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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堯讚莊玉熙吳坤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抗告人
姜豊田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姜豊田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侵入建築物罪,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103年4月14日駁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縱令原裁定正本上誤登記得為抗告,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本件被告抗告既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堯讚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吳坤芳

書記官 張尹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6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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