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5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5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尊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133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尊評犯附表所示詐欺取財罪,共拾柒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張尊評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另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 判決書,核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張尊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至如附表所示之冷飲店或早餐店,向如附表所示之店員佯稱要訂購飲料或早餐,並要換開千元大鈔,要求店員備妥百元紙鈔與零錢以供兌換云云,致如附表所示之店員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張尊評指示如附表所示之地點,張尊評先出面領取飲料、早餐與如附表所示換取之現金,並要求店員向其虛構人員領取千元現鈔,隨即乘隙逃逸。嗣因店員索款未果,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迨至102年1月16日10時許,在臺南市東區崇善六街與仁和路口,為如附表1所示美果冷飲店員工黃雅秀發現張尊評行蹤,警方據報 前往查緝,乃查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行;而張尊評所為 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犯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 或公務員發覺其為犯罪人前,即向尚不知行為人為何人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供承上開16次竊盜犯行,自首而接受裁判。案經如附表所示之黃雅秀等18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證據方法: ㈠被告張尊評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18人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監視錄影器翻拍畫面9張。 ㈣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帶同被告至飲料店、早餐店與交付處所查證之照片17份。 ㈤指認照片17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尊評如附表編號1至17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其所涉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16次詐欺犯行,於102年1月16日經 告訴人黃雅秀發現其蹤跡後,通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文化派出所員警前往查獲,因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事前僅知悉該案,其餘16件詐欺案,均係被告主動帶同警方查證後所供出等情,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2 年5月23日南市警一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見本院 卷第45頁),足見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2至17所示之16次詐 欺犯行,均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之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爰均依該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詐欺前科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竟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貪圖不法 利益,假藉訂購飲料或早餐,並以換開千元大鈔為由,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令該等告訴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現金,受有財產上損害,其行實屬可議,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損失,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 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蕭伊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告訴人 │訂貨時間 │商店店址 │交付時間 │交付處所 │損失金額│宣告刑 │ │ │ │ │ │ │ │(單位:│ │ │ │ │ │ │ │ │新臺幣)│ │ ├──┼────┼──────┼─────────┼──────┼────────┼────┼───────┤ │1 │黃雅秀 │102年1月8日 │臺南市東區崇明路 │102年1月8日 │臺南市東區崇明路│飲料22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14時12分許 │387號 │14時58分許 │385號 │現金5780│財罪,處有期徒│ │ │ │ │美果冷飲店 │ │全聯福利社 │共計6000│刑參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2 │何科嫻 │101年12月14 │臺南市東區仁和路 │101年12月14 │臺南市東區中華東│飲料15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154號 │日 │路2段313號 │現金3850│財罪,處有期徒│ │ │ │21時5分許 │鮮自然飲料店 │21時25分許 │小北百貨 │共計40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3 │朱建怡 │101年12月23 │臺南市東區崇學路 │101年12月23 │臺南市東區東門路│飲料15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271號之10 │日 │2段285號 │現金1850│財罪,處有期徒│ │ │ │16時50分許 │ONE DAY冷飲店 │17時3分許 │生活水族館 │共計20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4 │張馨云 │101年11月24 │臺南市東區仁和路 │101年11月24 │臺南市東區崇善路│飲料27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96號 │日 │476號 │現金4000│財罪,處有期徒│ │ │ │15時45分許 │紅太陽冷飲店 │15時55分許 │服飾店 │共計427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5 │蕭鈞漢 │102年1月1日 │臺南市東區崇明路 │102年1月1日 │臺南市東區崇道路│早餐175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9時30分許 │471號 │9時40分許 │63號 │現金3825│財罪,處有期徒│ │ │ │ │早安美芝城 │ │大立生鮮超市 │共計40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6 │楊蒨 │101年12月29 │臺南市東區崇學路 │101年12月29 │臺南市東區崇學路│早餐21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135巷5號 │日 │54號 │現金2790│財罪,處有期徒│ │ │ │9時許 │早安美芝城 │10時許 │頂好生鮮超市 │共計30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7 │鄭家惠 │99年12月間 │臺南市東區府連路 │99年12月間 │臺南市東區大同路│飲料20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 │151號 │ │1段173號 │現金3800│財罪,處有期徒│ │ │ │ │冰心茶王冷飲店 │ │四海豆漿旁之大樓│共計40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8 │蔡佳鈴 │101年10月某 │臺南市中西區南門路│101年10月某 │臺南市中西區南門│飲料8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205號 │日 │路、府前路口 │現金2860│財罪,處有期徒│ │ │ │17時許 │品茶軒冷飲店 │17時許 │克林食品 │共計294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9 │黃馨樂 │101年10月間 │臺南市北區育德路2 │101年10月間 │臺南市北區西門路│飲料10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某日 │號 │某日 │3段 │現金3900│財罪,處有期徒│ │ │ │ │紅茶幫冷飲店 │ │皇家遊藝場 │共計40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0 │謝宛汝 │101年11月12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一│101年11月12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飲料4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路150之1號 │日 │路149號 │現金2880│財罪,處有期徒│ │ │ │18時55分許 │紅茶幫冷飲店 │19時許 │燦坤3C專賣店 │共計292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1 │李亭 │101年11月15 │臺南市中西區民族路│101年11月15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飲料14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3段12號 │日 │路、忠義路口 │現金5000│財罪,處有期徒│ │ │ │13時55分許 │鮮茶道冷飲店 │14時8分許 │迪諾遊戲場 │共計514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2 │王于瑄 │101年11月間 │臺南市東區崇德路 │101年11月間 │臺南市東區崇德路│飲料2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某日 │406號 │某日 │626號 │現金2800│財罪,處有期徒│ │ │ │ │茶香世家冷飲店 │ │大世紀文具店 │共計282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3 │張筱函 │101年11月27 │臺南市永康區大武街│101年11月27 │臺南市永康區中華│飲料174 │張尊評犯詐欺取│ │ │(店長)│日 │19號 │日 │路903號 │現金2826│財罪,處有期徒│ │ │陳怡均 │12時50分許 │白面東楊桃汁冷飲店│13時許 │王府飯店 │共計3000│刑貳月,如易科│ │ │(店員)│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4 │朱恒力 │101年12月8日│臺南市安南區國安街│101年12月8日│臺南市海佃路1段 │飲料16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14時10 許 │100號 │14時12分許 │74號 │現金3000│財罪,處有期徒│ │ │ │ │茶棧冷飲店 │ │大北百貨 │共計316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5 │盧曼真 │101年12月11 │臺南市民族路2段133│101年12月11 │臺南市中西區民權│飲料175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號 │日 │路2段118號 │現金3000│財罪,處有期徒│ │ │ │14時50分許 │2010飲料店 │15時5分許 │迪諾歡樂世界 │共計3175│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6 │劉芸彤 │101年12月12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80│101年12月12 │臺南市東區裕農路│飲料40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 │號 │日 │、東寧路口 │現金1860│財罪,處有期徒│ │ │ │20時許 │紅茶幫冷飲店 │20時許 │俗俗的賣超市 │共計19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17 │李騏 │101年12月25 │臺南市○○路000號 │101年12月25 │臺南市中西區中山│飲料205 │張尊評犯詐欺取│ │ │ │日10時許 │COME BUY飲料店 │日10時許 │路147號 │現金3795│財罪,處有期徒│ │ │ │ │ │ │金石堂書店 │共計4000│刑貳月,如易科│ │ │ │ │ │ │ │元 │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