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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張銘晃周宛瑩許嘉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告
長欣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光璞
被告
陳深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智訴字第7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原告為「流星雨」及「月彎彎」等2首歌曲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詎被告陳深淵未經原告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0年後某日,將上開2首歌曲重製灌錄於電腦伴唱機內,復自101年5月31日起,出租給訴外人「天堂鳥小吃店」(設於臺南市○○區○○路○段00000號)負責人楊清田,侵害原告就上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為此依著作權法第88條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等語。

二、被告則以:並未為重製行為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深淵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智訴字第7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此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原告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許嘉容

書記官 陳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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