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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0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鄧希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0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雯萍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09

0號、2091號、226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鄭雯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雯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為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之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外,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之附表部分更正及補充17處如下:

㈠附表編號1之「地點」、「竊得之物」欄更正:中山路「234」號;序號00000000000000「12」。

㈡附表編號2之「地點」欄更正:中「西」區。

㈢附表編號4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價值15000元」。

㈣附表編號5之「地點」欄更正:「S&A」服飾店。

㈤附表編號9之「竊得之物」欄更正:序號「000000000000000」。

㈥附表編號10之「竊得之物」欄更正、補充:「廠牌SAMSUNGI9000、序號000000000000000,價值7000元」。

㈦附表編號11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價值20000元」。

㈧附表編號13之「時間」欄更正:晚上9時「05」分。

㈨附表編號14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黃「健」賢。

㈩附表編號17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呂「孟」蓉。附表編號22之「時間」欄更正:8月「10」日。附表編號23之「地點」欄更正:愛沐緹美甲「美」睫沙龍店。附表編號24之「竊得之物」欄補充:「序號000000000000000」。附表編號26之「被害人」、「備註」欄更正:「蘇」玉燕。附表編號28之「時間」欄更正:101年8月「15」日「16-18」時許。附表編號32之「竊得之物」欄更正:序號00000000000000「2」、價值「21000」元。附表編號33之「地點」欄更正:伊「芙」服飾店。

三、核被告鄭雯萍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3件竊盜犯行,係於不同之時間、地點所犯,顯係分別起意,應分論併罰之。查被告前因竊盜、侵入住宅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282號分別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3罪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0年11月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查被告本案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8日修正,同年月23日公佈,同年月25日施行,而查,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

件被告所犯之罪、所宣告之刑並無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附此敘明。

五、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多次竊盜前案紀錄,竟仍不知悔改,再屢犯本件多達三十三次之竊盜犯行,顯見其法紀觀念薄弱,未能自前所受刑之執行記取教訓,且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對民眾財產安全及社會治安均非無相當危害,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犯罪時所採手段、所造成之損害,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僅為國中肆業、職業工、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達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然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希賢

書記官 陳金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被害人│竊得之物、價值  │    宣告刑    │
│號│          │                │      │(新台幣)      │              │
├─┼─────┼────────┼───┼────────┼───────┤
│ 1│101年7月15│臺南市新化區中山│董孟純│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1時 │路234號服飾店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12分許    │                │      │號GT-N7000、    │肆月,如易科罰│
│  │          │                │      │GALAXY NOTE、序 │金,以新臺幣壹│
│  │          │                │      │號00000000000000│仟元折算壹日。│
│  │          │                │      │2,價值21000元)│              │
├─┼─────┼────────┼───┼────────┼───────┤
│ 2│101年6月25│臺南市中西區成功│王韻絜│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1時 │路89號「臺灣烏克│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45分許    │麗麗」樂器店    │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68,價值12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3│101年6月26│臺南市中西區西門│李姿瑩│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4時 │路二段37號「朵麗│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絲內衣店」      │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1,價值1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 4│101年6月27│臺南市東區東安路│吳佩璇│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7時 │272號「優嘉珠心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25分許    │算補習班」      │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9,價值15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5│101年6月30│臺南市中西區民權│李靜宜│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路一段208號「S&A│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49分許    │服飾店」        │      │號N7000、序號352│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價│金,以新臺幣壹│
│  │          │                │      │值16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6│101年7月2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武琪雯│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8時 │619號「e33服飾店│      │廠牌、序號355430│犯,處有期徒刑│
│  │20分許    │」              │      │000000000,價值 │參月,如易科罰│
│  │          │                │      │75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 7│101年7月8 │臺南市中西區衛民│陳巧臻│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10時│街63號「白色轉角│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25分      │服飾店」        │      │號S2、序號359959│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價值 │金,以新臺幣壹│
│  │          │                │      │20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8│101年7月14│臺南市東區崇善路│王莞婷│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509號「米娜服飾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55分許    │店」            │      │號ACE5830I、序號│參月,如易科罰│
│  │          │                │      │不詳,價值10000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 9│101年7月16│臺南市東區裕農路│施文玉│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8時 │8號「墨將刺青店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33分許    │」              │      │號S2、序號359959│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價值 │金,以新臺幣壹│
│  │          │                │      │15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0│101年7月18│臺南市東區北門路│林小珊│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中午12時│一段290號「金銀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島服飾店」      │      │號I9000、序號   │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000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價值7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1│101年7月19│高雄市岡山區維新│鍾沂臻│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5時 │路130號「衣谷服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10分許    │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6,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2│101年8月4 │高雄市橋頭區橋南│林淑玲│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8時 │路117號「貝拉   │      │廠牌IPHONE、序號│犯,處有期徒刑│
│  │許        │服飾店」        │      │000000000000000 │肆月,如易科罰│
│  │          │                │      │,價值21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3│101年8月5 │高雄市岡山區平和│黃靖雯│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路14號「KING服飾│      │廠牌、序號358000│犯,處有期徒刑│
│  │05分許    │店」            │      │000000000,價值 │參月,如易科罰│
│  │          │                │      │130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4│101年8月8 │高雄市路竹區大社│黃健賢│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路37號「德恩堂眼│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52分許    │鏡」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0,價值218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5│101年8月16│高雄市鼓山區慶豐│陳妍伶│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街88號「衣伶衣服│      │廠牌、序號355430│犯,處有期徒刑│
│  │26分許    │飾店」          │      │000000000、價值 │參月,如易科罰│
│  │          │                │      │749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6│101年8月20│高雄市小港區漢民│梁國鉅│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5時 │路363號「良視眼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14分許    │鏡」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96,價值20000萬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7│101年9月27│臺南市中西區國華│呂孟蓉│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1時 │街三段26號B15「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優的美集創意坊」│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不詳,價值1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18│101年10月 │臺南市東區仁和路│陳玟君│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17日下午4 │76號之7「VIVIS服│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時        │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1,價值22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19│101年11月6│臺南市中西區青年│黃雯苓│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上午10時│路177號「MITINA │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35分許    │服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9,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0│101年12月6│臺南市安平區平通│楊美鳳│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路471號「衣媚兒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服飾店」        │      │號GT-N7000、序號│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000 │金,以新臺幣壹│
│  │          │                │      │,價值15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21│101年6月30│臺南市東區崇明路│吳美賢│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9時 │三段253號「山朵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45分許    │左伊服飾店」    │      │號S2、序號358537│肆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價值 │金,以新臺幣壹│
│  │          │                │      │20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22│101年8月10│高雄市前鎮區瑞隆│簡汝年│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路547號「SP服飾 │      │廠牌、內碼A10000│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店」            │      │23FF1DC6、價值50│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元)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3│101年10月 │臺南市仁德區二仁│藍靖雅│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24日晚上6 │路一段211之8號「│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愛沐緹美甲美睫沙│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龍店」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0,價值150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24│101年11月 │高雄市路竹區中興│黃膺霏│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14日晚上6 │路289號「TRIANGL│      │SAMSUNG廠牌,序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E服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0,價值22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5│101年12月3│臺南市安平區安平│林維玲│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2時 │路550巷13號「靚 │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14分許    │眼美睫美甲沙龍店│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8,價值15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6│101年9月8 │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蘇玉燕│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4時 │路341號服飾店   │      │廠牌IPHONE4S、序│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0,價值28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7│101年8月3 │高雄市仁武區中正│顏巧如│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晚上7時 │路144號「時尚流 │      │SAMSUNG廠牌,序 │犯,處有期徒刑│
│  │許        │行時代少淑女服飾│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店」            │      │1、價值20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28│101年8月15│高雄市苓雅區林德│葉恩禔│行動電話1支(HTC│鄭雯萍竊盜,累│
│  │日16-18時 │街26巷4號「妙軒 │      │廠牌、型號Desire│犯,處有期徒刑│
│  │許        │美學工坊」      │      │HDA9191、序號356│參月,如易科罰│
│  │          │                │      │000000000000,價│金,以新臺幣壹│
│  │          │                │      │值10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
├─┼─────┼────────┼───┼────────┼───────┤
│29│101年6月18│臺南市安平區慶平│李麗娟│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3時 │路557號1樓「小女│      │廠牌NOKIAN8、序 │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人的天空服飾店」│      │號00000000000000│參月,如易科罰│
│  │          │                │      │3,價值13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30│101年10月 │臺南市中西區五妃│蘇俊銘│現金約1000餘元  │鄭雯萍竊盜,累│
│  │19日晚上6 │街100號「黑桃皇 │      │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后服飾店」      │      │                │參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31│101年10月 │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楊雅萍│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26日晚上8 │路217號「Crystal│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時55分許  │水晶私衣服飾店」│      │號GALAXY S2、序 │參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4,價值100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32│101年11月2│臺南市中西區五  │葉依琳│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日下午5時 │妃街332號「CHERR│      │廠牌IPHONE4、序 │犯,處有期徒刑│
│  │30分許    │Y CHU服飾店」   │      │號00000000000000│肆月,如易科罰│
│  │          │                │      │2,價值21000元)│金,以新臺幣壹│
│  │          │                │      │                │仟元折算壹日。│
├─┼─────┼────────┼───┼────────┼───────┤
│33│101年11月 │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李淑雅│行動電話1支(   │鄭雯萍竊盜,累│
│  │27日晚上6 │路46之5號「伊芙 │      │SAMSUNG廠牌、型 │犯,處有期徒刑│
│  │時許      │服飾店」        │      │號GALAXY S3、序 │肆月,如易科罰│
│  │          │                │      │號00000000000000│金,以新臺幣壹│
│  │          │                │      │9,價值20900元)│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二:被告鄭雯萍歷次竊盜犯行
┌─┬───────┬────┬────┬────┬────────────┐
│編│犯罪時間      │偵查案號│地院案號│終審案號│刑度                    │
│號│              │        │        │        │                        │
├─┼───────┼────┼────┼────┼────────────┤
│01│91年2月12日11 │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竊盜,處拘役50日,如易  │
│  │時40分許      │91年度偵│91年度易│91年度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
│  │              │字第1052│字第494 │字第494 │                        │
│  │              │號      │號      │號      │                        │
├─┼───────┼────┼────┼────┼────────────┤
│02│95年2月21日13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共同竊盜,均累犯,各處有│
│  │時30分許      │95年度偵│95年度簡│95年度簡│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 │
│  │              │字第4047│字第1860│字第1860│均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
│  │              │號      │號      │號      │元折算1日。             │
├─┼───────┼────┼────┼────┼────────────┤
│03│95年7月9日23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6 │
│  │時20分許      │95 年度 │95 年度 │95 年度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1000元折算1日。         │
│  │              │10491號 │3175號  │3175號  │                        │
├─┼───────┼────┼────┼────┼────────────┤
│04│95年12月28日日│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10│
│  │晚上8時20 分許│96年度偵│96年度易│96年度易│月。                    │
│  │              │字第637 │字第116 │字第116 │                        │
│  │              │號      │號      │號      │                        │
├─┼───────┼────┼────┼────┼────────────┤
│05│①97年7月25 日│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
│  │  下午1時許   │97年度偵│97 年度 │97 年度 │刑6月;又共同竊盜,累犯 │
│  │②97年7月25 日│字第    │易字第  │易字第  │,處有期徒刑6月。       │
│  │  下午2時35 分│10859、 │1633號  │1633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許          │12857、 │        │        │                        │
│  │              │12960號 │        │        │                        │
├─┼───────┼────┼────┼────┼────────────┤
│06│99年8月16日下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午4時許       │99 年度 │99 年度 │99 年度 │刑8月;又犯侵入住宅罪, │
│  │              │營偵字第│易字第  │易字第  │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   │
│  │              │13 05號 │1282號  │1282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
├─┼───────┼────┼────┼────┼────────────┤
│07│101年7月3日晚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上9時25分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速偵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941 號  │1557號  │1557號  │                        │
├─┼───────┼────┼────┼────┼────────────┤
│08│101年8月11日下│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午5時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6967號  │1902號  │1902號  │                        │
├─┼───────┼────┼────┼────┼────────────┤
│09│①101年06月24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日晚上6時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有期徒刑4月。           │
│  │②101年06月28 │偵字第  │訴字第  │訴字第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日晚上7時20 │9756號、│1121號  │1121號  │有期徒刑4月。           │
│  │  許          │第9798號│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③101年06月28 │、第9840│        │        │有期徒刑4月。           │
│  │  日晚上7時50 │號、第  │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許          │10333號 │        │        │有期徒刑4月。           │
│  │④101年07月05 │、第    │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  日晚上8時55 │10334號 │        │        │有期徒刑4月。           │
│  │  許          │、第    │        │        │鄭雯萍犯竊盜罪,累犯,處│
│  │⑤101年07月12 │10633號 │        │        │有期徒刑4月。           │
│  │  日晚上7時35 │、101年 │        │        │(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累│
│  │  分許        │度毒偵字│        │        │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
│  │⑥101年07月17 │第1710號│        │        │刑。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日上午10 時 │、第1736│        │        │)                      │
│  │  45分許      │號、第  │        │        │                        │
│  │              │1869號  │        │        │                        │
├─┼───────┼────┼────┼────┼────────────┤
│10│①101年8月1日 │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  下午4時40 分│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許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 │
│  │②101年8月5日 │7098、  │2087號  │2087號  │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晚間7時17 分│7101號  │        │        │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許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
│  │              │        │        │        │算1日。                 │
├─┼───────┼────┼────┼────┼────────────┤
│11│101年7月28日18│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17分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緝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819號   │2309號  │2309號  │                        │
├─┼───────┼────┼────┼────┼────────────┤
│12│101年8月9日下 │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午5時20分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緝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1800號  │5776號  │5776號  │                        │
├─┼───────┼────┼────┼────┼────────────┤
│13│101年7月23日13│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9分44秒許   │101年度 │101年度 │101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字第  │易字第  │易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2918 4號│1287號  │1287號  │                        │
│  │              │、101年 │        │        │                        │
│  │              │度偵緝字│        │        │                        │
│  │              │第2171號│        │        │                        │
├─┼───────┼────┼────┼────┼────────────┤
│14│①101年7月21  │台南地檢│台南地院│台南地院│犯竊盜罪2罪,均累犯,各 │
│  │  日14時20分許│101年度 │102年度 │102年度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 │
│  │②101年7月27  │偵緝字第│簡字第  │簡字第  │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  日19時10分許│991號、 │109號   │109號   │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第992號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1000元折算1日。         │
├─┼───────┼────┼────┼────┼────────────┤
│15│101年8月1日19 │屏東地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
│  │時許          │101年度 │102年度 │102年度 │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8656 號 │136號   │13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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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①101年8月21  │高雄地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犯竊盜罪,共2罪,均累犯 │
│  │  日下午8時45 │102年度 │102年度 │102年度 │,各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 │
│  │  分許        │偵字第  │簡字第  │簡字第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
│  │②101年9月5日 │1630號、│569號   │569號   │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 │
│  │  下午3時25 分│102年度 │        │        │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許          │偵緝字第│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50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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