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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26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武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15094號),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應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李武榮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隻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於102年11月18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請求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謝璧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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