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雯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90號、2091號、22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雯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雯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 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 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外,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之附表部分更正及補充17處如下: ㈠附表編號1之「地點」、「竊得之物」欄更正:中山路「234」號;序號00000000000000「12」。 ㈡附表編號2之「地點」欄更正:中「西」區。 ㈢附表編號4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價值15000元」。 ㈣附表編號5之「地點」欄更正:「S&A」服飾店。 ㈤附表編號9之「竊得之物」欄更正:序號「000000000000000」。 ㈥附表編號10之「竊得之物」欄更正、補充:「廠牌SAMSUNG I9000、序號000000000000000,價值7000元」。 ㈦附表編號11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價值20000元」。 ㈧附表編號13之「時間」欄更正:晚上9時「05」分。 ㈨附表編號14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黃「健」賢。㈩附表編號17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呂「孟」蓉。附表編號22之「時間」欄更正:8月「10」日。 附表編號23之「地點」欄更正:愛沐緹美甲「美」睫沙龍店。 附表編號24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序號0000000000000 00」。 附表編號26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蘇」玉燕。附表編號28之「時間」欄更正:101年8月「15」日「16-18 」時許。 附表編號32之「竊得之物」欄更正:序號00000000000000 「2」、價值「21000」元。 附表編號33之「地點」欄更正:伊「芙」服飾店。 三、核被告鄭雯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3件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所犯,顯係分別起意,應分論併罰之。查被告前因竊盜、侵入住宅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82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0年11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 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查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同 年月23日公佈,同年月25日施行,而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本件被告所犯之罪、所宣告之刑並無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竟仍不知悔改,再屢犯本件多達三十三次之竊盜犯行,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且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非無相當危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時所採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僅為國中肆業、職業工、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竊得之物、價值 │ 宣告刑 │ │號│ │ │ │(新台幣) │ │ ├─┼─────┼────────┼───┼────────┼───────┤ │ 1│101年7月15│臺南市新化區中山│董孟純│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1時 │路234號服飾店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12分許 │ │ │號GT-N7000、 │肆月,如易科罰│ │ │ │ │ │GALAXY NOTE、序 │金,以新臺幣壹│ │ │ │ │ │號00000000000000│仟元折算壹日。│ │ │ │ │ │2,價值21000元)│ │ ├─┼─────┼────────┼───┼────────┼───────┤ │ 2│101年6月25│臺南市中西區成功│王韻絜│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1時 │路89號「臺灣烏克│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45分許 │麗麗」樂器店 │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68,價值12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101年6月26│臺南市中西區西門│李姿瑩│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4時 │路二段37號「朵麗│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絲內衣店」 │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1,價值1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 4│101年6月27│臺南市東區東安路│吳佩璇│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7時 │272號「優嘉珠心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25分許 │算補習班」 │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9,價值15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101年6月30│臺南市中西區民權│李靜宜│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路一段208號「S&A│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49分許 │服飾店」 │ │號N7000、序號352│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價│金,以新臺幣壹│ │ │ │ │ │值16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6│101年7月2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武琪雯│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8時 │619號「e33服飾店│ │廠牌、序號355430│犯,處有期徒刑│ │ │20分許 │」 │ │000000000,價值 │參月,如易科罰│ │ │ │ │ │75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101年7月8 │臺南市中西區衛民│陳巧臻│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10時│街63號「白色轉角│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25分 │服飾店」 │ │號S2、序號359959│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價值 │金,以新臺幣壹│ │ │ │ │ │20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8│101年7月14│臺南市東區崇善路│王莞婷│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509號「米娜服飾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55分許 │店」 │ │號ACE5830I、序號│參月,如易科罰│ │ │ │ │ │不詳,價值10000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9│101年7月16│臺南市東區裕農路│施文玉│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8時 │8號「墨將刺青店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33分許 │」 │ │號S2、序號359959│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價值 │金,以新臺幣壹│ │ │ │ │ │15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0│101年7月18│臺南市東區北門路│林小珊│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中午12時│一段290號「金銀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島服飾店」 │ │號I9000、序號 │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000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價值7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1│101年7月19│高雄市岡山區維新│鍾沂臻│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5時 │路130號「衣谷服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10分許 │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6,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2│101年8月4 │高雄市橋頭區橋南│林淑玲│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8時 │路117號「貝拉 │ │廠牌IPHONE、序號│犯,處有期徒刑│ │ │許 │服飾店」 │ │000000000000000 │肆月,如易科罰│ │ │ │ │ │,價值21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3│101年8月5 │高雄市岡山區平和│黃靖雯│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路14號「KING服飾│ │廠牌、序號358000│犯,處有期徒刑│ │ │05分許 │店」 │ │000000000,價值 │參月,如易科罰│ │ │ │ │ │13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4│101年8月8 │高雄市路竹區大社│黃健賢│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路37號「德恩堂眼│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52分許 │鏡」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0,價值218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5│101年8月16│高雄市鼓山區慶豐│陳妍伶│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街88號「衣伶衣服│ │廠牌、序號355430│犯,處有期徒刑│ │ │26分許 │飾店」 │ │000000000、價值 │參月,如易科罰│ │ │ │ │ │749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6│101年8月20│高雄市小港區漢民│梁國鉅│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5時 │路363號「良視眼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14分許 │鏡」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96,價值20000萬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7│101年9月27│臺南市中西區國華│呂孟蓉│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1時 │街三段26號B15「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優的美集創意坊」│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不詳,價值1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8│101年10月 │臺南市東區仁和路│陳玟君│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17日下午4 │76號之7「VIVIS服│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時 │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1,價值22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9│101年11月6│臺南市中西區青年│黃雯苓│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上午10時│路177號「MITINA │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35分許 │服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9,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0│101年12月6│臺南市安平區平通│楊美鳳│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路471號「衣媚兒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服飾店」 │ │號GT-N7000、序號│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000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價值15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21│101年6月30│臺南市東區崇明路│吳美賢│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三段253號「山朵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45分許 │左伊服飾店」 │ │號S2、序號358537│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價值 │金,以新臺幣壹│ │ │ │ │ │20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22│101年8月10│高雄市前鎮區瑞隆│簡汝年│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路547號「SP服飾 │ │廠牌、內碼A10000│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店」 │ │23FF1DC6、價值50│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3│101年10月 │臺南市仁德區二仁│藍靖雅│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24日晚上6 │路一段211之8號「│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愛沐緹美甲美睫沙│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龍店」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0,價值150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24│101年11月 │高雄市路竹區中興│黃膺霏│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14日晚上6 │路289號「TRIANGL│ │SAMSUNG廠牌,序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E服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0,價值22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5│101年12月3│臺南市安平區安平│林維玲│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2時 │路550巷13號「靚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14分許 │眼美睫美甲沙龍店│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8,價值15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6│101年9月8 │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蘇玉燕│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4時 │路341號服飾店 │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0,價值28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7│101年8月3 │高雄市仁武區中正│顏巧如│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7時 │路144號「時尚流 │ │SAMSUNG廠牌,序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行時代少淑女服飾│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店」 │ │1、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8│101年8月15│高雄市苓雅區林德│葉恩禔│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16-18時 │街26巷4號「妙軒 │ │廠牌、型號Desire│犯,處有期徒刑│ │ │許 │美學工坊」 │ │HDA9191、序號356│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價│金,以新臺幣壹│ │ │ │ │ │值10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29│101年6月1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李麗娟│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路557號1樓「小女│ │廠牌NOKIAN8、序 │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人的天空服飾店」│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3,價值13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30│101年10月 │臺南市中西區五妃│蘇俊銘│現金約1000餘元 │鄭雯萍竊盜,累│ │ │19日晚上6 │街100號「黑桃皇 │ │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后服飾店」 │ │ │參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31│101年10月 │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楊雅萍│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26日晚上8 │路217號「Crystal│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時55分許 │水晶私衣服飾店」│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4,價值1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32│101年11月2│臺南市中西區五 │葉依琳│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5時 │妃街332號「CHERR│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Y CHU服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2,價值21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33│101年11月 │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李淑雅│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27日晚上6 │路46之5號「伊芙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服飾店」 │ │號GALAXY S3、序 │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9,價值209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被告鄭雯萍歷次竊盜犯行 ┌─┬───────┬────┬────┬────┬────────────┐ │編│犯罪時間 │偵查案號│地院案號│終審案號│刑度 │ │號│ │ │ │ │ │ ├─┼───────┼────┼────┼────┼────────────┤ │01│91年2月12日11 │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竊盜,處拘役50日,如易 │ │ │時40分許 │91年度偵│91年度易│91年度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 │ │ │字第1052│字第494 │字第494 │ │ │ │ │號 │號 │號 │ │ ├─┼───────┼────┼────┼────┼────────────┤ │02│95年2月21日13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 │ │時30分許 │95年度偵│95年度簡│95年度簡│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 │字第4047│字第1860│字第1860│均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 │ │ │號 │號 │號 │元折算1日。 │ ├─┼───────┼────┼────┼────┼────────────┤ │03│95年7月9日23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6 │ │ │時20分許 │95 年度 │95 年度 │95 年度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1000元折算1日。 │ │ │ │10491號 │3175號 │3175號 │ │ ├─┼───────┼────┼────┼────┼────────────┤ │04│95年12月28日日│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10│ │ │晚上8時20 分許│96年度偵│96年度易│96年度易│月。 │ │ │ │字第637 │字第116 │字第116 │ │ │ │ │號 │號 │號 │ │ ├─┼───────┼────┼────┼────┼────────────┤ │05│①97年7月25 日│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下午1時許 │97年度偵│97 年度 │97 年度 │刑6月;又共同竊盜,累犯 │ │ │②97年7月25 日│字第 │易字第 │易字第 │,處有期徒刑6月。 │ │ │ 下午2時35 分│10859、 │1633號 │1633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許 │12857、 │ │ │ │ │ │ │12960號 │ │ │ │ ├─┼───────┼────┼────┼────┼────────────┤ │06│99年8月16日下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午4時許 │99 年度 │99 年度 │99 年度 │刑8月;又犯侵入住宅罪, │ │ │ │營偵字第│易字第 │易字第 │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 │ │ │ │13 05號 │1282號 │128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07│101年7月3日晚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上9時25分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速偵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941 號 │1557號 │1557號 │ │ ├─┼───────┼────┼────┼────┼────────────┤ │08│101年8月11日下│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午5時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6967號 │1902號 │1902號 │ │ ├─┼───────┼────┼────┼────┼────────────┤ │09│①101年06月24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日晚上6時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有期徒刑4月。 │ │ │②101年06月28 │偵字第 │訴字第 │訴字第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日晚上7時20 │9756號、│1121號 │1121號 │有期徒刑4月。 │ │ │ 許 │第9798號│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③101年06月28 │、第9840│ │ │有期徒刑4月。 │ │ │ 日晚上7時50 │號、第 │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許 │10333號 │ │ │有期徒刑4月。 │ │ │④101年07月05 │、第 │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日晚上8時55 │10334號 │ │ │有期徒刑4月。 │ │ │ 許 │、第 │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⑤101年07月12 │10633號 │ │ │有期徒刑4月。 │ │ │ 日晚上7時35 │、101年 │ │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 │ │ 分許 │度毒偵字│ │ │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 │ │⑥101年07月17 │第1710號│ │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日上午10 時 │、第1736│ │ │) │ │ │ 45分許 │號、第 │ │ │ │ │ │ │1869號 │ │ │ │ ├─┼───────┼────┼────┼────┼────────────┤ │10│①101年8月1日 │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 下午4時40 分│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許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 │ │ │②101年8月5日 │7098、 │2087號 │2087號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晚間7時17 分│7101號 │ │ │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許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 │算1日。 │ ├─┼───────┼────┼────┼────┼────────────┤ │11│101年7月28日18│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17分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緝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819號 │2309號 │2309號 │ │ ├─┼───────┼────┼────┼────┼────────────┤ │12│101年8月9日下 │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午5時20分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緝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1800號 │5776號 │5776號 │ │ ├─┼───────┼────┼────┼────┼────────────┤ │13│101年7月23日13│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9分44秒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字第 │易字第 │易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2918 4號│1287號 │1287號 │ │ │ │ │、101年 │ │ │ │ │ │ │度偵緝字│ │ │ │ │ │ │第2171號│ │ │ │ ├─┼───────┼────┼────┼────┼────────────┤ │14│①101年7月21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2罪,均累犯,各 │ │ │ 日14時20分許│101年度 │102年度 │102年度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②101年7月27 │偵緝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日19時10分許│991號、 │109號 │109號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第992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1000元折算1日。 │ ├─┼───────┼────┼────┼────┼────────────┤ │15│101年8月1日19 │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許 │101年度 │102年度 │102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8656 號 │136號 │136號 │ │ ├─┼───────┼────┼────┼────┼────────────┤ │16│①101年8月21 │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共2罪,均累犯 │ │ │ 日下午8時45 │102年度 │102年度 │102年度 │,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 分許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 │ │②101年9月5日 │1630號、│569號 │569號 │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下午3時25 分│102年度 │ │ │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許 │偵緝字第│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50 號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