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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羅郁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50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志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翔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㈠、犯罪事實欄第1 列「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更正為「竊盜案件」;㈡、犯罪事實欄第2 列「97年度易字第2183號」更正為「97年度易字第1521號」;㈢、犯罪事實欄第10列補充「竊取之自用小客車價值,現值約新臺幣1 萬元」;㈣、證據部分將「現場採證照片更正為14張」;㈤被告之戶籍地亦有變更如上。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志翔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工作獲取財物,只顧一己之便利,竊取被害人之財物,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破壞他人財產法益之紀錄,本件竊取手段是使用車子鑰匙,情節尚非嚴重,及所竊得車輛之價值僅新臺幣1 萬元,且為被害人所領回,法益侵害之嚴重性尚非過鉅,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標準。至被告使用其所有之機車鑰匙1 支行竊,雖未扣案,仍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項前段,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款、第3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1924號
    被      告  張志翔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
                        監另案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志翔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分別以97年度易字第759號、97年度易字第2183號、
    97年度中簡字第1943號、97年度易字第2183號判處有期徒
    刑5月、7月、6月、6月確定,於98年10月13日假釋出監,
    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該假釋案件嗣於100年5月30日經法
    務部依法撤銷並執行殘刑),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
    法之所有,於假釋期間之98年12月15日凌晨1時許,在臺
    中市○里區○○○街000號前,以自備之鑰匙啟動電門,
    竊取洪政樑所有、交由黃榮杰管領使用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客車1輛,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嗣於不
    詳時間,將之棄置於臺中市北區崇德路與德化街口,嗣警
    於98年12月17日,在上址尋獲前開車輛並採集車內煙灰缸
    所遺留之煙蒂送鑑定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號│                │                          │
    ├─┼────────┼─────────────┤
    │1 │被告張志翔於警詢│上開全部犯罪事實。        │
    │  │及本署偵查中之自│                          │
    │  │白。            │                          │
    ├─┼────────┼─────────────┤
    │2 │被害人黃榮杰警詢│上開係洪政樑所有,交由被害│
    │  │之之陳述。      │人黃榮杰使用,於98年12月15│
    │  │                │日7時許,在臺中市大里區永 │
    │  │                │隆八街290號前發現失竊之事 │
    │  │                │實。                      │
    ├─┼────────┼─────────────┤
    │3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上開車輛發現失竊及尋獲之經│
    │  │詳細畫面報表、車│過。                      │
    │  │籍基本資料詳細畫│                          │
    │  │面、臺中市政府警│                          │
    │  │察局車輛尋獲電腦│                          │
    │  │輸入單各1份、現 │                          │
    │  │場採證照片2紙   │                          │
    ├─┼────────┼─────────────┤
    │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上開車輛經尋獲後,經警採集│
    │  │檢察署許可鑑定書│車內煙灰缸內遺留之煙蒂,與│
    │  │、內政部警政署刑│被告之唾液DNA進行比對,鑑 │
    │  │事警察局99年1月 │定結果兩者之DNA-STR相符之 │
    │  │18日刑醫字第099 │事實。                    │
    │  │0000000號函所附 │                          │
    │  │鑑驗書、同局101 │                          │
    │  │年10月31日刑醫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所附鑑定書各1份 │                          │
    │  │。              │                          │
    ├─┼────────┼─────────────┤
    │5 │贓物認領保管單1 │上開車輛業經被害人黃榮杰領│
    │  │份。            │回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  舒  屏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鍾  麗  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02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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