤│16│幼儒婦嬰用品店(臺南) │ 4,965元 │├─┼──────────────┼────────┤│17│好寶寶嬰兒房(臺南) │ 936元 │├─┼──────────────┼────────┤│18│晶瀅宏來婦幼廣場(臺南) │ 10,931元 │├─┼──────────────┼────────┤│19│愛寶嬰兒房(臺南) │ 6,500元 │├─┼──────────────┼────────┤│20│愛兒屋(臺南) │ 4,032元 │├─┼──────────────┼────────┤│21│國王寶貝婦嬰用品(臺南) │ 2,133元 │├─┼──────────────┼────────┤│22│宜康藥局(臺南) │ 1,806元 │├─┼──────────────┼────────┤│23│小毛頭嬰兒房(臺南) │ 2,921元 │├─┼──────────────┼────────┤│24│為美藥粧有限公司(臺南) │ 6,887元 │├─┼──────────────┼────────┤│25│寶兒坊婦嬰用品(臺南) │ 3,993元 │├─┼──────────────┼────────┤│26│日日康藥局(臺南) │ 1,452元 │├─┼──────────────┼────────┤│27│天之嬌婦幼用品社(臺南) │ 14,223元 │├─┼──────────────┼────────┤│28│安安婦嬰用品中心 │ 1,502元 │├─┼──────────────┼────────┤│29│T金寶婦嬰用品(臺南) │ 2,052元 │├─┼──────────────┼────────┤│ │ 總計 │178,486元 │└─┴──────────────┴────────┘附表二: 侵占貨物部分 ┌─┬─────────────┬──────────┐ │編│ 客 戶 名 稱 │侵占貨物之價值 │ │號│ │ │ ├─┼─────────────┼──────────┤ │1 │全民藥局(嘉義) │ 1,007元 │ ├─┼─────────────┼──────────┤ │2 │欣大東藥局(嘉義) │ 822元 │ ├─┼─────────────┼──────────┤ │3 │一心藥局(嘉義) │ 1,068元 │ ├─┼─────────────┼──────────┤ │4 │幼儒嬰兒房(嘉義) │ 792元 │ ├─┼─────────────┼──────────┤ │5 │心得藥局(嘉義) │ 1,380元 │ ├─┼─────────────┼──────────┤ │6 │小而大嬰兒房 (臺南) │ 913元 │ ├─┼─────────────┼──────────┤ │7 │嬰幼哲學(臺南) │ 957元 │ ├─┼─────────────┼──────────┤ │8 │好寶寶嬰兒房(臺南) │ 324元 │ ├─┼─────────────┼──────────┤ │9 │晶瀅宏來婦幼廣場(臺南) │ 165元 │ ├─┼─────────────┼──────────┤ │10│順順藥行(臺南) │ 1,114元 │ ├─┼─────────────┼──────────┤ │11│寶兒坊婦嬰用品(臺南) │ 1,799元 │ ├─┼─────────────┼──────────┤ │12│安安婦嬰用品中心(臺南) │ 826元 │ ├─┼─────────────┼──────────┤ │13│晉大藥局(臺南) │ 861元 │ ├─┼─────────────┼──────────┤ │ │ 總計 │12,028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