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正義
- 訴訟代理人
- 陳光璞
- 被告
- 陳深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智訴字第7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為「流星雨」及「月彎彎」等2首歌曲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詎被告陳深淵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0年後某日,將上開2首歌曲重製灌錄於電腦伴唱機內,復自101年5月31日起,出租給訴外人「天堂鳥小吃店」(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00號)負責人楊清田,侵害原告就上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為此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並未為重製行為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深淵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智訴字第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