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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涂原富

上列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玖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有期徒刑拾玖年參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有期徒刑玖年參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零八條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