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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許嘉容

  • 被告
    邱健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健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671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智簡字第3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 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采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邱健譓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 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 前段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具狀表示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 院102年度智簡字第37號卷第10頁),揆諸前揭條文規定,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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