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重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0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合成 黃文正 上列被告等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647、4962、5364、6945號),經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均自白犯 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依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合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4「所處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4「所處罪刑」欄所示之刑;又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處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一編號9「所處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所處罪刑」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文正共同犯如附表一編號9「所處罪刑」欄所示之罪,處如附 表一編號9「所處罪刑」欄所示之刑。 事 實 一、林合成(偏名:林宥均)係址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保盈商行」(對外稱:保盈國際財經公司)之負責人,竟基於重利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4所示之時間、地點,乘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4所示之借款人敖權威、黃詢絢(起訴書誤載為黃詢詢)、陳雪惠、劉文正、盧啟川、葉賀全、李一鳳、馬浩圓、李玟磁、葉桂美、王美蘆、吳建榮、鄭煒憲等人急迫需求資金周轉之際,貸予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4所示之款項,並收取附表一編號1至8、10至14所示之利息,藉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 二、林合成與黃文正共同基於重利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9 所示之時間、地點,乘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借款人盧秉松急 迫需求資金周轉之際,貸予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款項,並收 取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利息,藉以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 利。 三、嗣於101年2月23日,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前往「保盈商行」上址執行搜索,扣得林合成所有之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算表、筆記本3本、借款人黃詢絢及葉 桂美申請人基本資料各1份等物,復於同年4月11日,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員警持搜索票,前往「保盈商行」上址執行搜索,扣得林合成所有之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等物。 四、案經敖權威訴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暨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合成、黃文正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敖權威、黃詢絢、陳雪惠、劉文正、盧啟川、葉賀全、李一鳳、馬浩圓、盧秉松、李玟磁、葉桂美、王美蘆、吳建榮、鄭煒憲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及證人即被害人盧秉松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借款人敖權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正本1張、借款人鄭煒憲所簽 本票正本1張及其所有之郵局存摺(含內頁)影本1份、借款人葉桂美及黃詢絢所填寫申請人基本資料正本各1份、借款 人陳雪惠所有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張及其所簽本票正本1張、借款人王美蘆借貸資料1份、借款人吳建榮與被告林合成 所簽和解書正本2張、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算表1張、保盈國際財經名片1張、筆記本3本、空白商業本票2本、被告林合 成所有之Sony Ericsson廠牌白、黑色行動電話各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查扣物品照片共12張、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借款人王美蘆借貸放款時 之照片2張、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及第五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警1卷第26-28 、42-43頁、警4卷第11、16、39-42、44-47頁)。則被告林合成、黃文正之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被告林合成、黃文正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44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其中取得與原本顯不相 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70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合成、黃文正借款予被害人敖權威等人,以預扣手續費、服務費及利息方式,實際收取之年息計算後即年息48﹪至720﹪不等 (以最有利於被告2人之計算方式),已遠高於現今低利率 時代金融機構放款利率及一般社會可接受標準等客觀標準,實屬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又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其 構成要件為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因此其行為必須同時有貸以金錢及取得重利等2項要 件,是以倘為單一之貸款行為,而其後續有多次之收取重利行為,因後續之多次收取重利行為,僅係屬於同一重利犯行狀態之繼續,且因只有一個貸以金錢之行為,故僅能論以單一之重利行為。是核被告林合成、黃文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4條之重利罪。被告2人,就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重利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林合成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次重利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2人乘附表一所示借款人急迫需錢孔 急之際(被告黃文正部分,僅該當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之罪 ),貸以金錢,而賺取不相當之超額高利,破壞正常金融交易秩序,導致經濟弱勢之借款人為高利所苦或受債務壓迫,衍生社會問題,所為非是,被告黃文正於附表一編號9所示 重利犯行之犯罪情節較輕、被告林合成各次重利犯行,收取顯不相當利息之數額、被告林合成業與與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吳建榮達成和解,有和解書1份在卷可參(見警4卷第27頁),復斟酌被告2人之之品行、生活狀況、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犯罪情節輕重,暨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一「所處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合成行為後,刑法第50條於 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月25日起施行,而修正 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之規定則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查被告林合成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其法定刑均為有期徒刑1年以下之罪,且本院所為之科刑亦均未逾 有期徒刑6月,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上開如附表一 所示之各罪,均應併合處罰,修正後之規定於被告林合成並未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暨同 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末查被告林合成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因一時 失慮,致罹刑章,且已與附表一編號13所示之被害人吳建榮達成和解,已如前述,又已依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提出命其分別捐款予公益團體即財團法人天主教台南市私立德蘭啟智中心、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嘉義教區附設嘉義縣私立敏道家園及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各12萬元之事項,有捐款收據3張在卷可憑(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9號 卷第44頁),則被告林合成經此科刑之宣告,應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檢察官亦當庭陳明,如被告林合成履行上述所命事項,對於被告林合成為緩刑之宣告,並無意見等語(見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09號卷第31頁),是本院綜合上情,因認對被告林合成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 五、沒收: (一)扣案之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算表1張、筆記本3本,均係被告林合成所有(見警1卷第2頁),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係被告林合成所有,供為與被害人敖權威、黃詢絢、陳雪惠、劉文正、盧啟川、葉賀全、李一鳳、馬浩圓、盧秉松、李玟磁、葉桂美、吳建榮、鄭煒憲等人聯繫放款及收取利息之用,而犯附表一編號1至11、13、14所示各次重利 罪所用之物;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 SIM卡1張),係被告林合成所有,供為與被害人王美蘆聯繫放款及收取利息之用,而犯附表一編號12所示重利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林合成所犯各次重利罪所處罪刑欄項下諭知沒收。又扣案被害人黃詢絢及葉桂美之申請人基本資料各1份,係被告林合成 提供予被害人黃詢絢及葉桂美所填寫,為被告林合成犯附表一編號2、11所示各次重利罪所生之物,依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在被告林合成上開所犯各次重利罪所處罪刑欄項下宣告沒收。 (二)按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故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對該犯罪構成要件要素有犯意聯絡範圍內,對於他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因此,對於他正犯持以供犯罪所用之物,本於責任共同原則,如合於沒收之規定,亦應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扣案之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算表1張、筆記本3本、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均係被告林 合成所有,且供被告2人共同犯附表一編號9所示重利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判決意旨,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黃文正所犯附表一編號9所示重利罪,所處 罪刑欄項下諭知沒收。 (三)扣案附表二編號1至9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林合成犯本案附表一編號3、12、14各次重利罪所得之物,惟該扣案物均 係被害人陳雪惠、王美蘆、鄭煒憲簽發,交付予被告林合成以供作擔保借款之用,並無移轉所有權之意,自非被告林合成所有之物;又扣案附表二編號10至24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林合成所有之物,惟遍查卷內事證,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與被告林合成之本案犯罪有何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34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修正前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謝婷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附表一 │ ├──┬────┬────┬────┬────┬─────┬────────┬─────────┤ │編號│被害人 │行為人 │借款地點│借款日期│借款金額(│利息計算方式 │ 所處罪刑 │ │ │ │ │ │(民國)│新臺幣) │ │ │ ├──┼────┼────┼────┼────┼─────┼────────┼─────────┤ │1 │敖權威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4月│100,000元 │分10期攤還,每月│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7日(以 │(預扣手續│還款本息15,00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核貸資料│費及第1期 │,換算利息為年息│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筆記本記│利息,實拿│6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載日期為│51,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準)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2 │黃詢絢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5月│100,000元 │分12期攤還,每月│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18日 │(預扣手續│還款本息13,50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本金8,5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利息5,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帑│ │ │ │ │榮路4段 │ │約70,000元│換算利息為年息60│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黃詢絢申請人│ │ │ │ │ │ │ │ │基本資料壹份均沒收│ │ │ │ │ │ │ │ │。 │ ├──┼────┼────┼────┼────┼─────┼────────┼─────────┤ │3 │陳雪惠 │林合成 │仁德交流│100年10 │50,000元(│借款1個月,還款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道下之家│13日(以│預扣手續費│50,000元(利息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樂福商場│核貸資料│及第1期利 │5,000元),換算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內 │筆記本記│息,實拿約│利息為年息12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載日期為│45,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 │準)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4 │劉文正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11 │150,000元 │分15期攤還,每月│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月18日 │(預扣手續│還款本息17,50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本金10,00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利息7,500元),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86,000元)│換算利息為年息60│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5 │盧啟川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4、│100,000元 │每月為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5月間 │(預扣佣金│5,000元,換算利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 │20,000元、│息為年息6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第1期利息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5,000元、 │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帳戶管理費│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約10,000元│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實拿約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65,000元)│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 │ │ ├────┼─────┼────────┼─────────┤ │ │ │ │ │100年6、│20,000元(│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 │7月間 │預扣手續費│3,000元,換算利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 │ │3,000元、 │息為年息54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 │第1期利息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 │3000元,實│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 │ │拿14,000元│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6 │葉賀全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6月│4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中旬 │(預扣手續│6,000元,換算利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息為年息54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34,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7 │李一鳳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5月│200,000元 │分20期攤還,每月│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16日 │(預扣手續│還款本息18,00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本金10,000元,│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利息8,000元),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133,000元 │換算利息為年息48│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8 │馬浩圓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4月│6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14日 │(預扣手續│6,000元,換算利 │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息為年息36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45,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9 │盧秉松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9月│4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共同犯重利罪│ │ │ │黃文正 │財經公司│1日 │(預扣手續│6,000元,換算利 │,處有期徒刑叁月,│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息為年息540%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榮路4段 │ │30,000元)│ │扣案借支款項代辦費│ │ │ │ │162號) │ │ │ │用換算表壹張、筆記│ │ │ │ │ │ │ │ │本叁本、行動電話壹│ │ │ │ │ │ │ │ │支(含門號0九一七│ │ │ │ │ │ │ │ │二三七三一八號SIM │ │ │ │ │ │ │ │ │卡壹張)均沒收。 │ │ │ │ │ │ │ │ │黃文正共同犯重利罪│ │ │ │ │ │ │ │ │,處拘役肆拾日,如│ │ │ │ │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 │ │ │ │ │ │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 │ │ │ │ │ │ │案借支款項代辦費用│ │ │ │ │ │ │ │ │換算表壹張、筆記本│ │ │ │ │ │ │ │ │叁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 │ │ │ │ │ │ │ │三七三一八號SIM卡 │ │ │ │ │ │ │ │ │壹張)均沒收。 │ ├──┼────┼────┼────┼────┼─────┼────────┼─────────┤ │10 │李玟磁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4月│50,000元 │分10期攤還,每月│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28日 │(預扣手續│還款本息7,500元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本金5,000元,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利息2,500元),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21,000元)│換算利息為年息60│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含│ │ │ │ │ │ │ │ │門號0九一七二三七│ │ │ │ │ │ │ │ │三一八號SIM卡壹張 │ │ │ │ │ │ │ │ │)均沒收。 │ ├──┼────┼────┼────┼────┼─────┼────────┼─────────┤ │11 │葉桂美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5月│25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4日 │(預扣服務│為本金之12%,換│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算利息為年息43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170,000元 │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葉桂美申請人│ │ │ │ │ │ │ │ │基本資料壹份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保盈國際│100年12 │10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月22日 │(預扣服務│為本金之12%,換│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算利息為年息43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68,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葉桂美申請人│ │ │ │ │ │ │ │ │基本資料壹份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保盈國際│101年1月│15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11日 │(預扣服務│為本金之12%,換│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算利息為年息43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102,000元 │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葉桂美申請人│ │ │ │ │ │ │ │ │基本資料壹份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保盈國際│101年1月│12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30日 │(預扣服務│為本金之12%,換│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算利息為年息43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81,6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葉桂美申請人│ │ │ │ │ │ │ │ │基本資料壹份均沒收│ │ │ │ │ │ │ │ │。 │ │ │ │ ├────┼────┼─────┼────────┼─────────┤ │ │ │ │保盈國際│101年2月│17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9日 │(預扣服務│為本金之12%,換│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算利息為年息432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115,600元 │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葉桂美申請人│ │ │ │ │ │ │ │ │基本資料壹份均沒收│ │ │ │ │ │ │ │ │。 │ ├──┼────┼────┼────┼────┼─────┼────────┼─────────┤ │12 │王美蘆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6月│40,000元 │分10期攤還,每月│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29日(以│(預扣手續│還款本息12,000元│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核貸資料│費及第1期 │換算利息為年息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筆記本記│利息,實拿│240%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載日期為│40,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準)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九0│ │ │ │ │ │ │ │ │七七五0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13 │吳建榮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10 │30,000元 │每10天1期,利息 │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月3日 │(預扣手續│6,000元,換算利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息為年息720%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24,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14 │鄭煒憲 │林合成 │保盈國際│100年5月│150,000元 │每月利息13,000元│林合成犯重利罪,處│ │ │ │ │財經公司│間 │(預扣手續│,換算利息為年息│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 │(設台南│ │費及第1期 │104%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市北區長│ │利息,實拿│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榮路4段 │ │24,000元)│ │借支款項代辦費用換│ │ │ │ │162號) │ │ │ │算表壹張、筆記本叁│ │ │ │ │ │ │ │ │本、行動電話壹支(│ │ │ │ │ │ │ │ │含門號0九一七二三│ │ │ │ │ │ │ │ │七三一八號SIM卡壹 │ │ │ │ │ │ │ │ │張)均沒收。 │ └──┴────┴────┴────┴────┴─────┴────────┴─────────┘ ┌──────────────────┐ │附表二:(不予沒收之物) │ ├──┬───────────────┤ │編號│ 物品名稱 │ ├──┼───────────────┤ │1 │陳雪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1張 │ ├──┼───────────────┤ │2 │陳雪惠簽發之本票正本1張 │ ├──┼───────────────┤ │3 │王美蘆簽發本票(票號:No783639│ │ │)正本、借據正本各1張 │ ├──┼───────────────┤ │4 │王美蘆簽發之保管書正本1張 │ ├──┼───────────────┤ │5 │王美蘆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工作識│ │ │別證正面影本、健保卡正面影本各│ │ │1張 │ ├──┼───────────────┤ │6 │王美蘆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財政部│ │ │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9年度綜合所得│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財政部│ │ │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 │ │單正本各1張 │ ├──┼───────────────┤ │7 │王美蘆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 │表正本1份 │ ├──┼───────────────┤ │8 │鄭煒憲簽發之本票(票號:No7836│ │ │36)正本1張 │ ├──┼───────────────┤ │9 │鄭煒憲所有郵局存摺(含內頁)影│ │ │本1份 │ ├──┼───────────────┤ │10 │吳建榮簽署之和解書正本2張 │ ├──┼───────────────┤ │11 │機車買賣合約書1本 │ ├──┼───────────────┤ │12 │儲戶收執聯(存款明細)13張(林│ │ │鳳銘等8人) │ ├──┼───────────────┤ │13 │跨行匯款及存入憑證證明聯13張(│ │ │敖權威等4人) │ ├──┼───────────────┤ │14 │林賜國簽發之本票正本3張 │ ├──┼───────────────┤ │15 │林賜國所有郵政儲金金融卡1張、 │ │ │大眾銀行金融卡1張、大眾銀行存 │ │ │摺2本、印章2張 │ ├──┼───────────────┤ │16 │吳銀妹、李玉痕、何景輝、李儀雯│ │ │、陳駿億、林毓鴻、陳穩丞等人申│ │ │請人基本資料(含空白表格)1批 │ ├──┼───────────────┤ │17 │蔡進祥身分證影本、健保卡影本各│ │ │1張 │ ├──┼───────────────┤ │18 │蔡進祥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含│ │ │內頁)影本1份 │ ├──┼───────────────┤ │19 │張育瑜所有華南銀行存摺(含內頁│ │ │)影本1份 │ ├──┼───────────────┤ │20 │空軍防砲952旅302營第1連劉健通 │ │ │聯絡電話1張 │ ├──┼───────────────┤ │21 │黃曜賓土地謄本1份 │ ├──┼───────────────┤ │22 │楊榮原土地謄本1份 │ ├──┼───────────────┤ │23 │空白商業本票2本 │ ├──┼───────────────┤ │24 │保盈國際財經公司名片1張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44 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