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欣岳 選任辯護人 裘佩恩律師 王盛鐸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四二四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欣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楊欣岳前於民國九十七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以九十八年上易字第六一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原審判決:本院九十七年易字第二0四一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六月),於九十九年十月八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楊欣岳於一百年十月至十一月間,撥打電話至汎德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服務廠,並由黃奕翔接聽,楊欣岳即表示欲購買車輛而先瞭解車型、配備,黃奕翔基於業務身分進行介紹與說明而互有聯繫,楊欣岳並介紹朋友至黃奕翔友人所開設中古車行購買車輛,雙方因此熟識,期間並多次提及個人財力雄厚,投資金額多是數千萬元起跳,投資經驗豐富,獲利豐厚,投資項目均是時間短獲利高,如煙品等類,其投資方式是找數股東共同出資購買煙品,再馬上轉手出售予經銷商或中小盤商,從中可賺得高額差價,投資時間僅約一星期至十天,即可獲利結算,致黃奕翔信以為真,楊欣岳見取得黃奕翔之信賴,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單一故意,先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致電黃奕翔約出談論投資事宜,黃奕翔不疑有他赴約,雙方在臺南市七股區公所前見面,楊欣岳即向黃奕翔提及與數股東合資投資煙品事宜,該次投資時間短僅約一星期至十天即可結算獲利,所獲利益甚高,機會難得,並向黃奕翔稱是第一次投資先僅需出資五十萬元,眾多人均等待該投資機會,先繳付訂金三萬元,如之後不欲投資再退出即可,黃奕翔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即至位於臺南市佳里區延平路合作金庫所設自動提款機提領現金二萬五千元,並加上己有五千元共計三萬元在該合作金庫前楊欣岳所駕駛車輛上交與楊欣岳收受,作為訂金,次日即十二月三日楊欣岳即仍佯稱:需立即補足不足款四十七萬元部分,黃奕翔表示沒有這麼多錢,並需與家人商量,黃奕翔即提議可以假刷卡真借貸方式借得投資款項,黃奕翔仍不疑有他,與楊欣岳一同至位於臺南市○○區○○路○○○○○○○○○○○○○號「阿文」之人,黃奕翔以其申辦臺新銀行新光三越信用卡(卡號:○○○○○○○○○○○○○○○○號)刷卡十萬二千一百八十元,「阿文」僅交付九萬元與黃奕翔,黃奕翔即將該九萬元款項交與楊欣岳收執,楊欣岳仍向黃奕翔表示其餘投資款需立即補足,黃奕翔於同年月三日向阿姨吳瑞娟借得款項八萬元,並在臺南市東區小東路小馬租車行前交與楊欣岳,楊欣岳見黃奕翔深信其不疑,仍基於詐欺取財接續故意,佯稱:目前還有一煙品投資案,會與之前煙品投資一起接進來,而邀黃奕翔再入股,一人份投資金額六十五萬元,投資二份共一百三十萬元,且因目前投資人數不夠,延誤投資會影響之前投資,導致之前投資無法進行,黃奕翔仍不疑有他而同意繼續再投資煙品買賣共再需提出一百三十萬元進行投資,黃奕翔並依楊欣岳指示迅速籌措投資款,以免之前投資款項均遭沒收,而依楊欣岳之要求先後於一百年十二月五日持其登記名下之臺南市○區○○○街○○○號不動產權狀至位於臺南市○○區○○○路○○○號「新光當舖」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方式借款五十萬元,實際取得借款金額四十五萬五千元,黃奕翔並將該筆款項均交付與楊欣岳收受以為投資款,同日與黃奕翔再一同至臺南市中西區青年路之「順發3C」,並由綽號「阿文」之成年男子介紹帶至該店旁之電腦商家辦理以刷卡借貸方式借款,黃奕翔即以其申辦臺新銀行新光三越卡(卡號:○○○○○○○○○○○○○○13號)及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卡號:4563011013241250號)以假刷卡真借貸方式分別刷卡九萬八千四百元及一萬九千六百八十元,共計刷卡金額為十一萬八千零八十元,但實際取得電腦商家交付款項為十一萬元,並均將該十一萬元交與楊欣岳以為投資款;於同年月六日,雙方約在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六段與安明路四段便利商店旁,黃奕翔將其向舅舅所借得十五萬元及其個人在彰化銀行申辦帳戶提領五萬五千元(共計二十萬五千元)均交與黃奕翔收執作為投資款。於同年月七日黃奕翔以其向父親所界款項三十六萬元復再至上開地點之「新光當舖」以之前所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再增加借款金額二十萬元,經新光當舖業者扣除利息後,實際取得十八萬元,共計五十四萬元即在附近楊欣岳所停車輛上交與楊欣岳作為投資款。楊欣岳仍承前開詐欺取財故意,再向黃奕翔偽稱:因運輸成本增加,所有投資人均需提高成本,而黃奕翔投資部分,需增加至二百三十萬元,黃奕翔仍不疑有他而繼續籌措款項,再於一百年十二月九日經向母親吳瑞蓉借款三十五萬七千元及個人提領存款三萬三千元,與楊欣岳約在臺南市○○區○○里○○○道○號高速公路加油站旁,將該筆三十九萬元均交與楊欣岳收執,以為投資款;黃奕翔續於一百年十二月十八日,經楊欣岳之介紹,至臺南市○區○○○路○段○○○號之「吉通當舖」將其車輛以汽車質押借款方式,借得九萬元,並在臺南市○○區○○里○○道○號高速公路旁之加油站將開筆款項交與楊欣岳;再於同年月二十日依楊欣岳指示介紹,至位於臺南市○○區○○路○○號之「宏海當舖」,以手錶質押借款方式借款五萬元,經扣除利息,實際取得四萬一千元,黃奕翔當場將所借得款項交與楊欣岳收執,以為投資款(交付金額經累計共達二百零三萬一千元),但仍不足,楊欣岳即要求黃奕翔辦理信用貸款或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販售門號方式籌措投資款,黃奕翔思索後,甚感疑惑,經告知家中長輩,均懷疑該投資有異,黃奕翔欲退股取回投資款,並於同年十二月二十日約楊欣岳與舅舅、朋友等人見面商議退還投資款事宜,楊欣岳見詐騙事跡敗露,為達拖延目的,而佯稱同意還款,並於一百零一年一月間,將其於不詳時間、地點,取得面額二百零三萬元、發票人:長憬國際有限公司、張夏生、到期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票號:CN9471977號之支票一紙放置在上述黃奕翔任職公司櫃臺處,委請櫃臺小姐轉交黃奕翔,黃奕翔取得該支票後,經提示付款,以存款不足而退票,黃奕翔一再聯繫楊欣岳,但均無法聯繫上,始知遭騙,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案經黃奕翔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佳里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偵查中之證詞,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縱該證人未能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亦不宜以此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更遑論該證人業已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是本案證人王韋翔、李汶珈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所為之證述,被告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且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是前揭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且其中證人王韋翔更已於本院審判中接受被告之反對詰問,其等二人偵查中之證述具證據能力,自無疑義。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對於本院其他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均屬傳聞證據,然檢察官、被告等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復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情形,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其餘資以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亦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而為合法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當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與告訴人因購車事宜而熟識,並曾陪同告訴人至起訴書附表所載之處所之情無訛,惟矢口否認有詐欺取財之犯行,辯稱:本案被告也是受害者,被告是遭到一位綽號「阿華」的成年男子詐騙,綽號「阿華」成年男子是由綽號「阿慶」之友人所介紹認識,因「阿慶」表示「阿華」有投資一些買賣獲利很高,被告就想投資,「阿慶」有說是煙品買賣,最後並跟被告講到錢的事情後,被告即請家裡人幫忙借錢,前後共將款項一百多萬元交與「阿華」進行投資,但後來「阿華」不見蹤跡,被告所投資款項也沒有了。而被告與告訴人因買車而認識後,告訴人主動問被告有何投資事宜,被告即將阿慶所講投資煙品事宜跟告訴人講,告訴人聽後有意思要投資,被告就將「阿華」電話給告訴人,讓告訴人直接跟「阿華」聯繫,之後均由告訴人直接與「阿華」聯絡,告訴人是將錢直接交給「阿華」,被告完全未經手云云。被告選任辯護人以:於一百年十一月間,被告經由綽號「阿慶」之男子介紹,認識年約四十或五十歲、身高約一百八十公分,綽號「阿華」之男子,經「阿華」告知,被告得知有煙品買賣機會,且短期即可獲利,被告分別向母親借款十萬元及向阿姨黃麗蘭借款八十餘萬元,另向告訴人借用客票向臺南市麻豆區新光當舖借款,另下地下錢裝借款後均與「阿華」約定在臺南市麻豆區麻豆口、磚仔井、謝厝寮等處交付款項。此時,因被告陪同女友看車而認識告訴人,告訴人知悉被告從事賽鴿,並因告訴人詢問有何投資機會,恰巧「阿華」告知被告投資金額不足,要求被告增資或尋找其他投資者,被告始將該投資機會告知告訴人,告訴人聽聞後亦有興趣,被告即將「阿華」使用門號○○○○○○○○○○號行動電話告知告訴人,供告訴人自行與「阿華」聯繫,被告雖陪同告訴人借款,但並未收受告訴人所交付現金,至於告訴人於一百年十月二日確有交付現金三萬元與被告,這是告訴人要清償所欠被告之債務而交付與被告外,其餘告訴人所陳述之款項均由告訴人自行交付與綽號「阿華」之人,被告並未經手告訴人。直到一百年十二月間,告訴人向被告索討投資款時,被告曾打電話給「阿華」,欲要求「阿華」將貨物拿出來給告訴人看,但電話無法撥通,被告請「阿慶」代為轉達有關告訴人欲退股事宜,但均無下文,之後被告方知「阿華」已不知去向,才知受騙。另有關證人即告訴人黃奕翔係從事汽車銷售之業務,亦曾從事進出口貿易,對於交易流程當知之甚稔,也明知交付金錢時,應留存證明,證人亦坦承之前完全不認識被告,亦未與被告有何金錢往來,僅通過電話二至三次,竟將其在短期內籌措款項二百零三萬元之鉅款均交與陌生之被告,而未留下任何憑證,實與常情迥異,殊難想像,此外,證人黃奕翔先後證述內容有前後矛盾情形,實不足採信等語為被告辯護。 二、經查: (一)上揭有關告訴人黃奕翔遭被告以投資煙品買賣為由邀約投資而受詐騙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奕翔先後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指述甚詳(見警卷第六頁至第七頁、第九頁至第十一頁調查筆錄、偵查卷第十七頁至第十八頁、第二二頁至第二五頁、第三八頁至第三九頁、第五五頁、第八三頁背面至第八四頁背面、第九五頁至第九五頁背面、第一四八頁及其被面訊問筆錄,本院刑事卷第三十頁背面至第三一頁、第一三五頁至第一四二頁背面、第一六四頁背面至第一六五頁背面、審判筆錄)。上開證人黃奕翔所指述為投資被告所陳述之煙品買賣,欠缺資金分別向親人舅舅吳瑞傑借款,與證人黃奕翔尚未發現遭被告詐騙前曾向友人王韋翔提及被告所述之煙品買賣投資事宜,並邀友人王韋翔一起投資,事後發現並未如被告所述短期間獲得高額利潤,但仍一再遭被告要求提出款項,而向友人及家人抱怨遭被告詐騙上百萬元,討論投資事宜,並委請舅舅吳瑞傑出面與被告談論返還告訴人投資款,被告確實有同意還款與告訴人等情,亦與證人即告訴人舅舅吳瑞傑、告訴人綽號「貴金屬」友人王韋翔及告訴人開設中古車行朋友李汶珈等人分別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證述相符(見偵查卷第九四頁背面、第九五頁背面、第一四七頁背面至第一四八頁訊問筆錄,本院刑事卷第二三一頁至二三三頁背面審判筆錄)。 (二)又證人黃奕翔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起至同年月二十日止間,依被告指示籌措投資款項,而分別自其個人申請合作金庫提領款項、向家人父母親借款,而自渠等申辦之兆豐商業銀行、元大銀行提領款項,及使用其個人申辦信用卡以刷卡換現金方式籌措投資款,及分別向吉通當舖、鴻海當舖及新光當舖業者或以不動產抵押方式、或以車輛、手錶質押方式借款共計籌措二百零三萬一千元金額均交與被告作為煙品買賣投資款,並於家人協助與被告洽談返還投資款事宜後即收取被告以不詳方式取得與被告交付投資款相當金額二百零三萬元之支票一紙,但經告訴人提示後因存款不足而退票等情,亦有告訴人申辦彰化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700活期儲蓄存款封面、內頁存、提款、轉帳明細紀錄、告訴人父親黃文秀申請兆豐商業銀行帳號21313630897號帳戶內頁一百年十二月七日提款三十六萬元明細、母親吳瑞蓉申辦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6○○○○○○○○○○○號活期存款帳戶內頁有關一百年十二月九日提款三十五萬七千元紀錄明細、告訴人申辦臺新商業銀行新光三越信用卡(VISA)(該卡背面貼有「阿文」及其行動電話小貼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影本資料、發票人為「長憬國際有限公司、張夏生」、金額二百零三萬元、到期日: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票號:CN9471977號)支票、彰化銀行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日代收款項便條、臺灣票據交換所於一百零一年二月七日出具退票理由單等資料均在卷可按。並有吉通當舖、新光當舖、宏海當舖分別於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四日、十七日、二十八日所提陳報狀,彰化商業銀行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日以彰作管字第一0二0九六八五號函附告訴人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七日提出告訴人信用卡申請書及一百年十二月五日在秉鑫國際公司刷卡金額一萬九千六百八十元之交易明細陳報狀、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二日以臺新作文字第一0二0六七一九號函所附告訴人申請信用卡申請書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及五日分別至順發3C、秉鑫國際公司刷卡十萬二千一百八十元及九萬八千四百元等款項,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南分行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以(102)兆銀臺南字第00六九號函附黃文秀申辦帳戶開戶資料及一百年十二月之交易明細、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一日以元府城字第○○○○○○○○○○號函附吳瑞蓉申辦帳戶及一百年十二月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及臺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於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以東南地所登字第一0二00三四0二三號函附告訴人所有位於裕東段二九七之五地號及四三一二建號不動產所有權資料均在卷可佐。堪認告訴人確有於所述時間或由其個人帳戶提領款項,或分別向家人父母、親友舅舅、阿姨等人借款,及以所申辦信用卡以刷卡方式借取款項,並向當舖質押借款之情均足認定。 (三)又告訴人因被告一再藉口要求告訴人再提高投資款,否則之前投資金額將無法取回及要求告訴人分別向當舖業者借款、或以假刷卡換現金方式取得款項,甚至要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出售方式籌措款項等情節,而甚感懷疑,而與被告使用門號○○○○○○○○○○號行動電話電話聯繫,自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二十九日間均將與被告討論有關給付投資款事宜進行錄音,經本院勘驗結果,可知被告確實有向告訴人索取投資款項,並告知告訴人投資可以獲得高額利益之情,及告訴人與被告確認所收受投資金額款項,被告甚至告知因告訴人繳付投資款有拖延,需要再補足因告訴人延誤而造成之損失款項等情,即:時間: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八時五十九分,計長十二分五十六秒之對話,其中「‧‧‧告訴人:我剛有看到你的簡訊啦,你現在是說,這個是要怎麼算?我跟你請教一下。被告:我跟你說啦,你現在是不是‧‧‧。告訴人:就是70加6嘛,對不對。被告:136嘛。黃奕翔:嘿,136。被告:嘿啦,136,就變成到時候人家1分的錢1000多,你就要1分的錢給人家啊。告訴人:我聽不太懂耶,再講一次。被告:136對不對啦。黃奕翔:對。被告:是不是你有1分了。告訴人:對、對、對。被告:你本來是不是二分。告訴人:嘿。被告:你把你那一分的錢給人家。告訴人:136乘以2,對不對,就是272嘛。被告:嘿啦、嘿啦,現在我講給你聽啦,你是不是還有一條50的。告訴人:對。被告:那邊500多,你聽懂嗎。告訴人:等一下喔,所以說我現在就是136加50就好了,所以我的份是占186就好了,另外的136就叫「貴金屬」給我吃一吃這樣。被告:嘿。我跟你說,你現在大條錢就是,本來是在4000左右,你聽懂嗎,現在變成分成這樣,你這邊剩約2000多而已。告訴人:嗯、嗯。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就是我把我的退給他以後,就只剩2000多。被告:你大分的給他,你現在剩2000多而已。本來是‧‧‧4000。告訴人:就是我全額出去以後,我知道這個本來就是這樣,他出多少東西就是要他要有辦法,就是照這樣分,這樣才有公平,不然他佔大頭。被告:因為,我跟你說,如果分就是這樣分。告訴人:一分就是照一分的利潤這樣回來。被告:嘿,現在我講給你聽,重 點是你現在拖到的是拖到你,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變成說你那邊70的部分來補這些補過去。告訴人:嗯,70的部分補這些補過去?哪一部分。被告:你現在是不是這樣已經給人家拖很久了。告訴人:對。被告:那是不是我做這樣補過去,你聽得懂嗎,就是你朋友「貴金屬」要再拿136萬出來。這樣聽懂嗎,什麼事情這樣就都補過去了,你聽懂嗎,補過去就全部等錢進來,你如果週四補足錢,你聽懂嗎。告訴人:嘿。被告:就是週一晚上全部大家見面現拿,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嗯,這樣我要跟他們說一下,進去就是下禮拜一出來這樣。被告:禮拜一晚上大家都一起來,我跟你說如果再拖下去,事情你要自己收尾,我不可能再插手。告訴人:嗯、嗯。被告:因為,我跟你說,你今天拖下去都已經誤到我了。告訴人:嗯,我知道,好,我了解。被告:他的意思是怎樣。告訴人:他的意思是說好。被告:他有很確定嗎。告訴人:他是有確定了啦。被告:我跟你說,你現在就是契約你跟他簽,一些內容,因為這是你的分銷,你要跟他簽,我一樣會告訴他,這樣聽懂嗎。告訴人:嗯,你是說哪個。被告:現在分銷的部分不是我讓出來的,你聽懂嗎,是你奕翔讓出來的,你聽懂嗎。告訴人:嗯、嗯。被告:你現在跟他簽,什麼時間我會把它寫在上面。告訴人:嗯。被告:你聽懂嗎,所以你在說什麼還要我去跟他簽還是怎樣,ㄟ分銷不是我讓的耶。告訴人:他是認為說這個東西是你在進行的,所以他是會覺得是說這個。被告:那沒關係啊,我講給你聽,你一樣要跟他簽,我再和他簽你聽懂嗎。告訴人:當面簽兩份就對了。被告:對,我講給你聽。告訴人:我先讓渡。被告:你就是讓渡,你一分沒辦法,你讓渡給他的。告訴人:就是先讓渡出去。被告:他跟我簽的,是簽什麼你知道嗎,我雖然是揹大頭,這一份錢是你讓渡給他,不是我讓出來給他的。告訴人:嗯。被告:我可以寫在上面這樣而已。告訴人:先等一下,聽不太懂,你說。被告:現在是不是一分,一分是不是你讓出來的。告訴人:對。被告:讓出來你和他簽一份,我再和他簽一份。告訴人:嗯、嗯,了解。被告:時間多久我和他簽時間多久而已。告訴人:嗯。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就是寫他有,這個。被告:他是他沒信任我們,還有他做那種工作,我說給你聽,是你去拜託的,不然我不會去拜託。你聽懂嗎。告訴人:嗯。被告:所以大家白紙黑字寫清楚,你聽懂嗎。告訴人:嗯。被告:今天是你奕翔把這一分讓給他的,不是我把這一分讓他的。告訴人:這當然,我了解,就是這個一分的東西是讓給他啦,等一下喔,那我剛才看一看,這個不就是,他要拿,他現在也是要拿136出來就對了。被告:你現在就是你的份,你一樣要拿出來,不然你之前,你現在給人家拖,你要怎麼補,人家要跟你算阿,你一定昏倒的阿。告訴人:嗯、嗯、嗯。被告:你一定籌錢籌到死。告訴人:因為我是不知道,因為之前你是跟我說差不多,我們這幾天在籌得這些,是差差不多29嘛。被告:對啊,我問你,現在已經拖到今天了,你看多久了。告訴人:嗯、嗯。被告:你自己清楚啦,不用問我。你問你自己啊,看你拖幾天了。告訴人:這個,從上周,從一開始我放190萬在那邊時,你就知道我沒有力了,後面又冒出來,你說這個。被告:那問題是出在那邊,因為那我有幫忙你收一分,你聽懂嗎。告訴人:嘿、嘿。被告:尾款一分你要自己收,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你也知道我這邊籌不到了,所以,後面你再跟我說。被告:他有問你後面金額多少嗎。被告:有啊,他有跟我問。被告:你怎麼跟他說。告訴人:我有跟他說70加66阿。被告:他說怎樣。告訴人:如果是,他也是要他們家現金足夠,所以說,他如果說他調動公司的錢還是調動他自己的錢,他也是想快。被告:我講給你聽喔。我現在先跟你說喔。因為這是你沒能力才讓他的,我跟你說喔,禮拜四處理下去,禮拜一晚上見錢,幾天。告訴人:四、五、六、日、一,然後他們六日是沒有做。被告:對啊,禮拜一晚上。告訴人:四、五、一,三天。被告:他有問你幾天嗎。告訴人:有,他對這個天數他覺得有點要緊,因為他要。被告:對啊,我現在講給你聽,他現在周轉這一條,他改天不用再跟人家周轉錢了。變成有很大條的資本在那邊等了。告訴人:嗯、嗯,沒有啦,他們那個基本上,客人如果一直倒貨叫他們收,他們也是要一直收,所以他們基本上就是越大越好。客人如果覺得黃金少要賣,如果是說。被告:他還有打電話給你嗎。告訴人:他今天在忙耶,你也知道我今天在忙,你看我忙到。被告:你昨天跟他確定後他說怎樣。告訴人:我昨天跟他確定完他說好啊。被告:不會有改變了。告訴人:對,但是他說時間上他要很確定。被告:就禮拜一晚上,大家一起來啊,因為我原則上就是禮拜一晚上拿到錢。告訴人:好、好、好。被告:這樣 你聽懂嗎,原則上禮拜一晚上,我跟你說如果再拖下去,是你要倒,不是我要倒啦。告訴人:我很緊張耶。因為這個如果處理不好真的昏倒。被告:對啊,我說過了,你如果神經不繃緊一點,真的做下去,一定很難看,我是外面50幾,我本來是快200,我本來快200,我就跟你說我老ㄟ出來處理這樣。告訴人:阿成,我現在,另外一個部分啦,他如果拿136出來,他扣掉我的203,就是和我的203,就是應該要怎麼說阿,他和我的203。被告:我跟你說,你現在就是你二分和那一分,小分的一分,全部就是這樣,4000多給你們以後,你們兩個自己去分。告訴人:你是說多出來的部分他直接撥給我這樣。被告:嘿啦,你現在就是變成說他一分就差不多在1500萬,你1500萬給他,剩下全部都是你的了。告訴人:你的意思是說,喔,我了解,就是。被告:以4000來說對不對。告訴人:嘿、嘿。被告:4000他那邊拿1500回去,對不對。告訴人:嗯、嗯。被告:那是不是剩2500。告訴人:嗯、嗯。對、對、對。被告:2500就是你的了啦,你聽懂嗎。告訴人:喔,我了解我了解。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這樣子我聽得懂。被告:我講給你聽,你有確定明天晚上要處理還是什麼時候要處理。告訴人:他昨天晚上是說可以確定要處理,今天我就真的還沒打給他。被告:你晚上問問,你如果沒找到我,你打簡訊跟我說他有確定要處理沒有,看怎樣,你時間點原則上就是禮拜一的晚上。告訴人:好、好、好。被告:我們三個一起坐一臺車去,你聽懂嗎。告訴人:好、好、好,這樣我知道。被告:差不多在十一點多,那都當場算現金,那個沒有在開票的你聽懂嗎。告訴人:了解。被告:這樣你聽懂嗎,你看怎樣一定要打電話給我。告訴人:就是馬上,他就是說,他另外一個方式,他不了解這個請款方式,他也是‧‧‧。被告:對,就是禮拜四出去,禮拜一晚上就是全部我們現場現算現金,你聽懂。告訴人:嗯、嗯。被告: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有跟他解釋過。被告:人家白紙黑字都寫得很清楚了,你們沒看到嗎。告訴人:我有看到啊,但他就是不太了解,所以他會,因為他沒有接觸過這個,我也沒接觸過這個,所以我是把你說的東西覆述給他聽。被告:我跟你說,我有史以來,我只有被你配合這樣,遇到你而已,你剛好遇到我,不然我不曾這樣。告訴人:嗯、嗯。被告: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現在跟你講的就是你晚上看幾點確定後,你一定要回我電話或打簡訊給我,你不要完全毫無動靜,不然我無法處理。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這樣你聽懂。告訴人:好、好。被告:這原則上,他是說明天晚上回來要跟你打還是怎樣。告訴人:明天下午我就會先問他,明天大概幾天會回到台南。被告:他錢會準備好嗎。告訴人:他錢應該出門前就有吩咐他們家的小姐先準備了吧,他說他回來他再點一下這樣。被告:好、好。確定好再打給我,晚上一定要打給我,我等你電話。告訴人:好、好。」等語;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十九時十六分被告與告訴人間約三分一秒之對話:「‧‧‧告訴人:這個,剛剛看一看,我是看不太懂意思,所以我再跟你問一下,他是說,我是說『貴金屬』如果拿136萬出來,然後和我本來放在你那裏的203萬,這樣加一加不就是,203加136是339。被告:嘿。告訴人:這樣變成是說,這樣是不是先把我拿出去的部分扣掉17萬的話,多出來的先拿回來給我還是怎麼處理。被告:沒有,你現在是不是已經拖那麼久了。告訴人:對、對。被告:剩下的部分你要就這邊拿去補。告訴人:你是說,剩下,反正就是203要再,就是我拿出去的203萬。被告:嘿。告訴人:就是我放在那邊做本的203萬,然後還要加,就是本來不夠嘛,還要加他的136,個加起來才有夠就對了。被告:嘿啦,因為你拖到的時間你要給人家,你聽懂嗎,人家要給你扣起來了,你聽懂嗎。告訴人:嗯、嗯。被告:這樣你聽懂我現在在說什麼。告訴人:但是那不是本來也有算你的,你幫我增資有在裡面。被告:有在裡面,那一分一直有在裡面,你聽懂嗎。告訴人:我了解。被告:是你們尾款這邊的事情處理的不好,聽懂我現在在說什麼嗎。告訴人:嗯、嗯。被告:現在就是你們都拖到了。告訴人:對,我知道。被告:拖到人家從那邊扣起來你聽懂嗎。告訴人:就是這幾天拖延的時間。被告:人家全部算你們的,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不能跟他們說一下嗎。被告:他們不要啊,‧‧‧跟我說不然不要談嘛,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這樣我瞭解你的意思了,這樣好,那我了解這個狀況了。被告:原則上就是禮拜一啦。告訴人:那晚上我看待會,我了解完我等一下馬上打給他,他要不要,還是他在忙的話,看晚一點,他跟我回覆怎樣馬上跟你說。被告:你們目前是有確定沒確定。告訴人:我昨天有跟他確定了,他說好啊,他今天就去出差,你看我今天也比較忙,所以我是還沒打給他。被告:好,不然你問一問再打給我。‧‧‧。」等語;被告與告訴人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三五分被告與告訴人之電話聯繫約一分三十二秒之對話,內容為:「告訴人:我昨天晚上有打給他,然後他是說,那個,他就是,他都OK啦,他是說他有興趣要參加,但要等他忙完,他說他今天也是要,剛好我下午有抽空打給他他剛好沒接,所以我想他應該下午還在忙。被告:他是跟你說今天還是什麼時候。告訴人:他是本來跟我說今天會回來,但是我怕他這樣變成要明天才會回來。被告:這樣到底是要怎麼處理,我頭都暈了,你這樣到底是變成怎麼處理事情,我真的不知道了。告訴人:我也知道,但我剛才打電話給他,他就沒有接,應該在開會,還是在上課。被告他要處理你之前的還是怎樣。告訴人:他就是有確定,我就說這樣因為我這邊有二分,然後我在『阿成』你那邊放二分了,對不對。被告:嘿。告訴人:我說我這樣根本處理不了,你一分。‧‧‧」等語;被告與告訴人於該日十五時四十分聯繫五分五六秒通話,內容為:「‧‧‧被告:我不會說,我覺得說人家會亂想,你聽懂嗎。告訴人:嗯,我知道拖太久人家會亂想,但是你也知道實際的狀況啦。被告:我知道你實際的狀況啊,我現在要跟你了解的是說,你們『貴金屬』這邊是有沒有確定,何時回來,他有確定今天要回來。告訴人:他目前,我就跟你說他還沒有跟我說確定說今天晚上會到,回到臺南或是什麼時間。被告:你不是跟我說今天他就回來了。告訴人:他原本是說今天,他原本是說今天,但是昨天晚上我打的時候他說應該是沒有問題,但是今天早上我再打,他就說他下午排很多事情要去處理,剛剛打電話就沒接了。被告:你看他現在答應你是真的還是假的。告訴人:這都說那麼多天了。被告:因為我現在跟你說啦,奕翔,我現在,大家在一起,今天因為我們的錢都卡在這裡,我們的錢現在是要進來我們才能動,第二點,我現在要說的是因為顧慮你,重點一點就是我還有幫你作保,五萬元我幫你作保,剩下的外面四十幾萬那都我自己去擔沒關係,你聽懂嗎,剩下的五十三萬我自己去擔沒關係,你聽懂嗎,你不要,萬一他跟你說不要,爆的話,我跟你說,你是一定慘了。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現在要緊的是說,人家在催我們,到底確實是什麼情形,他是有確定要加入還是沒有,因為我已經替你問很多人,人家都不要。告訴人:我是‧‧‧被告:他如果突然跟你說一句不要就對了,我跟你說,你就倒,你一定倒,我也幫不了你,因為我已經到頂了,你聽懂嗎。告訴人:我了解。被告:所以我在給你謹慎,我在找你,你電話不接,因為我是要跟你問確定與否。告訴人:因為我。被告:人家等我們,等到今天。告訴人:嗯、嗯。被告:你聽懂嗎,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嗯、嗯,你說等到今天喔。被告:今天啊,最慢到明天早上。告訴人:我會趕快跟他。被告:你在跟他談他的意思是怎樣,有意思要跟你合還是沒有。被告:他,我跟他講的意思,他就是有意思要吃我這一份。被告:他有跟你問說多少嗎。告訴人:有啊,我那天就告訴他了。被告:他說怎樣。告訴人:他說如果是照你說的那個天數的話,就是今天禮拜四,不、不、不,今天禮拜二,今天禮拜幾啊。被告:本來上周他如果要用,禮拜一先出來啊。告訴人:對啊、對啊。被告:沒辦法啊,你們拖啊,你們再拖啊,我說的因為時間現在是你們在拖不是我在拖阿。告訴人:我知道。被告:你們如果再拖,我講給跟你們說,你們如果要再拖,拖太久到時候爆掉一定很難看。告訴人:喔,這個現在就很吃力。被告:對啊,就是我說的你神經不大條一點,爆掉的話你這邊一定很吃力。告訴人:你也知道。被告:你這邊如果爆掉,整個你要承擔不是我要承擔,因為我這邊已經都是我擔下來了,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做朋友,我是在替你緊張,你如果無所謂,我說過你如果無所謂,我一定把這件事,我說給你聽,我為你奔波到這樣,你如果無所謂,我也無所謂。告訴人:沒有啦,阿成。被告:因為我坦白跟你說,大家在一起,我跟你講白的,把傷害什麼都降到最低,你如果無所謂,我也無所謂,我就不會再打了。告訴人:我知道,但是我這幾天真的是很忙,我晚上也都有在找他講,就那天講一講他就說好,他跟我說好,然後他跟我說他就要出差了。被告:他要出差也很簡單,他契約和你簽一簽,錢拿給你就好了,他何必在那邊拖。告訴人:他這個人,我就跟你說他這個人比較慢性,比較謹慎。被告:那你像今天如果馬上處理的話,今天如果說好,要叫出來講的話,你有可能馬上處理嗎。告訴人:這他跟我說,他昨天出門前有請小姐先算一算,應該是有在用啦。被告:有確定還是沒確定,你要確定,不然做下去,你要付利息了。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不要不當一回事,那是好幾萬的利息。告訴人:喔,我這幾天真的是,這我知道,這那邊就六萬三了。‧‧‧」等語;被告與告訴人於同日十五時四十九分電話通聯十二分一秒之電話錄音內容為:「告訴人:你說,我知道這個,之前在前面月初處理出來的都已經快到了。被告:對啊,我說的啊,你如果再拖下去,到時爆了,我問你啦,要怎麼辦。告訴人:我知道。被告:所以我在替你謹慎,你不要,我這樣催你,我沒有惡意。告訴人:我知道。被告:因為我的個性比較急性,我要快點把事情辦一辦,你聽懂嗎,因為我放在這邊也沒多少錢你也知道啦。告訴人:我知道。被告:他請他小姐那邊去領到就對了。告訴人:對啊,他現在就是請他們小姐去領,他沒說『領』耶,他是說『點』。被告:你看他存款到哪裡。告訴人:他認真說,如果他要用的話,他有啦。被告:一百多萬他的存款有到那邊嗎。告訴人:有,他有,他有這些資源,但是我不知道他有沒有去處理出來,他一定有,但是我不知道他是怎麼去分配的。被告:那你看他會不會隨便跟你說一說,還是像之前四十萬幫你付這樣。告訴人:這個,他這次跟我說的那麼確切,所以我覺得應該是不會有這個狀況,因為你說他有沒有這些資金的運轉,應該是,阿成你自己也知道,做黃金買賣這都是現金的,所以現金要很足,對啊,他們這樣子才有辦法去吃人家的,人家要賣,他們一定要收的啊。被告:嘿。告訴人:對啊,當然是如果他們收的量比較多的話,當然收的現金就比較少,是這樣啊。被告:你問他他有確定就對了。告訴人:對,我有跟他問,他有確定,但是你這樣問我說他這樣,他又沒處理,我這邊又,我就不知道怎麼處理了。被告:我坦白跟你說,他如果沒有處理你要有最壞的打算。告訴人:嗯、嗯。被告:他如果不處理,我跟你說,我是我們家老ㄟ出來幫我處理100多,剩50萬我幫你處理。告訴人:嗯、嗯。被告:你這邊如果處理出來,我們的錢都進來對不對,這50幾萬就是我們進來的錢我拿去還人家這樣,就我們這邊的貨都拿到現金我拿去還人家,你聽懂嗎。告訴人:我聽懂。被告:如果沒有處理的話,我講給你聽,是你會比我吃力,比我難看。告訴人:嗯,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聽懂我現在在跟你說什麼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所以我跟你講的就是這樣,所以我會催你就是說叫你這件事趕快處理,趕快辦一辦,你聽懂嗎。告訴人:嗯,我知道。被告:你如果趕快處理,趕快辦一辦,不要在那邊拖,你如果再拖下去,我跟你說是一定死。告訴人:我一直,我一直有在處理,但是現在剩下,阿成你也知道,我剩他可以那個,他比較有意願而已,所以目前要看,就是他這邊有OK,我跟他確認,但是他的時間比較不受掌握,因為他都在忙他的生意,當然是說如果我們有比較好的配套方案的話,我們自己先處理,對不對,這樣就不用在那邊等他,就是看,就是像你說的,像你剛才說的那樣如果是說你出去問,有人要把這一分處理掉,這樣也不用擱在那邊等他。被告:真的沒有啊,我已經問好幾個人了,問到的最快說下個月啊,下個月哪來得及等到下個月就死掉了啊,你銀行也不能辦,什麼都不能辦,全部都綁住,我問你這要怎麼用。告訴人:那都綁住。被告:嘿啊,全部都綁住,我現在跟你講白一點,你沒有動,我問你,今天你利息沒付的時候,一直面對下去,事情會不會一直爆出來。告訴人:會,絕對全部爆。被告:爆的話你要怎麼辦。告訴人:這幾天我爸一直問我,忙到晚上回去我爸還一直問我,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說,然後他有說另外一點,他說這個禮拜,上個禮拜你跟他講的那一分是不是你就要拿出來還他,我是跟他說這個,應該是OK啦,但是他就說到時候,他看怎樣他再找時間打給你還是說可能你再跟他說一下這樣。被告:跟他說我是會說啦,因為現在我要跟他說,你那邊沒處理好要怎麼拿錢去給他,我是一定會延誤到他啊,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延誤到,那我一定跟他說,因為人家股東要拿錢來還沒拿來,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所以後面是在等這邊的錢啊。告訴人:他在等啊,他在按(閩南語譯音)啊。被告:我問你啊,你今天你那邊不處理,做下去是不是全部都倒,一定全部都倒的啊,『貴金屬』你過去找他的時候他都跟你說的很肯定就對了。告訴人:對。被告:我怕他是像前面40萬這樣就慘了,我怕是怕這點而已啦,我怕他現在跟你說好,到時候不要你就木賊(閩南語音譯),你看會這樣嗎。告訴人:我和他認識這麼久,他做事是小心翼翼,他是有確定他會跟我們,他會說確定了,但是他是說回來當面講的時候,他這些東西都確保OK然後他就OK啦。被告:算是你們現在這樣說還沒有很確定就是了。告訴人:我有跟他說確定了,我說禮拜,今天禮拜三了,今天晚上回來,你如果說真的禮拜三晚上回來,你有沒有,就當面講一講,他就說好阿,OK啊,他有叫他們小姐去點一點,看他們公司現在還有多少活錢就對了,他說他有叫他們小姐去點了。被告:點好有跟你說OK還是怎樣。告訴人:點好他現在是說OK,但是我是不知道他點完是多少,當然他這個不會跟我說阿。被告:這樣喔。他那天有跟你說禮拜三回來大概幾點。告訴人:他就說不確定,他就說不確定,他那時候說差不多七、八點,但是昨天晚上他就跟我說不太確定了,因為客人有‧‧‧,開會又開完,又去拜訪客戶,以後他的行程會delay到、會卡到,就是會晚一點回來,所以目前還不太確定。被告:這樣你看他今天有辦法處理嗎。告訴人:今天喔,我要,我電話要打給他,有通才知道。被告:你差不多幾點要問他。告訴人:我剛剛就有問他了,但是他沒接啊。被告:沒接就對了。這樣到底是要怎麼處理事情,我頭也暈暈的。告訴人:這,所以,我現在打電話沒找到他的人,所以我也不知道要怎麼跟你說。被告:因為我跟你說,問題是如果爆了,一定是你比較大力(閩南語音譯)不是我比較大力,爆了是你很難看啦,我現在是在顧慮你,不是顧慮我啦,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我知道。被告:你如果不在意我也沒辦法,你聽懂嗎。告訴人:沒有啦,這你沒看到我這幾天也還一直在籌,公司的事情也在忙,這些事情也是有在處理有在進行,但是實在是拜託到,實在是拜託到沒有人可以拜託了,真的剩他而已啊,不然你說臨時要叫人拿136萬出來,人家會有那麼多錢,臨時,就像阿成你的朋友說的他那個最起碼要下個月,有的人才有辦法,臨時那麼突然就二、三天,三、四天就有這筆資金可以動用,活錢可以動用,你自己也知道。被告:我知道啊,這樣喔。告訴人:嘿、嘿。被告:你打電話確定他晚上有沒有要回來,你再打電話給我,看他晚上有沒有要談,你不要又我在找你,我覺得我這樣找你很累,因為人家在追我,到底我不知道要怎麼回答我都不知道啦。告訴人:嗯、嗯。被告:因為現在變成你跟人家合,你問題你沒辦法處理,找我不是找你,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因為當初是你找我進去的。被告:對啊,是這樣進來,剛好你有這個意願這樣補進來,那我問你,我找你你電話都不接那我要找誰,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嘿啊,就是這樣啊。告訴人:那我再打電話給他啦,然後我趕快找到他的人的話。被告:你問他幾點會回來。告訴人:我問他幾點要回來啦。被告:看他意願怎樣,你問他有確定沒有,他有確定要下來吃你這一分沒有,出來說,他如果沒確定,你就是要有心理準備了,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我知道。被告:你這樣差不多多久要打給我。告訴人:我也是要打到他有接到啊,不然他沒接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回答。被告:好。告訴人:他的行蹤,我這也還沒打通,我也不知道他人現在在做什麼,應該是在開會啦。被告:好啦,不然你問一問再打給我啦。‧‧‧」等語;被告與告訴人於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十五時十分許之電話通聯十二分三秒之錄音內容為:「‧‧‧告訴人:錢的問題,我203萬都是交到你手上,這203萬你拿去以後,我是不知道你怎麼處理的。被告:嘿,怎樣嗎。告訴人:這樣問你啊,怎麼處理的。被告:現在我問你啦,現在你的意思就是說,算你的意思就是要我處理就對了,是這樣嗎,是全部的事情要我替你擔,什麼事情你要叫你舅舅出來處理。告訴人:你的意思是說哪方面的事。被告:沒有,現在我講給你聽啊,你說的你舅舅叫人去查,我問你啊,叫人去查,好啊,你說叫人去查,我問你,你舅舅說的,你舅舅跟你說的我沒在用,他憑哪一點說我沒在用。告訴人:因為啊,他有問我說我到底投入多少。我就跟他說,舅舅,我除了跟你拿15以外,也跟阿姨拿8萬啦,跟我爸拿那麼多啦,全部加一加就是203萬啦,他說我拿203萬,還去當鋪用的他都沒辦法接受啦,就算利潤再好,他先跟我說,就算利潤再好,也不該去當鋪借啦,另外,就是說,菸啦,你說你放200多萬,到時候如果放到滿,再補20幾萬,回來變4000多萬,這太扯了,他覺得。被告:沒有,因為我跟你說喔,從頭到尾我跟你解釋的時候我怎麼跟你說,我跟你說那是別人不要的東西,我們把它買下來,我有跟你這樣講嗎。告訴人:有。被告:所以我覺得你說話當中還是有出入啦,你聽懂嗎,你有聽懂嗎。告訴人:你是說我跟他解釋不是處理嗎。被告:你跟人家解釋是處理,你現在跟我說是一種啊,你現在去跟你舅舅說另一種,我說過沒關係,不管怎樣處理,人家怎樣處理,萬一人家把你搞砸了,會,我會處理給你,朋友到這邊就好了,因為沒需要在這邊互相傷害啦。告訴人:這個厚,我覺得,這個,歹勢啦,這東西。被告:你沒辦法,我跟你說,你從一開始沒辦法你就跟我說你沒辦法,你沒必要現在人家做下去了,一下子你爸叫我這樣跟他說,現在你又推你舅舅出來講,改天你又要推誰出來講啊。告訴人:一開始我有跟你說過我處理到,你看我沒辦法就是沒辦法,連錶都在借。被告:我問你,你去處理這些的時候,我問你啊,我沒有幫你做保嗎,你說我今天沒幫你作保,就算是我騙你,今天你當鋪,我幫你作保,你怎麼不去想,我何必幫你作保做什麼,我就不要幫你作保就好了,所以你今天你要做什麼你就坦白跟我說,你何必轉了一大圈要做什麼。告訴人:這作保的事情,這作保的事情他們也有解釋給我聽。被告:你如果沒有力,變成我要處理啦,人家是找我不是找你啦,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最前面還是會找我啊。被告:對啊,你沒辦法人家是不是會找我,是不是這樣。告訴人:因為你有作保。被告:對啊,是不是找我,今天我跟你做朋友,我都敢幫你作保了,我問你啊,我有怎樣嗎,你沒必要弄成這樣吧,你聽懂嗎。告訴人:嗯。被告:我說過了,你搞我沒關係啊,你也不會比較有錢,我也不會比較窮,我們雖然是辛苦沒錯,我問你啊,人在做天在看,我也沒差我說過了,你對別人,你說的你對那個女朋友怎樣的時候你不敢坦白講,我問你啦,我今天沒挺你嗎,好啦,我們現在都不要講這些五四三的,現在講這個都嚥氣啦,重點就是這些事情人家會直接過去找你處理啦,我的事情人家直接過來找我處理啦,時間上人家會主動和你聯絡啦,你如果還要在那邊說我怎樣,那都隨便你啦,你聽懂嗎。告訴人:這事情。被告:因為我說過的你當一個業務你看過的人也很多,當業務比我們厲害,不需要在那邊說一些有的沒有的,我說過我今天給你作保,萬一比較倒楣這五萬你沒處理,人家找到我家,沒關係我叫人家出來處理,我講這樣很白了,就算被你拐五萬,五萬看清一個人啦。告訴人:你說的也太好笑了,你當作我是,我是會去拐你那五萬人嗎。被告:我講給你聽啦,因為我講給你聽啦,之前我是信任你啦,今天你做這樣出來,我講給你聽,我對你已經沒有什麼話好說了,因為大家在一起,你坦白說,我舅舅要和你見面,要做什麼出來講一講,看要怎樣,是不是你可以這樣坦白跟我講,你不必要說我叫『貴金屬』要做什麼做什麼,你不需要找藉口吧,你聽懂吧,我說,你竟然叫你舅舅出來處理,我也是會回去叫我爸出來處理這樣事情,對啊,我就是跟你說一句坦白的阿,就是這樣而已啊,你要動頭腦要做什麼你去做都沒關係啊。告訴人:我跟你說,我沒有在動頭腦,我之前是很相信你,但是這樣搞下去,你這樣弄下去真的是不得了,全部都揭發後,我根本就是無辦法收拾,而且大家都認為你是在拐騙。被告:我問你啊,好啊,你今天說我在拐,我問你啊,我騙你什麼,我問你我騙什麼。被告:他們是剛剛不好意思問你,他們剛剛不好意思問你,他們要就直接問你貨呢,他們就是要看貨。被告:貨,貨叫來給你們就好了啊,你說的我拐你們,我問你啊我要拿什麼拐你。告訴人:錢你都拿去了,我們連貨都沒看到,怎麼讓人不煩惱,而且一直,你說的原因,他們那邊也有人在做類似的工作,他說這個錢多少就是多少,不會後面delay部分又加,又拖這麼久,這太誇張了、太吹噓了。被告:好啊,我說過了,今天你既然叫人來處理,你聽別人說的,你就去聽啊,你聽懂嗎,你如果說我騙你,沒關係啊,不然你去告我,你聽懂嗎,因為大家在一起沒必要這樣嘛,你聽懂嗎,你要動腦你去動啊,你聽懂嗎,你叫兄弟,我講給你聽,你今天再叫人家來找我,給我打,給我怎樣,我也沒差耶,你聽懂嗎,你打完我你還是要賠我錢啊,因為我是要和你好好說,我不是要跟你有的沒的,你聽懂嗎。告訴人:剛才的說法,ㄟ我不接受喔,因為我們都跟你好好說喔,我們絕對沒有要怎樣的意思喔,大家都好好說。被告:嗯,我說的啊,你要給我怎樣,沒關係啊,我命一條阿,你拿去啊,你聽懂嗎。告訴人:這事情不是這樣處理的。我們,你也知道我的個性。被告:你說怎樣。告訴人:我說,你也知道我這個人單純單純,我不愛去弄這些事情,這些投資的東西,就是看怎樣退出來這樣。被告:我跟你說,人家什麼事情會找你談,這樣你聽懂嗎。告訴人:好、好。被告:時間上人家怎樣直接找你,不用再找我了,這樣可以嗎。告訴人:嗯。被告:不要什麼事情都推到我這邊來,因為我說你到現在就是,你什麼事情你也沒擔當,你聽懂嗎。告訴人:因為要弄到這樣,整個都不是在我的掌握之內,你跟我說。被告:我講給你,我從頭到尾跟你怎麼說,我跟你說可以你再用,不行你不要用,是你自己歡喜甘願,現在你全部的事情要怪誰,怪我嗎,你是在怪我嗎,蛤,好,我講給你聽,我們也不要再說什麼了,我們大家變成這樣都不要再說什麼了,就是等人家去處理這樣而已,等人家來和我處理這樣而已啦,你聽懂嗎,你要聽誰說什麼那都是你的事情,你聽懂嗎,大家做什麼都是歡喜甘願的,不需要在那邊有的沒有的,你聽懂嗎,我就跟你說了,今天人家要出來處理,人家會去跟你處理,人家會來和我處理,你如果說今天如果說怎樣,你要找你舅舅,叫誰來找我,沒關係啊,我命一條,你聽懂嗎,要打死我,他也是要賠我錢,你聽懂嗎。告訴人:你也好笑,你也好笑,我們要。被告:我就跟你說。告訴人:我舅舅有跟你說清楚嗎,有,他們說得很清楚,你和奕翔好好說,你把奕翔的本都拿出來,這樣,有說要動手動手嗎,沒有嘛。被告:我現在跟你說,好啊,我講到這裡就好了,這樣聽懂嗎,這樣聽懂嗎。告訴人:嗯、嗯。」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一八九頁至第二0二頁勘驗筆錄)。對於上開共六份之錄音譯文,被告坦承確實有於上述時間與告訴人電話聯繫,但僅對上述錄音譯文部分被告陳述內容否認為其聲音,然經本院勘驗結果,全程連續錄音,並無中斷現象,且被告聲音有其特殊鼻音聲音,講話陳述語調、言語習慣使用閩南語,並有其口頭禪語「我跟你說」、「我講給你聽」、「這樣,你聽懂嗎」(均閩南語發音)等情,被告甚至表示:如送鑑定為被告聲音,願意認罪並說明案情等語(見本院刑事卷第二0三頁審判筆錄),是如被告遭誣陷,確非其聲音,縱然鑑定對其不利,仍應堅決否認,而非因此而願意認罪,甚至表示願意說明案情。據上,足認告訴人所提與被告電話聯繫之錄音記錄,全部均為被告與告訴人之對話無疑,並無遭剪接,或由告訴人錄下與被告電話聯繫錄音後,立即尋找與被告聲音相仿之人,再設計對白,請該人配合錄音,連接與被告前後陳述之後再行製作該份錄音光碟記錄甚明,被告空言否認部分言語內容非其聲音云云,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並觀上開勘驗錄音內容所呈,告訴人對於所交付被告款項金額究竟應投資多少款項,及有質疑時,被告均詳細說明告訴人所應出資之金額,及因告訴人之延誤遭其他股東扣款,並說明出資二分,獲利可達四千萬元,一份得獲利金額及再交付多少投資款後,即可於星期一收取投資款,均是以現金交付,而非開票等情陳述甚詳,並對於告訴人所提及綽號「貴金屬」之朋友有意願投資之情,甚為關心,一再要被告邀約「貴金屬」出面簽約,說明簽約方式、該名友人所應出資金額,及「貴金屬」究竟何時可提出資金,如該友人未及時出資則佯稱告訴人投資就會倒,甚至表示為告訴人擔任向當鋪借款的保證人,及告訴人有以不動產抵押借款、手錶質押等,均會受影響,對話中完全未提及綽號「阿華」或「阿慶」之人,告訴人亦明確說明投資款籌措困難,分別向父母親、舅舅、阿姨等人借款籌措,及將欲投資款項二百零三萬元均交與被告收受,而質疑被告處理時,被告不僅未否認收受該筆款項,亦未澄清相關款項是交由何人處理,甚至表示要看貨就拿貨來看等語之情甚詳,益徵告訴人上開指述被告以投資煙品買賣,短期投資獲利甚高,期間並以繼續追加投資,以免延誤,及不繼續交付投資款之前投資款均會遭沒收等語,而陷於錯誤,誤認確有投資煙品買賣事宜而一再交付款項與被告收執進行投資,以致受騙等情均認為真實可信。 (四)並觀被告先後所陳,則有不一、矛盾及與常情迥異之情形,即有關被告與告訴人二人間是否因金錢糾紛或因被告確有介紹告訴人投資煙品買賣事宜,而引起本件訴訟部分,被告於警詢中先稱:伊完全沒有向告訴人提及有關合資買賣煙品事宜,被告本身亦無做過煙品買賣之投資,與告訴人間有金錢糾紛,因告訴人向當舖業者借款五萬元,要求伊擔任保證人,伊同意擔任保證人,另外告訴人有持支票要求伊向另一家當舖業者借款,伊就依告訴人要求向另一家當舖業者借款四十八萬元交與告訴人等語(見警卷第二頁至第三頁調查筆錄),於偵查中則陳:伊從未與告訴人提到任何一句有關煙品買賣之事,是告訴人曾拿二張支票給伊,表示女友急需用款,叫伊幫忙去借錢,伊就持至麻豆「新光當舖」借款,後來告訴人又表示周轉不過來,想再借二十萬元,叫伊做保證人,因告訴人之前向當舖借的款項都沒有還,所以伊拒絕擔任告訴人保證人,因此告訴人一直找人去一家找伊等語(見偵查卷第六一頁背面至第六三頁背面筆錄)。迄於本院審理時,於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準備程序中先改稱:伊與告訴人間僅是金錢上的問題,因告訴人告知伊說家裡有困難,問伊哪裡可以借錢,伊就介紹曾經借款當舖麻豆的新光當舖、宏海當舖給告訴人借款,並陪同告訴人一同前往,告訴人在宏海當舖借款五萬元,還叫伊當保證人,另告訴人交付伊二紙支票叫伊借款,伊將該二紙支票持至新光當舖借款約四十多萬元,並將所借得款項均交與告訴人等語;被告於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審判期日另改陳:本件伊也是受害者,是被一位綽號「阿華」之人騙了,「阿華」是由綽號「阿慶」之友人介紹認識,「阿慶」說「阿華」投資一些買賣獲利很高,是投資煙品,伊就想要投資,就叫家人幫忙借錢,後來伊與告訴人變成朋友,告訴人問伊有無投資事宜,伊就將投資煙品事宜告訴告訴人,告訴人就直接聯繫阿華,告訴人的投資款也是直接交給阿華云云(見本院刑事卷第十九頁至第二一頁、第一三四頁及其背面筆錄)。並觀被告選任辯護人所提出辯護意指狀則改陳:被告為投資綽號「阿華」之人所稱煙品買賣投資款項,因缺款而向告訴人借得支票後另向新光當鋪借款後,將款項交與「阿華」之男子以做為被告投資阿華所稱之煙品買賣云云(本院刑事卷第一四五頁及其背面刑事準備狀)。而被告先後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十二月十二日分別持支票向新光當舖借款,共借得六十二萬八千三百元部分,迄今被告尚未清償等情,有新光當舖於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提出刑事陳報狀所附被告借款所持支票二紙在卷可按,即被告持支票二紙向新光當鋪借款,並非同一日,而是分別於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及同年十二月十二日,所借得款項為六十二萬八千三百元,與被告所陳一次借得四十餘萬元之情不同。又被告提出答辯狀一面質疑告訴人具有一定社會資歷、經驗,竟與被告僅有二、三次通話,即在短期內籌措二百零三萬元交與陌生之被告,竟未留任何憑證,迥異於常情云云,但經訊問被告有關投資所稱「阿華」煙品買賣部分,何時投資、確切投資金額、有無書面如契約或相關收款紀錄,被告僅的概略陳稱,投資一百餘萬元,確切金額不清楚,相關金額均是向母親及阿姨借貸,對於交付時間、確切地點,均完全無法明確說明,甚至對於綽號「阿慶」、「阿華」之友人為何人、真實姓名及住處等,至本院進行言詞辯論終結時才提出綽號「阿華」之人為「楊駿華」(音同),但有關確實住處、年籍資料等均付之闕如,是被告此部分所陳無異於「幽靈抗辯」,毫無可採。是被告此部分所陳先後不一,顯然不實。又被告是否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收受告訴人交付現金三萬元部分,被告於警詢中完全否認有收受該筆款項,但於檢察官偵查中則坦承有收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收受該筆三萬元款項,但稱該款項為告訴人之前向其借款的還款等語(見警卷第二頁調查筆錄,偵查卷第六二頁訊問筆錄),並觀被告於偵查中陳稱於一百年間開始養鴿子轉賣,之前沒有工作,完全靠家人扶養,母親在電扇工廠擔任女工,日薪五百元,伊信用破產,都沒有存款等語,則被告何以有款項三萬元借予告訴人,並未約定還款時間及利息等情,是被告此部分所陳顯與常情迥異,難以遽信。再者,被告於準備程序中雖坦承有於起訴書附表各編號所列日期至該附表編號1至6及8至12所示之處所,但否認至該處有收取告訴人交付任何款項,但被告何以無端於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三日、五日、六日、七日、九日十八日二十日等多日陪同告訴人多處奔波,分別至臺南市中西區七青年路順發3C量販店、東區小東路小馬租車行、新生北路「新光當舖」、忠義路「兆豐銀行」、永康區小北路「宏海當舖」等處,被告所稱或不知告訴人所做何事,或在車上等候,則告訴人何需駕車遠至臺南市七股區無理由載出被告後至上述地點後,再載送被告返回住處?或在上述地點約見面後僅由告訴人詢問何處可以借錢,則該可否介紹借錢處所即得以電話聯繫詢問確認就可,何需相約見面?據上,就同一問題經重覆訊問被告,被告所陳或有先後不一,或與常情迥異情形,均難以採信。 (五)綜上說明,被告前開所辯或以其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或以其個人亦為遭「阿華」、「阿慶」等人詐騙投資云云,均係事後推諉卸責之詞,毫無足取,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有關被告聲請傳喚其母親黃麗華、阿姨林黃麗蘭二人以證明被告曾向母親借款數十萬元,及向阿姨借款七十至九十萬元,均交與綽號「阿華」之人部分,惟被告亦陳稱向母親黃麗華及阿姨林黃麗蘭二人借款均未說明款項用途為何,是縱然證人黃麗華、林黃麗蘭到庭證述被告借款之事實,但亦無法證明被告借款緣由為何,及交付與何人之情形,是該二證人證述,仍無法執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是被告黃麗華、林黃麗蘭二人均無傳喚必要;另被告聲請傳喚證人綽號「阿華」即「楊駿華」之人,然被告並無提出相關證人之年籍資料以供本院查詢、確認,經本院以「楊駿華」之姓名調閱全國戶籍資料,相關居住處所、年籍等均無與被告所描述之「楊駿華」之人相仿,被告所陳「楊駿華」之戶籍係位於麻豆番仔寮7號、8號、20號附近之無門牌號碼之處所等情(見本院刑事卷第二四九頁背面筆錄),顯屬無法調查,亦無傳喚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參照);至於有關 被告聲請鑑定告訴人提出通聯譯文是否為被告聲音及有無經剪接部分,經本院當庭勘驗,其中對話連貫,並無如被告所提非其陳述內容部分可疑無端中斷或剪接之處,全程陳述亦無音調、聲音變調之處,並以被告當庭陳述聲音與該相關電話錄音所呈音調、語氣、慣用語,及被告亦坦承確有與告訴人於上開時間以行動電話進行通聯對話等情,顯可認確為被告陳述甚明,故亦無再另送鑑定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參、論罪及法律適用: 一、核被告楊欣岳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楊欣岳先後多次以投資煙品買賣為由,或以增加投資款項或因拖延導致受損、或成本增加為由一再要求告訴人提出或增加投資款而為詐欺取財行為,主觀上係為同一動機與目的,且所侵害之社會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離,是其各個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分,而接續完成整個犯罪,顯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含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均應論以一罪。 三、被告楊欣岳有如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因類似手段之詐欺取財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參,仍不思悔改,不以正當方式賺取財物,竟利用告訴人之感情信任,並利用告訴人畏懼不繼續提出投資款,之前所交付款項一夕之間將付之闕如之畏懼心,不僅慫恿告訴人向親友借貸、並以假刷卡換現金、向當舖業者借貸等方式借款,而詐取鉅額款項,更造成告訴人黃奕翔背負沉重債務,且被告本件詐得之財物價值總合,與其前案相較,亦有顯著增加之情,足見其滿口謊言,被告犯後否認犯行飾詞狡辯,不僅未清償任何款項,甚至佯稱因罹患「鼻煙惡性腫瘤」現恰好發病,欲進行化療及電療,需二個月以上時間始可到庭云云,但經向相關醫療院所查詢,則毫無此情,被告再改以頭暈等語而拒絕到庭之惡意拖延訴訟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所陳之家庭經濟狀況、智識程度,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吳坤芳 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