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6號
- 抗告人
- 姜豊田
- 即被告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408 條第1 項前段明文規定。
二、抗告人即被告姜豊田所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306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侵入建築物罪,核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案件。本院於103年4月14日駁回被告上訴第三審之裁定,即屬不得抗告。縱令原裁定正本上誤登記得為抗告,亦不發生法律上效力,本件被告抗告既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