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35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台欣 選任辯護人 蔡文斌律師 曾獻賜律師 高華陽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二年度偵緝字第一五一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盧台欣共犯附表壹編號1、4、16至18、20至22、25、35、43至46、55、57至5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壹編號1、4、16至18、20至22、25、35、43至46、55、57至59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扣案附表貳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犯附表壹編號5、7、9、19、23、24、28、30、37、38、40至42、47至51至54、56、60、61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壹編號5、7、9、19、23、24、28、30、37、38、40至42、47至51至54、56、60、6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貳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沒收。又共犯附表壹編號2、3、6、8、10至15、26、27、29、31至34、36、39所示之罪,各處附表壹編號2、3、6、8、10至15、26、27、29、31至34、36、39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貳編號二、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查被告盧台欣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審判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選任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裁定由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次按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之二定有明文。本件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照前開法律規定,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四條為判決書之製作,先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及更正如下暨如附表所示: (一)犯罪事實部分: 第一行:盧台欣前犯有多項竊盜、妨害風化、常業詐欺等案件,最近一次,係於民國九十五年間犯常業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以九十六年上易字第三0九號判決,將原判決部分撤銷,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假釋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附表編號一至六十部分,均係在假釋期間中所犯,不構成累犯)。猶不知悔改,竟於附表編號六一所示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犯如附表編號六一所示之犯行。 (二)證據部分: 1、被告盧台欣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之自白(見本院刑事卷第五八頁背面準備程序筆錄,及第六一頁背面至第七三頁被面審判筆錄)。 2、有證人即共犯蘇慧芬、蔡耀德、蔡國安之陳述,證人即出賣或任意交付帳戶之存簿、金融卡並告知密碼與被告盧台欣之鄭文煌、陳水吉、張子文、沈仕元、周天珍、鄭清欽、吳信哲、吳文哲、陳泓翔、潘忠雄、施文健,證人即出賣所申辦門號○○○○○○○○○○號行動電話門號與被告盧台欣使用之曾毓彬等人於警、偵訊中之證述。 3、有證人許文成、蔡耀德、蔡國安提領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翻拍照片共二十二幀、證人蔡國安至高雄銀行提款機測試金融卡之翻拍錄影相片十二幀,證人鄭文煌提供被告盧台欣刊登租用銀行或郵局帳戶廣告資料二紙在卷可按。 4、有關被告盧台欣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聯繫收購人頭帳戶事宜部分,有本院核發九十八年聲監字第四二四號、第四七二號、第四七三號、聲監續字第五三二號、第五九六號、第五九七號、通訊監察書,監聽譯文,5、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核發九十九年聲搜字第四九三號搜索票(搜索共犯蔡耀德住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共犯蔡耀德紀錄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資料及紀錄共犯等人電話號碼之電話單)、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核發九十九年聲搜字第七六七號搜索票(搜索共犯林峻毅住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目錄表,本院核發九十九年聲搜字第四三0號搜索票(搜索被告住處)、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資料在卷可按。 5、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三十四年上字第八六二號判例參照);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七年臺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參照);又刑法之「相續共同正犯」,就基於凡屬共同正犯對於共同犯意範圍內之行為均應負責,故對於發生共同犯意以前其他共同正犯所為之行為,苟有就既成之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之意思,則該行為即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臺上字第七九七二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所參與詐騙集團所進行詐欺取財之犯罪模式係以撥打電話與被害人佯裝為友人借款、佯稱家人欠款、投資、網路購物設定錯誤,或利用網路購物虛偽刊登欲出售之物、網路交友等方式為詐欺取財之行為方式,係集團式之犯罪,該犯罪集團為逃避警方查緝,採分工方式為之,自架設網路、收購及取得人頭帳戶、人頭電話門號,以網路或以撥打電話實施詐騙、誘騙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預先取得之帳戶或交付個人金融帳戶、測試人頭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此種詐欺集團之各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不特定被害人之犯意聯絡既明,甚且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其等共同詐欺取財之結果,自為共同正犯。是被告盧台欣就其於如附表壹編號一至六一所示編號所示之犯行,分別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共犯陳奕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至61)、蘇蕙芬(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至44部分)、林峻毅(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20、26、38至61)、蔡耀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至44、49至51、57至61)、蔡國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至44)及許文成(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至40、44至61)等人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業已修正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五日生效,修正前法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修正後之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避免發生累罰效應,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後,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將無法單獨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盧台欣所為附表壹編號一至六一所示之犯行,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盧台欣於起訴書附表壹所載共犯陳奕維、蘇慧芬、林峻毅、蔡耀德、蔡國安、許文成等人先後加入該詐欺集團所示之時間,分別就附表壹所示之詐欺取財犯罪,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0、11、12、24、26、40、41、45、46、52、54、55所示之被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對此部分所示之被害人施行詐術後,使前開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多次匯款至如上開各編號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該等被告各次施詐,使該等被害人分次匯款之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雖屬可分,惟仍屬密接,且被害法益主體及被害法益同一,在刑法評價上,並不具獨立性,應為被告等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成立一個詐欺取財罪。被告盧台欣所犯附表壹編號1至61所示之詐欺犯行,雖有同一日分別詐騙不同被害人得逞情形,但不僅被害人不同即被侵害法益不同,被告施行詐術亦不同,顯與同一犯罪構成事實,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侵害同一法益,成立一個罪名之接續犯之要件不同,是被告辯稱同一日雖詐騙數被害人之犯行構成接續犯,僅論一罪云云,顯有誤會,附此說明。又被告盧台欣有上開事實欄補充之前科及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情形,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是被告盧台欣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五年內故意再犯本案如附表壹編號56至61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各詐欺罪,均為累犯,就其此等部分犯行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審酌詐欺集團猖獗多時,而詐騙行為非但對於社會秩序及廣大民眾財產法益之侵害甚鉅,更使社會上人與人彼此間信任感蕩然無存,動輒聽聞公家機關、銀行或友人之來電,時而誤為詐欺集團來電,人人驚恐不安,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被告與共犯等人均值壯年,不思以己身之能力,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參與詐欺集團,以有組織、大規模、縝密分工之方式,共同詐欺取財,並參以被告盧台欣負責在臺灣地區刊登收購金融帳戶、金融卡及行動電話門號等工作,而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詐騙無辜被害人之金錢,對於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之犯罪環節內,佔有相當程度之比重,造成偵查犯罪機關事後追查贓款及詐欺集團成員極為困難,而使詐欺集團更加猖獗,助長原已氾濫之詐騙歪風,是被告盧台欣所為對於社會治安之危害程度不容小覷,自應予嚴厲之非難,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使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損失程度及被告販賣收購之人頭帳戶及行動電話所獲得之報酬,復衡以被告前於九十五年間即犯詐欺取財罪(利用拍賣網站刊登不實拍賣訊息,致不特定買家陷於錯誤而匯款購物),,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入監執行,於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假釋出監,甫出監未久仍在假釋期中,旋即又加入該詐騙集團負責收購人頭帳戶之詐騙犯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四八六三號、偵緝字第七三四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參,是被告盧台欣僅為個人之利,未認清詐騙犯行之惡,顯無悔改之意,竟再與共犯陳奕維等人合作,擔任收購人頭帳戶、行動電話卡之工作,而涉犯本件詐欺犯行,所彰顯之惡性不容小覷,並考量被告盧台欣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然犯後完全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害或和解,暨被告盧台欣於警詢中所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通訊業者,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壹各編號所示之宣告刑欄之主刑及從刑,及就被告盧台欣所犯拘役及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之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就被告盧台欣所犯拘役、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一)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幫助犯則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功,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七八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扣案附表貳各編號所示之物,係為被告盧台欣與共犯蔡耀德、林俊毅等人所有,並於起訴書附表一所示共犯犯行間供詐欺犯行使用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部分,業經被告盧台欣於警詢及本院審判中陳述明確,及有證人林俊毅、蔡耀德供述甚詳,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且基於共犯責任共同原則,就共犯林俊毅、蔡耀德沒收物之部分,分別於被告盧台欣與共犯林俊毅所犯如附表壹編號18至61,與共犯蔡耀德共犯如附表壹編號49至61所示詐欺取財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三)不另為沒收諭知部分: 至於扣案本票五張(發票人各為:江俞萱、呂繼往、施雅茹、陳運嘉、吳育琪)及身分證影本三張(各為:江俞萱、黃惋菁、陳運嘉)車號○0—二九0七號自小客 車行車執照、合約書、證明書、買賣證明書,及門號0九八一0七0一七八號、○○○○○○○○○○號遠傳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號威寶行動電話申請書、門號○○○○○○○○○○號家樂福行動電話申請書各一張及搭配門號○○○○○○○○○○號行動電話一支(廠牌:NOKIA)等資料,雖為被告盧台欣所有,但為被告盧台欣借款或從事中古手機買賣所帶領客戶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之物,或被告否認使用犯附表壹所示詐欺犯行使用之物,亦非違禁無,故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玲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壹:被告盧台欣共犯詐欺取財罪 ┌──┬─────────────────────────┬──────┐ │編號│有關被害人詐騙日期詐騙情形均引用起訴書附表二之記載│主文及從刑(│ │ │另補、正如下 │宣刑) │ │ │ │ │ ├──┼─────────────────────────┼──────┤ │一 │被害人:劉志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十五萬元 │有期徒刑壹年│ │ │ │伍月。扣案附│ │ │ │表貳編號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 │被害人:張雅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0)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二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四千七百八十元 │拘役肆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均│ │ │ │沒收編號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三 │被害人:陳鳳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2)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五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九百五十元 │拘役貳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四 │被害人:賴純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六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八萬九千元(分二次轉帳) │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五 │被害人:徐敦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六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六 │被害人:周正毅(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7)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六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一百十九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七 │被害人:蔡涵綸(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8)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六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萬二千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八 │被害人:劉妍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5)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六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千一百五十元 │拘役貳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九 │被害人:廖中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3)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萬二千三百零二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十 │被害人:江泉鋒(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9)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十一│被害人:吳昌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四百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十二│被害人:游湘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3)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四千五百元 │拘役肆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十三│被害人:黃逸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4)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千元 │拘役參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十四│被害人:呂佳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6)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七千三百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十五│被害人:廖崇霖(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7)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三千三百元 │拘役參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三所示之物│ │ │ │均沒收。 │ ├──┼─────────────────────────┼──────┤ │十六│ 被害人:陳立顯(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5) │盧台欣共犯詐│ │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 詐騙金額:十萬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十七│被害人:吳昭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4)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十四萬二千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三所示之│ │ │ │物均沒收。 │ │ │ │ │ ├──┼─────────────────────────┼──────┤ │十八│被害人:李怡萱(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七萬九千元(分二次匯款) │有期徒刑柒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十九│被害人:蔡麗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五萬八千一百二十三元 │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十│被害人:唐正慈(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共七十一萬四千六百二十元(分次匯款) │有期徒刑貳年│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一│被害人:楊珊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6)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十萬元(分次匯款)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二│被害人:陳哲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5)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一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共計十五萬零二十六元(分次匯款)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三│被害人:廖厚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四│被害人:廖君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二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萬二千零十三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五│被害人:武月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共計五十二萬八千九百六十七元 │有期徒刑壹年│ │ │ │拾月。扣案附│ │ │ │表貳編號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二六│被害人:湯啟洲(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二百十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二七│被害人:賴慶文(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二八│被害人:謝秉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6)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萬三千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二九│被害人:王修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千二百十元 │拘役參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三十│被害人:郭舒婷(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萬五千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三一│被害人:葉昱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二百十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三二│被害人:阮健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三千元 │拘役肆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三三│被害人:蔡文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五百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三四│被害人:陳佩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六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千九百八十三元 │拘役參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三五│被害人:吳麗香(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十一萬五千一百十二元 │有期徒刑壹年│ │ │ │伍月。扣案附│ │ │ │表貳編號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三六│被害人:吳怡慧(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六千二百五十元 │拘役伍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三七│被害人:楊文瑞(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7)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五萬二千二百零三元 │有期徒刑伍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三八│被害人:卓志錠(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萬三千四百五十六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三九│被害人:楊韻韻(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三千八百元 │拘役參拾日,│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 │ │ │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編│ │ │ │號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四十│被害人:呂金燕(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8)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萬四千五百十二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一│被害人:黃安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9)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十八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二│被害人:黎心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萬一千一百十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三│被害人:蘇新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十九萬八千九百八十九元 │有期徒刑壹年│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四│被害人:張伊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5)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五│ 被害人:張瑞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6) │盧台欣共犯詐│ │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 詐騙金額: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九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六│被害人:李佳燕(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2)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十四萬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七│被害人:饒植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3)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七萬一千四百四十二元 │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八│被害人:陳雅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4)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四萬七千九百七十八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二、三所│ │ │ │示之物均沒收│ │ │ │。 │ ├──┼─────────────────────────┼──────┤ │四九│被害人:林進寶(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9)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萬零九百八十九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一、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十│被害人:王光明(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0)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五萬三千零二十一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一、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一│被害人:廖英帆(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1)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二萬四千一百十二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一、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二│被害人:張錦祥(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7)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八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一萬九千一百四十元 │有期徒刑參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一、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三│被害人:楊乾坤(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8)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三萬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一、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四│被害人:黃景慧(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9)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三萬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一、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五│被害人:陳麗時(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十萬元 │有期徒刑拾月│ │ │ │。扣案附表貳│ │ │ │編號一、二、│ │ │ │三所示之物均│ │ │ │沒收。 │ ├──┼─────────────────────────┼──────┤ │五六│被害人:麥家寬(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0)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欺取財罪,累│ │ │詐騙金額:一萬元 │犯,處有期徒│ │ │ │刑參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 │ │ │附表貳編號一│ │ │ │、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五七│被害人:洪昶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0)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欺取財罪,累│ │ │詐騙金額:十六萬九千元 │犯,處有期徒│ │ │ │刑拾月。扣案│ │ │ │附表貳編號一│ │ │ │、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五八│被害人:王麗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4)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九年一月七日 │欺取財罪,累│ │ │詐騙金額:十萬元 │犯,處有期徒│ │ │ │刑拾月。扣案│ │ │ │附表貳編號一│ │ │ │、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五九│被害人:陳信材(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欺取財罪,累│ │ │詐騙金額:二十二萬元 │犯,處有期徒│ │ │ │刑壹年。扣案│ │ │ │附表貳編號一│ │ │ │、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六十│被害人:郭淑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3)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欺取財罪,累│ │ │詐騙金額:三萬元 │犯,處有期徒│ │ │ │刑肆月,如易│ │ │ │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 │ │ │附表貳編號一│ │ │ │、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六一│被害人:于志傑(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2) │盧台欣共犯詐│ │ │詐騙日期: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欺取財罪,處│ │ │詐騙金額:三萬元 │有期徒刑肆月│ │ │ │,累犯,如易│ │ │ │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 │ │ │算壹日。扣案│ │ │ │附表貳編號一│ │ │ │、二、三所示│ │ │ │之物均沒收。│ └──┴─────────────────────────┴──────┘ 附表貳:被告及共犯扣案物 ┌───┬────┬───────────┬───────────┐ │ 編號 │ 所有人 │ 扣案物 │內 容 │ ├───┼────┼───────────┼───────────┤ │ 一 │蔡耀德 │ (一)雜記簿(一本) │記載人頭帳戶帳號資料記│ │ │ │ (二)電話單(一張) │載上開共犯等人電話資料│ │ │ │ │。 │ ├───┼────┼───────────┼───────────┤ │ 二 │林峻毅 │ 教戰手冊一張 │記載提醒車手提領款項注│ │ │ │ │意事項,及代號含意等。│ ├───┼────┼───────────┼───────────┤ │ 三 │盧台欣 │(一)登報收購所得之行│分別為被告盧台欣收購欲│ │ │ │ 動電話門號: │作為詐騙聯繫之人頭卡及│ │ │ │ 1、09856495 │聯繫共犯使用之行動電話│ │ │ │ 32亞太行動電話 │。 │ │ │ │ 易付卡一張(申請 │ │ │ │ │ 人:邱凱偉)。 │ │ │ │ │ 2、09856495 │ │ │ │ │ 09亞太行動電話 │ │ │ │ │ 易付卡一張(申請 │ │ │ │ │ 人:林文章)。 │ │ │ │ │ 3、09855439 │ │ │ │ │ 06亞太行動電話 │ │ │ │ │ 易付卡一張。 │ │ │ │ │ 4、09737416 │ │ │ │ │ 06威寶行動電話 │ │ │ │ │ 易付卡一張(申請 │ │ │ │ │ 人:林文章)。 │ │ │ │ │ 5、09736192 │ │ │ │ │ 44威寶行動電話 │ │ │ │ │ 易付卡一張。 │ │ │ │ │ 6、09331096 │ │ │ │ │ 92家樂福行動電 │ │ │ │ │ 話易付卡一張(申 │ │ │ │ │ 請人:林文章)。 │ │ │ │ │ 7、09331079 │ │ │ │ │ 53家樂福行動電 │ │ │ │ │ 話易付卡一張(申 │ │ │ │ │ 請人:林文章)。 │ │ │ │ │ 8、09331121 │ │ │ │ │ 67家樂福行動電 │ │ │ │ │ 話易付卡一張(申 │ │ │ │ │ 請人:邱凱偉)。 │ │ │ │ │ 9、09168546 │ │ │ │ │ 20統一超商行動 │ │ │ │ │ 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 │10、09264864│ │ │ │ │ 58統一超商行動│ │ │ │ │ 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11、09550149│ │ │ │ │ 87統一超商行動│ │ │ │ │ 電話易付卡一張。│ │ │ │ │12、09761845│ │ │ │ │ 36遠傳行動電話│ │ │ │ │ 易付卡一張(申請│ │ │ │ │ 人:林文章)。 │ │ │ │ │13、卡號021356│ │ │ │ │ 00245042│ │ │ │ │ 4遠傳行動電話易│ │ │ │ │ 付卡一張。 │ │ │ │ │(二)行動電話一支(廠│ │ │ │ │ 牌:GPLUS,│ │ │ │ │ 搭配門號:093│ │ │ │ │ 30556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